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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物立法初探
摘要:公物法可以回進行政組織法、給付行政法、經濟行政法、環境法、行政行為法或者公共設施法。不得違反公物命名目的、同等對待、利益衡量以及保障利用人正當權益是其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則.,基于我國國情,我國有必要制定《公物治理法通則》。其內容應當圍繞公物公共用途的保護,結合公物治理行為的特點,重點規范公物治理行為。關鍵詞:公物;公物治理法通則;基本原則;公共用途中圖分類號:DF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 -0078( 2010)01 -030 -04我國公物立法目前采取的是分散、多級立法的模式,并且僅僅在公路、航道等少數領域制定了相關的規范,如《公路法》、《水法》、《航道治理條例》等,F行公物立法普遍存在的題目是,圍繞公物公共用途保護而確立的一般規則沒有得到體現,使用人和公物四周居民應當享有的權利缺乏系統規定,且嚴重缺乏防止公物治理權力濫用的條款。由于缺少整體的思路來規范我國公物的設置、利用與治理行為,致使公物使用致害事故頻發,公物使用貿易化、地方化、貴族化的現象嚴重,公物在實際生活中并沒有能有效發揮其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積極作用,因此,盡快制定我國《公物治理法通則》就顯得非常的迫切。為了推進我國公物立法的進程,本文首先對我國公物治理法的地位、基本原則進行探討,然后結合筆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課題【中國公物立法初探】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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