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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價體系
一、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價的涵義與必要性隨著檢察變革的逐漸深化,檢察業務程度要向更高層次提升,原有的工作機制在運轉中存在著一些弊端,還不能完整對瀆職侵權辦案工作起到全面考核、嚴厲監視的作用,因此,完善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搭建一個科學、嚴謹的質量評價平臺成為燃眉之急。
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是指經過系統的管理辦法對瀆職侵權案件辦理質量停止科學評價,并借以限制、標準檢察官的辦案行為,鼓勵其進步執法程度,保證案件質量的一種管理機制。檢察業務工作內容的展開是以辦案為根底的,因而案件質量的上下直接關系到法律權威和社會穩定的完成,能夠說是檢察業務的中心,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線。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盤繞瀆職侵權案件質量樹立一定的評價體系,關于保證檢察業務工作的展開將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價是現代司法理性批判性特征的必然請求
現代司法理性既是人類司法文化的結晶,又是推進司法文化進步的思想動力!敖柚@種機制,法律標準才干取得它的可塑性和再生力,成為隨社會變化而變化的活體!�豍現代司法理性的批判性特征不只請求法官對案件審理的客觀事實和適用法律作出獨立的判別,而且意味著對司法活動本身也要停止經常性的批判性深思。這種批判應當是自我的批判,其目的不是為了否認,而是經過自我的評判和深思使得司法活動維持一種勃勃向上的動力,完成自我超越和不時開展。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查正是這一批判肉體的制度表現。因而,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查表現法律理性,契合現代司法理念請求。
(二)樹立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是完善檢察官監視限制機制的需求
檢察官依據職權和檢察長的受權,關于瀆職侵權案件的實體及程序事項具有一定決議權,并對決議事項獨立承當義務,相關于案件審批制下的承辦人有了很大的不同,舊的層層把關的質量考核體系也已不順應形勢開展的請求,需求停止變革。
相關于以往的承辦人而言,檢察官具有了更多的自主決議權,權利假如不加監視就必然招致濫用,因而就需求樹立與檢察官辦案義務制相順應的監視限制機制,表現義務制的原本涵義。隨著檢察官辦案義務制的施行,訴訟部門的擔任人也由原來的案件行政審批者逐漸轉變為真正的案件管理者。在放權的根底上,如何全面把握案件的審理進度和辦理質量,保證檢察官辦案質量不因其獨立行使職權而失控,促進主訴制的良性開展,成為一個必需研討的課題。
樹立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價體系,采取檢察官自評與部門擔任人考核相分離的方式,對檢察官的辦案質量停止客觀評價,擔任人能夠在不干預檢察官自主決議權的同時來影響、監視其案件辦理工作,從而到達促進檢察官標準辦案、盲目進步辦案質量和效率的目的。
。ㄈ淞^職侵權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是促進辦案流程建立的需求
《人民檢察院基層建立綱要》提出,為不時進步檢察機關的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獲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各項檢察業務工作實行流程管理,以構成構造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厲、限制有效的業務工作運轉機制。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這幾年來也循著流程建立的思緒,從受理案件直至出庭訴訟,制定了十余個標準化文件,下發各基層院公訴部門執行。這些文件關于促進訴訟工作的標準化建立、進步瀆職侵權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均起到了非常有效的作用。但文件自身并不能直接發揮標準的作用,還需求有一個機制來貫徹落實。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價體系能夠將上述標準化文件作為本人的評價規范,使之成為承辦人的盲目行動。部門擔任人可經過系統剖析的辦法,發現、研討并處理各項標準化文件在施行中的詳細問題,使靜態的文件請求轉化為動態的施行過程,以到達制定這些文件的初衷。
。ㄋ模淞讣|量評價體系是對瀆職侵權案件停止科學管理的需求
隨著檢察官辦案義務制的施行,訴訟部門擔任人從以前的行政審批者轉變為業務管理者。訴訟部門擔任人應如何順應這種角色變化,加強本人管理的科學性,卻是一個缺乏系統、深化研討的課題,理論中更多地是靠個人經歷來停止探索。
筆者以為,在瀆職侵權案件的管理中容易呈現三種問題:一是單一、不全面。對案件的管理只關注起訴與否。實踐上,訴訟工作有著全面的請求,包括案件檢查、辦案效率、訴訟監視、文書制造、出庭質量、綜合管理、社會效果等諸多方面。二是籠統,不精密。部門擔任人可能以為,既然是檢察官擔任制,就放手讓主訴檢察官去做,本人只需提一些準繩性請求就能夠了。案件質量的保證也不能完整依賴檢察官的義務心,仍需求有管理機制上的保證。三是零散,不系統。部門擔任人可能較容易發現某一個案件、某一個承辦人、某一個詳細方面存在什么問題,但假如沒有科學的管理機制保證,就很難系統地發現部門承辦人存在的共性問題。所以,“過去我們不科學地、片面地將案件發回重審率和改判率作為評價案件質量好壞的規范,卻疏忽了對案件從立案到審訊直至執行全過程的質量。”�豎
樹立案件質量評價體系,能夠將案件辦理的請求全面地予以落實,并提出詳細的評價指標讓檢察官參照,同時體系自身就契合系統性的請求,其分類規范、考核時間和反應研討機制的設置都有助于部門擔任人去發現規律,而不是忙于處理詳細問題。顯然,樹立這樣一個體系可以順應科學管理的需求。
二、設定客觀、科學的規范是評價工作的前提
案件質量評價制度作為審訊質量管理的手腕,必需有相應的評查規范與之相順應。固然為保證法官審訊獨立,應賦予其一定的自在裁量權,但各國對法官裁量權的行使,都有監控手腕,很多國度固然沒有樹立嚴厲的審訊質量控制體系,但將其作為一種不肯定的指標交給社會、律師、公眾來評價,最終會產生政治上的結果。�豏
(一)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規范設定
瀆職侵權評價規范的設定是一項龐大的工程,由于天文位置、經濟開展水平等要素的不用,各檢察院需分離本身實踐,構成實在有效的考核規范。
1.可制造各類瀆職侵權案件《質量檢查表》、《辦結線索檢查表》、《法律文書檢查表》及《自偵部門辦案錄像檢查表》等,從認定事實、剖析證據、適用法律、處置決議、司法程序、案件歸檔及贓證物管理等不同角度停止細化,并設置每一項規范所占的權重分值。評價工作人員依照考核表所列規范停止并闡明理由,提出綜合評價意見。如:對自偵部門的檢查是經過《自偵案件質量檢查表》、《辦結線索檢查表》、《法律文書檢查表》及《自偵部門辦案錄像檢查表》分別停止評分,最后加權得出最終均勻分。
2.對撤銷立案、不予批捕、捕后不訴、撤回起訴及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件,應當進一步明白瀆職侵權評價規范,區別不同狀況,不能片面地以為能訴、能判的就是鐵案。如高檢院最近頒發的質量規范認定規范中對經法院判決無罪的公訴案件,就請求還必需“經檢查確認起訴確有錯誤的”才以為是錯案。在質量評價中,這一規則的肉體完整應當表現于對前述撤案、不捕、不訴、撤訴等案件的評價規范。
3.瀆職侵權評價規范的設定還應突出全面準繩,加大在案件辦理的監視、預防效果和標準化水平方面的評價力度。在監視和預防效果方面,關于辦案后還依法實行檢察監視職能,如有立案監視、追捕、追訴、糾正違法通知書、法制宣傳或預防措施的,應當設置一定權重的貶責分值;在標準化辦案方面,評價的觸角還應伸展到能否契合案件流程管理的請求,能否契合督查督辦請求。
。ǘ^職侵權評價規范面向的不同對象
瀆職侵權評價對象分為業務部門(集體)和案件承辦人(個人),對集體的評價包括辦案數量、整體辦案質量,經過案件動態剖析等方式停止橫向、縱向的比照。對個人的評價主要是著眼于每個辦案人員的辦案工作,以辦案組為單位,評價辦案組整體的辦案狀況。
。ㄈ^職侵權評價規范的產生
瀆職侵權評價規范必需具備權威性才干得以有效操作,這種權威性除了取決于其自身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外,還取決于其產生的程序。因而評價辦經過討論草擬出評價規范草案后,應當經過公示、意見搜集、檢查修正三個步驟,再報檢察委員會審議經過構成初稿。在初稿公示期間,由評價辦全面搜集、統一檢查各部門對評價規范初稿所提的意見后停止修正,經過公示及檢委會審批確立評價規范的權威性。
三、瀆職侵權質量評價體系的構建
構建一個瀆職侵權的根本框架,應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時還應契合本身的特性、檢察工作的實踐,以及法律規則。
(一)目前主要的瀆職侵權評價組織方式
從各地檢察機關案瀆職侵權件質量評價理論看,評價組織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檢察長和檢委會的監視是檢察機關內部是最高層次的監視方式,具有最高權威,通常由檢察委員會委員擔任評價。�豐即由檢察委員會委員檢查。評價瀆職侵權案件質量。
2.由瀆職侵權案件管理部門擔任評價。首先,設置于研討室。目前研討室承當著檢察機關較多的案件綜合管理職能。�豑其次,設置于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或者直接將這一職能歸于檢委會辦事機構。�豒檢委會辦事機構目前的職能可以及時理解案件辦理以及檢察工作中的嚴重問題。
3.瀆職侵權案件督導形式。由資深檢察人員組成案件督導組織,對業務部門的案件停止抽查、評價。
。ǘ╆P于設立瀆職侵權評價組織的想象
筆者以為,應將案件質量評查機構獨立出來并歸入審訊管理辦公室。由于審訊管理工作辦公室具備行使案件質量評查職能的審訊管理權威,其行使評查職能契合案件質量評查的工作性質,有利于案件質量評查監視成效的完成,有利于審訊管理工作愈加系統化、標準化。
。ㄈ^職侵權評價結論的構成
1.瀆職侵權評價意見審定。瀆職侵權評價小組依據各種途徑對案件停止評分,闡明扣分理由,評價辦公室停止審核、匯總,構成對業務部門和辦案人員案件質量的初評意見,案件質量考核指導小組審核決議。
2.瀆職侵權評價意見的復議、復核。對瀆職侵權評價意見還應設置一定復議、復核程序。辦案人員對個案檢查、抽查質量評定結果或錯案認定不服的,能夠向案件質量評價辦公室申請復議,對復議決議不服的,能夠向案件質量評價指導小組申請復核,案件質量評價指導小組的復核決議為結局決議。
。ㄋ模^職侵權評價工作成果應得到充沛應用
瀆職侵權案件質量評價是對瀆職侵權辦案質量的權威評價,同時也是全方位地對辦案狀況停止理解調研。在評價的過程中控制了大量的辦案信息,因而,評價工作的價值不只僅在于對案件質量的評價,評價工作的價值具有復合性。筆者以為,樹立案件質量考核評價機制,必需從整體和系統的高度動身,注重它與其它有關制度的諧和配合,留意貫徹檢察管理目的分歧準繩,確保它與檢察機關的其它管理制度良好銜接配套,充沛完成制度間的互補和支持,推進構成完好系統的管理體系,從而有效促進處理純目的量化評價易產生的干警工作觀念僵化、機械化等目的量化評價機制本身無法處理的問題,從而使評價工作的成果多方面地為檢察中心工作所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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