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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合同法看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
合同效力是合同法中一個重要的題目,它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一定約束力,即為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體制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變革,使維系經濟運行的紐帶-經濟合同的作用更為突出。如何根據市場經濟,正確認定經濟合同效力,保障主義經濟秩序,合同法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實際出發,廣泛鑒戒和吸收國外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先進經驗,對合同效力題目作了較全面,切合中國實際的規定,較前合同法更為詳盡,解決了很多長期以來困擾審判實踐中的一些突出題目。合同效力涉及合同的有效、無效、效力待定及可撤銷、可變更題目。本文僅就無效合同及相關題目略作探討,以期得到對某些題目熟悉的進步。一、新形式下擴大有效合同的立法目的及意義
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化,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已經打破,市場經濟要求我們要淡化國家干預,充分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愿。市場經濟要求我們減少國家的直接干預,將國家的宏觀調控置于市場規劃之中,直接賦予各市場主體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從而參與競爭,求得。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我國市場經濟不發達,對市場經濟所要求的交易規則未能引起足夠重視,因此在我國已有的合同效力的規定中,很多規則不但沒有起到鼓勵交易的作用,反而在某種程度上對交易活動起了限制作用,這主要表現在民法通則第58條對無效民事行為作了極其寬泛的規定,這在實踐中使很多不應當被消滅的交易被回于無效。這種寬泛的無效合同制度,增加了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由于合同被宣告無效后,雙方當事人就要按照恢復原狀的原則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相互返還已經履行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責任,這種返還不但意味著訂約目的不能實現,還會增加不必要的用度和損失。無效合同過多不利于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也妨礙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合同法律制度作為上層建筑不能全力保障和促進社會生產力,因此要進行改革。
二、合同法確認合同效力的新原則
對經濟合同效力的確認原則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法律、政策對具體經濟活動所持的態度。因經濟活動而簽定的合同被確以為有效,則表明法律對該經濟活動的認可,而一但被確認無效,則表明該項經濟活動為法律所不容許。合同法在注重鼓勵交易、促進社會主義化建設這一立法宗旨條件下,確立了依法自愿原則這一確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則并賦予這一原則以全新的含義,表現在:合同法首次將依法自愿原則規定為一個獨立的基本原則。自愿原則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是否簽定合同、與誰訂立合同、訂立什么的合同,完全取決于他們的自由意志。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同等主體之間只能因自愿而發生合同關系和其他民事法律關系,沒有自愿原則就沒有真正的市場主體和市場經濟。另外,合同法首次明確規定了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才是無效合同。根據自愿原則,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合同的規定,多數是倡導性的,只有違反了強制性規定的才是無效合同,擴大了合同自愿的領域。
三、合同法擴大有效合同范圍的具體情況
(一)增加了效力待定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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