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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條件和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往往因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公司購并、原有股東的退出等活動引起原有股東結構的變化,使原有股東轉讓資成為可能。股東出資,即通常所說的股權;對股東出資轉讓的條件和程序,我國《公司法》和相關的、法規都作了規定,原有股東和新股東是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直接關系到出資轉讓行為的正當有效。筆者現結合我國法律規定和公司運作實務,就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轉讓的條件和程序及其中的律師業務做一論述。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的條件
1.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35條第一款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即我國法律不禁止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也不需股東會表決通過。但是,我國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從其它方面又對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作出限制:第一,股東之間不可因轉讓其全部出資而使股東少于二人,由于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為二人,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的股東之間就不能轉讓其全部出資,否則會成為我國法律所不答應的“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第二,根據我國的產業政策,像國有股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的、通訊、大中型航運、能源、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業、外經貿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轉讓出資不能使國有股喪失必須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假如根據公司的情況確需非國有股控股,必須報國家有關部分審批方可。
2.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會直接引起股東結構的變化,增加新股東,對此,我國《公司法》第 35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假如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這里有兩個:第一,涉及到股東表決權題目,對“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如何理解,一種理解以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原則上海出資一份,不論出資多寡,就有一表決權;另一種理解以為,股東以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即一般采取資本多數決議制。對此,筆者以為,第二種理解妥當一些,由于我國《公司法》第41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當然,我國法律也授權股東在同等協商的基礎上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和表決權的,這樣更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防止大股東利用其上風地位侵害小股東的權益。第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使股東可以強制轉讓其出資,由于其他股東要么同意這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要么自己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但不能盡對否決該股東的轉讓其出資的申請。
3.保護股東的優先受讓權(購買權)
《公司法》第35條第三款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這里的同等條件是股東相對股東以外的人而言,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防止低價向第三人轉讓出資,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權益。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程序
股東轉讓出資作為公司運營中的重大事項,直接關系到大多數股東、公司本身和市場交易相對人 (即其他市場主體,如其他公司、團體、個人)的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股東出資轉讓程序都做了嚴格的規定。根據我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一般要經過以下程序:
1.欲轉讓出資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中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這主要是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規定,由于,股東之間轉讓出資無須經過股東會表決。另外,股東在向公司董事會提出轉讓出資的申請之前,往往已同其他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達成轉讓出資的
意向。
2.轉讓出資中對涉及的國有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產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進行資產評估。國家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務院1991年11月發布了《國有資產評估治理辦法》,該《辦法》第3條規定,“國家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古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一)資產拍賣、轉讓;(二)吞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所似,股東轉讓的出資假如是國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購并使國有股發生轉讓,那么對這部分國有股《資產》在轉讓前要委托資產評估部分進行資產評估;對土地使用權產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其價值的被動牲此較大,另外,欲受讓出:資的新股東若以上述無形資產投進公司,根據《公司法)第24條之規定,必須進行萍估作價。對新投;人的土地使用權、產業產權等;還皮辦理有關財產權轉移手續。
3、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轉讓出資的股東與受讓出資;的股東或股東以外酌人按的規定并以般東會的表決結果為依據雙方簽訂轉讓出資的協議;其中對雙方轉讓出資的數額、轉讓的程序、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事項作出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雙方,規范雙方的行為。
4.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根據(中外合資法》或《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過中文股東的上級政府部分審敏;并報送。國斗院外經貿部分或其授權的地方政府審批同意方可有效辦理轉讓手續。
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實書,給受讓人發新的出資證實書;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法》第30、 31、36條對股東的出資證實書、股東名冊及其變更記載都作了規定;股東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6、召開股東會議,表決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名稱及其出資額都有記載,股東轉讓出資必然引起股東結構及出資發生變化,所以,按(公司法)第38條對股東會職權的規定,必須召開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對原股東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監事,受讓人作為新股東可提議要求股東會予以更換,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監事。
7.就公司章程修改、股東及其出資變更、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變更等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請工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
至此,完成了股東轉讓出資的全部法定程序。
8、必要時進行轉讓出資公告。這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頓程序;但是對較大規模的公司來說,股東轉讓出資后進行公告,增加公司治理層的透明度,便于增加公眾,特別是市場交易相對人對公司的信任。
三、律師在股東出資轉讓中的法律事務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轉讓作為典型的公司法上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需要協調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公司與政府部分、中介機構之何大量的關系和活動并需要起草大量的法律文書{整個過程需要法律專家來指導和監視,這為律師提供了次量的服務事項。
1、提供法律和政策信息,提出出資轉讓的總體安排,協助股東和公司選擇當的受讓人和中介機構:律師作為出資轉讓業務的法律顧問,應向股東和公司提供國家現行的有關公司出資轉讓的法律、法規和部分規章,以及國家有關產業政策信息,對出資轉讓的全部過程提.出總體安排,主持各方參加的協調會,并協助轉讓出資的股東和公司選擇適當的出資受讓人和選聘正當的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規避經營風險。
2、起草和審核出資轉讓過程中的法律文件,指導雙方簽訂各項法律文書。該項業務中涉及的法律文件主要有:出資轉讓申請書;股東會決議、轉讓出資協議、出資證實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注冊事項申請書、轉讓出資公告等。
3.指導和監視辦理股東出資轉讓的全過程,對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確保轉讓過程正當有效。股東出資轉讓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關系和法律法規,其過程相當復雜,為確保其過程正當高效,降低轉讓本錢(包括時間本錢),減少不必要的曲折和時間浪費,就需要律師來指導和監視,使轉讓行為得到法律保護和政府部分的確認。
4.對辦理完出資轉讓的公司和新股東進行輔導。輔導主要是權利意識和法律意識的輔導,使新股東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機構中正確行使其權利,直至股東結構變化后公司仍能正常運作,確保公司和各股東的利益都得到最有效的保護。具體可對公司高中級治理職員進行法制培訓,列席公司股東會、董事會,起草、審核公司各項法律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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