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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析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16 23:16:25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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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論文摘要:著作權許可是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核心法律問題。現實情況下的“先授權,再使用”模式不僅效率低下,而且授權成本高昂,導致很多數字圖書館紛紛在未獲得授權情況下使用作品。構建合理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能夠擴大數字圖書館作品授權渠道,合理協調相關主體的利益關系。

        淺析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論文關鍵詞:數字圖書館 著作權 集體管理

          目前數字圖書館的迅猛發展,在給人們帶來更多財富和更大方便的同時,也導致了一定數量著作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如何在數字化時代維護版權人利益一直是學界所思考的問題之一。而在我國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如何數字圖書館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也將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如何如何平衡版權人、數字圖書館(傳播者)與社會公眾的文化需求之間的沖突,將是現階段我們無法回避的一項重要任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2002年的北京大學法學院陳興良教授訴中國數字圖書館有限責任公司案開創了權利人向數字圖書館發出維權行動的先河,自此開始,與數字圖書館活動密切相關的著作權侵權案件便時有發生。那么數字圖書館如何在較短時間內取得成千上萬作者的“海量授權”呢?

          一、“單一授權”還是“批量許可”:數字圖書館需面臨的首要問題

          作品采集是數字圖書館通過把他人的作品數字化并存于自建的數據庫中的行為,其為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最重要的步驟之一。對于已經處于公有領域的、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的作品,數字圖書館對該類作品的采集不涉及作品授權問題,因為權利人已經不想有其版權。大多數國外的數字圖書館即主要采集此類內容,以避免出現版權侵權的風險。但對于其他存在版權的作品,如對其進行收集和使用才、則必需要經過版權人的同意才行,那么這一工作量是巨大的。因此,“針對海量作品獲得海量許可將是數字化時代數字圖書館發展所必需邁過的門檻。雖然我國法學界曾經有學者提倡網絡環境下數字圖書館對作品進行數字化可以不經許可,即所謂的“法定許可”制度,但是這一倡議明顯與國家版權局所要求的“先授權,再使用”的版權政策相違背;而在實踐中,廣大的數字圖書館則與上述兩種意見完全向左,而采取了不經同意而直接使用的做法,其此類做法已經成為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常態。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將作品經作品進行數字化無疑是對作品復制使用,如未經同意將會侵犯版權人的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獲得報酬權等權利;但是如果要求數字圖書館在適用任何一部作品時都要經過版權人的授權在現實情況下困難重重,因為其獲取作品授權的成本將大大高于其盈利。因此,作品的授權問題將是數字圖書館建設中的不容回避的法律問題。質言之,只有解決好海量作品的的版權授權問題,才能推進我國數字圖書館產業的長足發展。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解決著作權許可的可行之路

          現實中,著作權法中規定的署名權是版權人的一項權利,版權人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對于未署名的作品,數字圖書館所有者很難找到真正的權利人;即便是署名的作品,數字圖書館的所有者要花費巨大的成本才能夠聯系的版權人,而其結果往往是得不到授權。從數字圖書館的所有者與版權人的關系來看,雙方像處于“斷橋”的兩端,“相望但不能相見”。一方面,版權人要想與作品的使用者簽訂授權使用合同并收取使用費難度較大,因為其不能夠一一找到合適的作品使用者;另外,即使版權人能夠找到作品的使用者,但由于其在擁有強大“實力”的作品傳播商面前較為渺小,很難獲得公平談判與定價的機會。當自己的作品被無償使用后,其維權有著不小的成本,而在耗費巨大的時間、精力之后,版權人獲得的賠償數額也大幅度的低于版權維護費用。另一方面,對于某些想合法獲得作品授權許可的使用者來說,因為信息不對稱問題,也極難找到權利人。因此,建立一種溝通機制以把版權人與作品潛在的合法使用者間的“斷橋”連接起來將是當務之急。在此種需求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就應運而生了。

          首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解決數字圖書館“作品授權難”的較為有效的方式。如前所述,在現實情況下如何在作品使用前即獲得“海量作品”的版權許可一直困擾著我國數字圖書館的健康發展,而著作權集體管理則把這一問題扼殺在搖籃中。第一,著作權人可以將那些不易親自管理的作品和行使的權利授權給集體管理組織代為管理和行使,這樣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手中就有著大量作品并可以進行集中授權;第二,作為作品使用這的數字圖書館,只需獲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作品許可即可,而不需聯系版權人。這樣,數字圖書館所有人就能從尋找大量權利人的漩渦中得以脫身,也可避免遭受前者的版權侵權訴訟的風險,而全身心的致力于數字圖書館的建設中來。

          其次,數字圖書館的作品使用方式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基本規則相契合。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基本規則,其觸發條件既是“作品大量使用”,且使用者難以獲得版權人的逐一許可授權。由于我國的數字圖書館建設剛剛起步,獲得作品的授權數量將決定其成敗,而在網絡環境下作品的數量大、版權授權難是其最主要的特征。

          最后,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數字圖書館進行集中授權符合符合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原則。我國《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并非僅僅是為了保護作品的作、維護權利人的壟斷地位,其還要促進作品的傳播,維護公共福祉。從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產生來看,版權人與版權管理者的脫離既是社會分工的需要更是國家介入品管理并對作品資源進行合理調配與資源配置的現實需要。因此,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要體現國家的管理意志,在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于維護公眾利益之間獲得平衡。因此,數字圖書館建設的好壞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而集體管理組織對作品的集中授權與統一管理將能夠有效的平衡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可見,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數字圖書館進行集中授權符合符合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原則。

          三、數字圖書館作品使用中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在法律上合理定位數字圖書館

          實踐中,數字圖書館制作者在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和精力對數字圖書館進行建設,因此法律對其提供有效的保護則顯得極為必要。但是從目的上來看,我國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一方面是為了滿足廣大的社會公眾日益增長的閱讀需求,而使版權作品能夠最大限度的被使用;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置版權人的合法權益于不顧,放任數字圖書館對作品的免費使用。從性質來看,數字圖書館建設是作品的傳播者,其在傳播作品的過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勞動,應該獲得法律的認可。但我國數字化圖書館著作權集體管理法律地位并不明確,相關立法中也沒有對數字圖書館進行合理定位,這無疑逼迫后者有利于傳統的作品傳播者的范疇之外,因此,明確數字圖書館作為作品傳播者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相關版權集體管理規則。

          (二)規則上合理定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在相關國際實踐中,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在性質上有兩種:一位民間性組織,一為官方性機構?偟膩碚f,發達國家一般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定性為民間組織,且該類組織之間處于競爭關系(發達國家中一般有多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我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3條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指為權利人的利益依法設立,根據權利人授權、對權利人的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集體管理的社會團體。雖然我國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也定性為民間組織,但學者們則傾向于認為其實為半官方機構。而根據學者理解,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具有較大的權威,這不僅僅體現在相關規則的制定權上,還體現在收益分配的比例制定權及適用者稿酬授權標準制定權上。但是我們從從長遠來看,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定位為民間組織較為合適,對作品的相關管理交由市場決定是比較省時省力的做法,否則將非常的不利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發展,并影響到我國數字圖書館產業的發展進程。

          (三)數字圖書案的作品授權模式適宜采取信托授權管理方式

          現實實踐中,發達國家在設定版權人與集體管理組織的關系時候,有轉讓與信托兩種立法例。轉讓就是版權人把自己不予管理的作品的管理權轉讓與集體管理組織,而自己則完全脫身;而信托則是指版權人基于對集體管理組織的信任,將其作品管理權委托給后者,由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以集體管理組織的名義對作品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就數字圖書館來言,信托授權是較為符合其作品授權的特殊性需要。因為數字圖書館需要作品的統一授權,而非統針對單個權利人的單獨授權,此種需求下,只有集體管理組織完全享有作品的管理權才能真正的滿足數字圖書館的需求。這不僅體現在工作效率的提高上。更體現在相關授權成本的大量節省上。

          (四)制定公平、合理的作品使用收費標準

          當前我國數字圖書館作品使用費的收取標準問題,不僅僅體現在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性定價上,還體現在針對任何作品,不管其創造性如何、不管版權期限如何進行“一刀切”。在發達國家中,收費標準多種多樣,比如:在美國,復印補償金采取個別收費的辦法向復印者征收;在丹麥,采用“一攬子復印合同制”進行集體收繳。③但是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市場萬能”,即由市場決定收費多寡。因此我國也應當借鑒相關國際立法例,完善數字圖書館適用作品的收費標準問題。在我國,《著作權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同使用者約定收費數額,而且收費的標準應以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公告的標準為依據。雖然這一規定告的標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壟斷性,保障數字圖書館的正當利益,以使數字圖書館在授權過程中擺脫弱勢群體的角色。其規定必須要保證公眾對作品的合理獲取、要正是數字圖書館的產業現狀。筆者認為付酬方式應該制度化,做到合理、公正、透明,比如可采取如有償發放閱讀卡的方式,使著作權人與公眾使用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五)完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監督機制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需要外部監管。首先,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要受法律的約束;其次,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受到版權局的監督,防止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利用其壟斷地位損害權利人、使用人的利益。

          四、結語

          數字圖書館與傳統圖書館相比具有巨大的區別,不僅僅體現在作品使用方式上,還體現在作品授權渠道及作品管理機制上。數字圖書館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如何能夠更加有效地去維護著作權人的相關權利、如何保障數字圖書館能夠在不侵權的前提下更加方便快捷、免費為廣大讀者提供服務則是我們所期待的。因此需要從收費方式等方面對相關制度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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