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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醫患關連的執法屬性
【內容提要】醫事法(又稱衛生法)***是屬于民法的調解領域照舊屬于行政法的領域,對此,國內學術界爭議很大。從醫學科學與醫療行為的素質特性看,醫患關連并不具備民事執法關連所必須具備的主體同等、雙方志愿及等價有償互惠互利三大特性中的任何一個特性,同時也不存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連。為此,首次提出醫事法既不調解橫向的民事執法關連,也不調解縱向的行政執法關連,而是調解斜向的醫事執法關連的一門獨立的執法體系的理論!娟P 鍵 詞】醫患關連/執法特性/執法屬性【 正 文 】1 醫患關連不屬民法調解近來,國內不少媒體和一些民法學家均以為醫患關連即是民事執法關連,故應受民法調解[1],并由此而延伸,以為醫療糾紛應受消耗者職權掩***(下稱消法)調解[2],其中最會集地表如今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3月24日民他字第13號關于對天津李新榮醫案的評釋及近來最高法院關于對醫療賠償題目的三項引導性意見中[3]。浙江省還議決了地方立法,明確規定“醫療糾紛應適用消法調解”。筆者以為,以上看法和評釋均是違反醫學科學規矩的,是對醫學科學和醫療行為之特點缺乏相識的效果!睹穹ㄍ▌t》第二條明文規定,“民法調解同等主體的黎民之間、法人之間、黎民和法人之間的產業關連和人身關連!睉{據這一界說,民事執法關連必須具備三個基本特性:一是主體同等,二是雙方志愿,三是等價有償。這三個特性已明文寫進了《民法通則》第二條與第三條規定之中。這三個特性缺一不行,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特性均不組成民事執法關連。然而,醫患關連并不等同于民事執法關連。首先,在醫患關連之間,它并不具備主體同等的特性。醫生給病人看病時,是處于主導職位地方的;病人只能處于配合的職位地方。病人若不予配合,則必須負擔由此而造成的效果。第二,在醫患關連之間也不存在志愿的特性。這種志愿,必須是雙方志愿,只要有一方不志愿,就不能組成民法上的志愿原則。如今固然有人提倡病人可以選擇醫生,但醫生不行以選擇病人卻是肯定的,況且即是病人可以選擇醫生也是有限的,在學術界還有較大的爭議。第三,醫患之間也不存在等價有償的特性。現在,我國醫療收費仍未按資本核算,照舊要由國家投進的社會福利性奇跡。另外,以上特性還表如今《執業醫效法》第二十四條錄取二十八條關于醫務職員不得拒盡救濟及應當屈從國家調遣的規定之中。這兩項規定,既不能表現等價有償的特性,也不能表現志愿的特性,而是具有顯著的行政執法關連特性。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還明文規定醫學科學的發明及疾病的診斷和治療要領是不賦予專利的。這一特性也是用一樣平常民法理論所不能評釋的。眾所周知,醫患關連是屬于醫事法(亦稱衛生法)調解的一種執法關連,已往的一些教課書,均風俗于將衛生法納進行政法的領域,以為衛生法是行政法的一個分支學科[4]。也有的學者將其回進社會法的一個領域[5]。而行政法及社會法均屬王法的領域,因此,衛生法(包括醫患關連)不屬于私法領域的民法調解,應當說是早有定論的。但為什么國內有人硬將它劃進民法的調解領域呢?這除了對醫學科學的特性缺乏相識外,重要是出于英美國家也是把醫療糾紛納進民事訴訟領域并用民法予以調解的相識。殊不知,英美法系國家它是沒有行政訴訟的,它對全部的行政案件均是放到平凡的民事法庭往審判的。然而,在大陸法系國家,尤其是東南亞一些國家,同我國一樣大多都是由衛生行政部分議決行政步伐來處理的,一樣平常很少進進訴訟步伐,縱然進進訴訟步伐,也以行政訴訟為多【論醫患關連的執法屬性】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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