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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虛擬財產屬性分析
內容摘要:隨著網絡經濟的迅速發展,出現大量的關于虛擬財產的糾紛,由于在法學視野中,網絡虛擬財產不僅很難納進任何一個部分法,甚至很難依據現有的任何法律理論、原則、法條來有效處理。因此迫切需要對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做一科學分析。關鍵詞:網絡 虛擬財產 屬性
隨著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網絡游戲已經成為中國平常網民的重要娛樂活動之一。目前,在中國約3000 萬網絡游戲玩家參與的百余款網絡游戲中,需求驚人的虛擬物品在游戲者間、游戲者和服務商間進行著交易,其價格從數十元到上萬元不等。面對如此廣闊的市場遠景,以網絡游戲為代表的網絡經濟所孕育的虛擬財產也開始浮出水面。與此相伴的是大量關于虛擬財產糾紛的出現,因這種特殊性質的財產而發生法律糾紛,甚至刑事犯罪隨著市場的擴大逐漸增多。由于法律的相對滯后,我國目前并未針對相關題目制定明確的法律規范予以調整。網絡虛擬財產到底是不是財產?它的法律屬性又是如何?應該建立怎樣的司法救濟體系對其進行保護?這一系列法律題目的解決將直接影響到今后相關法規的制定,因而對網絡虛擬財產加以討論具有深刻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網絡虛擬財產的概念
網絡虛擬財產有兩層意思:其一,固然不是真的;其二,但因其表現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以視為(或可充當為)真的。第一層意思是從屬,第二層意思才是主要的結論。所以可以將“虛擬財產”理解為“非真,但如同真的財產”。根據現有的實際情況,可以將網絡虛擬財產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即為本文焦點的網絡游戲中的“角色”、“武器”、“裝備”、“金錢”等虛擬財產。另一類則為除了網絡游戲之外的其他虛擬財產,如網上社區里的帳號、等級、頭銜、金錢以及電子信箱、QQ號碼等。之所以如此劃分,并非由于它們之間有什么本質上的區別。只是考慮到從實踐來看,第一類虛擬財產成為現在矛盾的焦點,并且其具有虛擬財產的代表性。本文主要討論第一種虛擬財產。
網絡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分析
網絡虛擬財產能否真正成為法律意義上的財產是討論和解決虛擬財產諸多法律題目的關鍵。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具有財產性,是其能否受法律保護的先決條件。法律并非對所有物品都進行保護,由于羅馬法—開始便已確立只有具有經濟價值,能夠成財富的物品才能受法律的保護。非財富性質的物品不能成為法律上的物。
就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地位,即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于法律上的財產,目前存在肯定論和否定論兩種觀點?隙ǖ挠^點以為,網絡虛擬財產是財產。否定論者如網易公司的游戲市場總監黃華說:“游戲不是勞動,是娛樂。所以在網絡游戲里,實在沒有虛擬財產這回事。游戲的所有裝備、金錢都是游戲設計者設計好的,按照一定的規律隱躲在游戲中,玩家只不過是按照游戲的玩法找到這些裝備,是游戲資源的再分配而已。所以很明顯,這些所謂的虛擬財產,都是屬于游戲開發者的,就像一個軟件一樣,著作權是屬于軟件開發者的。玩家只是游戲的使用者和體驗者”。他們以為,虛擬財產是一系列由數字0和1組成的二進制電子信號,并通過計算機及網絡系統以圖像、聲音等方式呈現在用戶眼前,其本質上正如其名,是“虛擬的”;虛擬財產只是特定游戲中的內容信息,如同在比賽中取得的分數,其本身不具有價值;虛擬財產沒有普遍的價值。對于玩家來講,也許它值千金,但對于非玩家來說,卻一文不值。而且,虛擬財產假如離開特定的游戲環境,同樣無價值可言;虛擬財產無法回收。當游戲服務器封閉時,玩家是沒有辦法將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回收的,由于網絡服務商不會拿現金回收自己曾經賣出的虛擬財產。在無法回收的情況下說虛擬財產是真實的財產沒有實際意義;虛擬財產不是玩家勞動創造的,也不是玩家通過勞動獲得的。網絡游戲活動是一種純粹的娛樂休閑活動,而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產生價值的勞動。虛擬財產早就存在于游戲中,玩到一定階段自然會出現;虛擬財產的產生并不意味著社會總財富的增加,虛擬財產的消滅也并不意味著社會總財富的減少,其總和不能納進每年的GDP,所以不屬于財產;承認虛擬財產是財產,只會讓玩家追逐利益,而不利于發展健康的游戲文化。
筆者以為若要回答虛擬財產是否具有財產屬性的題目,就首先要回答何謂“財產”,即要對財產的概念作出闡述。李宜琛先生在《民法總則》中指出:“財產是指具有經濟價值且依一定的目的而結合的權利義務的總體”。無論是有體物還是智力成果或者利益,要成為財產,都須具備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流轉性等基本屬性。
(一)財產需具有價值性
任何事物要成為財產首先要對人有用,能夠滿足人的物質或精神需要,具有使用價值。網絡虛擬財產具有經濟價值。一款網絡游戲開發出來時,其經濟價值只體現在開發者所付出的智力勞動成果上,隨著該款網絡游戲玩家的逐漸增多和對該游戲中游戲裝備、游戲幣等虛擬物品的需求,其經濟價值將會不斷地攀升。對于廣大網絡游戲玩家來講,獲取網絡游戲中的游戲裝備和游戲幣等虛擬財產的方法主要有三種途徑:直接用貨幣向網絡游戲運營商購買而獲;付出注冊、上網用度后,通過完成游戲中一定的任務、自行打造或練級后而獲;直接用現金向其他網絡游戲玩家購買而獲取。由此可見,網絡游戲中游戲裝備等虛擬財產的產生和獲得,不僅讓廣大網絡游戲玩家付出了時間、知識和精力,還需直接付出金錢,體現了經濟價值。 (二)財產需具有稀缺性
稀缺性的來源并不僅僅只是自然資源的有限性,而且包括法律的設定。虛擬財產是具有稀缺性的。本文把重心放到虛擬財產的主要表現形式——網絡游戲中的虛擬財產上來觀察。每一款網絡游戲都有其運行的規則,玩家獲得虛擬財產必須合乎此規則。總的來看,玩家在游戲中可以通過如下方式獲得虛擬財產:一是在游戲本身過程中獲得。包括打怪按一定機率掉落后拾得,完成NPC交給的任務后作為相應報酬得到,在游戲環境中采集得到;二是玩家通過真實貨幣向游戲運營商購買而得到。至于玩家之間進行的虛擬財產交易,實際上屬于繼受取得,從終極來源上說仍然不過乎上述兩種獲得方式。由此不丟臉出,不論是打怪、完成任務還是采集,虛擬財產的獲得都需要付出一定的勞動,或是支付一定之對價,并非如空氣般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且俯仰皆是,隨處可得,滿足稀缺性標準。
。ㄈ┴敭a要能夠流轉
通過交易的方式予以流通為民法財產權與人身權客體的根本區別標準。正由于財產具有效用且稀缺,所以人們賦予其價值,在市場中進行流轉,財產的法律地位才得以終極確立。虛擬財產可以交易,并在玩家之間自由流轉。這已是不爭的事實,它是現實交易在網絡條件下的一種反映,其背后還是真金白銀的交易,只是代表的符號由現實的貨幣變成了相應游戲中的點數、游戲幣。法律從未禁止過虛擬財產的買賣,實際上虛擬財產的買賣也一直大量存在著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市場規模。
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分析
(一)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不同觀點物權說。這種觀點以為,虛擬財產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其性質就是特殊物。固然傳統的物權理論以為物權的客體應占有一定的空間并有形地存在,應當具有有形性和獨立性的特征,但是隨著社會經濟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物的范圍早已不限制在有形、有體的范圍內,只要具有法律上的排它支配可能性或治理的可能性,都可以認定為物。
債權說。該學說以為游戲運營商與玩家是從一種服務合同的關系出發,虛擬財產的本質是一種債權性權利,應受法律的保護。在這種服務合同關系中,服務提供者提供符正當定或約定的質量、數目、期限等要求的服務。玩家接受服務并支付相應款項,其中游戲本身和游戲中的各種輔助功能都是運營商提供服務的一部分。
知識產權說。該學說主張虛擬財產是智力成果,以為由于虛擬財產具有新奇性、創造性、可復制性以及需要載體,所以應該將其視為知識產權中的著作權來保護。
。ǘ┯^點辨析
筆者以為,首先,將虛擬財產性質界定為物權的觀點不妥。物權本質上是一種支配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物權的作用是保障權利人能夠不通過他人而對標的物全面支配或定限支配,也不需要任何中介和他人行為的參與,從而直接享受物的利益。但是在網絡游戲中,玩家要實現其虛擬財產的權利內容卻恰恰要求服務商的積極配合,并且要求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服務商。所謂的存儲在網絡服務器中的各種數據和資料實際上并不能反映出虛擬財產的內容及價值,即其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它就是用一種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在電腦游戲這個軟件里面運行的時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種作用,本身獨立出來,沒有任何意義。存儲在網絡服務器中的各種數據和資料形式是單一的,但其承載的的虛擬物的價值卻相差很多。這具體表現在,對于玩家價值不等的虛擬物在公司眼中是同等的數據,這樣就無法保障玩家的正當權益。在實質上虛擬物品是一種觀念的存在,直接作為法律上的物不妥當。
其次,將虛擬財產定性為債權的觀點也頗為不妥。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它的內容即是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積極行為;而虛擬財產的主體行使自己對虛擬財產的權利,即為占有、使用、轉讓等具體行為時,并不要求運營商為一定之相應的積極行為。他們實現對虛擬財產的權利的行為只是在具體的網絡環境中按照程序預先設定的規則與計算機網絡這一不具民事主體地位的人工智能系統進行互動。虛擬財產本身并不是一種債權,盡管享受運營商的服務是一種債權。用戶與運營商之間簽訂的協議是為用戶實現其對虛擬財產的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前者是后者的工具和手段,而不是相反。
再次,網絡虛擬財產并不是一種知識產權,根據法律規定,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三種,在三者中,與網絡虛擬財產最為接近的就是著作權了。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應具備如下特征:作品的范圍屬于文學、藝術、科學、工程技術領域內的創作作品;具有獨創性;以某種法定形式表達出來,可以被復制。根據以上的特征,由于網絡虛擬財產只是作為一組數據而存在,不可能以為其具有獨創性,因而不屬于著作權的范圍,不是知識產權的一種。
綜合來看,對于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定性不能采取單一的傳統的財產權分類方法,由于這種財產與傳統的財產劃分存在著不同,它并非以前存在的任何一種財產類型,而是在現代社會經濟、科技、文化條件下,由計算機網絡技術催生的一種新型財產。它的出現,是民事權利客體擴張這一趨勢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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