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律關系
翻開我國任何一部有關法方面的教材都可以看到,關系是所有教材都以專門章節予以重點先容的。由于在以往的法理學中,法律關系事實上構成了法理學的核心范疇和基點,因此,該題目在法理上解決的如何,往往決定著由此展開的法理學自身的學理嚴謹程度。然而,令人們深感憂慮的是:現有法理學教材對法律關系的先容,主要表現為對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述,在法理意義上對民事法律關系的綜合、抽象、提純還顯得很不夠,從而不但在教學過程中顯得重復拖沓,而且可能嚴重者對法理學的愛好。為此,在法理上深化對法律關系的,既有助于突出法律關系的法理意義,又有助于學生學習法理的愛好。純粹法理學盡管不再以法律關系為其理論建構的核心基點(規范為其核心基點),但該概念在純粹法理學中仍具有重要意義。一、關系與法律調整
法律關系是一種社會關系,但又不是一般意義上的社會關系,而是在一般社會關系基礎上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為此,了解一般社會關系及其法律調整無疑是了解法律關系的條件。
。ㄒ唬┥鐣P系的含義。
何謂社會關系?《辭!吩疲荷鐣P系是“人們在共同活動過程中所結成的以生產關系為基礎的相互關系的總稱。包括物質關系和關系。物質資料的生產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的基礎,人們在社會生產中發生的相互關系即生產關系,是不依人們本身意志為轉移的物質關系,是社會關系的基礎,在這基礎之上,發生政治、法律、道德、、宗教等各種關系。物質關系決定其他關系的性質,而其他關系又反作用于物質關系。在有階級的社會中,很多社會關系表現為階級關系”。法國著名法學家狄驥。萊昂(Dug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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