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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與MP3相關的音樂著作權的法律題目及其分析

        時間:2024-09-20 15:40:10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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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與MP3相關的音樂著作權的法律題目及其分析

        眾所周知,互連網的興起已經給傳統版權保護帶來了太多的,包括文字、、數據、影視、圖例等所有能以數字化技術處理轉換的作品,都無一例外的碰到了"比特"空間的阻擊。甚至有人說,傳統版權在互連網時空已經死亡。當然,事實上對于各類新型作品保護的規則已經出現,網上著作權保護的新秩序也正在形成。只不過,MP3音樂作品的出現確實給紛繁復雜的版權保護增添了新麻煩。如何界定MP3的法律性質,如何看待新技術引發的網絡音樂作品的侵權爭訟,如作甚數字音樂著作權設定較為公道的法律保護模式,已成為知識產權保護必須認真思考的新課題。

          一、MP3及MP3音樂

          所謂MP3,作為與互連網技術同時興起的一項新型數字音樂處理技術,就是利用了MPEG Audio Layer3技術,將數十支CD歌曲壓縮成比一般光盤文件小12倍的數字錄音文件,存放于硬盤物理空間軌道上卻不失音質的一種新的音樂格式。人們一般可以通過從網上下載免費的MP3播放程序或購買MP3“隨身聽”的兩種欣賞MP3音樂,還可以根據需要自己動手編輯 MP3歌曲。這種新技術的發明與普及運用極大地推進了MP3的貿易化與產業化進程。隨著MP3播放機、播放程序的問世以及以MP3.com等網站的紛紛亮出攻勢,從而上演了MP3業欲與以盒帶、LD、CD為介質的傳統音像業瓜分天下的新龍虎大戰。

          就其性質而言,MP3是一種創新的數字壓縮技術,正象傳統的錄音技術及現代的CD、LD技術一樣,它將帶來信息的一場數字音樂革命。與傳統音樂相不同的是,MP3音樂無論從載體到存儲介質,還是在生產與傳播方式上都可以通過數字化或數字式的渠道進行。這場革命直接結果,不僅催生了如MP3.com(音樂網站)、Napster(開發、設計出用以下載MP3軟件的)、Diamond(專門生產Rio品牌的MP3播放器的公司)等一大批專門從事MP3貿易化活動的新型互連網企業,使廣大音樂消費者得以欣賞到免費或低廉的高品質數字音樂,而且飛速的MP3業已經將傳統的音像制造服務業逼到了盡路的邊沿。由于數以百萬計的青少年不再花錢購買激光唱片,致使往年美國唱片業損失高達100億美元。這場革命的又一結果,就是MP3技術的廣泛使用損害了音樂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使網絡音樂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陷進了無可名狀的困境。所以,圍繞MP3自身的正當性及相關侵權行銷等題目,就引發出一場新千年熱鬧非凡的MP3爭訟大戰。

          二、MP3法律爭訟及其焦點評析

          在美國評出的99年最著名的十大熱門網站中,MP3.com赫然在立。有人說,MP3.com的最大成功就在于它的存在已使MP3正當化。由于這一免費使用數字音樂作品的形式受到了的極大歡迎,各大網站也紛紛效仿,一時間,MP3就成了風行世界的網絡新玩奇。MP3.com也已成為美國納斯達克市場的新寵。

          成立于1999年5月的napster(音譯為“納普斯特”)公司,是一家以開發設計MP3下載程序而出名的美國高科技軟件生產企業,但也是一家僅有40名員工的小企業。

          同樣,Diamond(音譯為“帝盟”)公司,是一家以生產MP3隨聲聽即數字音樂播放器的美國公司,其產品Diamond Rio PMP300隨聲聽(簡稱“Rio”)是世界上使用者最多的MP3播放器,固然價格不菲,但深受廣大青少年的歡迎。

          以上三家企業本互不關聯,自98年10月以來的一連串法律訴訟官司將三者***到了一起,隨著官司的不斷升級和蔓延,不僅三企業的自身命運跌宕起伏,而且圍繞MP3是否正當、是否侵權等一連串題目,使得創新科技與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之間的沖突正式走到了前臺。讓我們看一下MP3法律爭訟的由來演變:

          實在,自98年3月MP3.com網站成立以來,美國的唱片業者就對這種所謂“免費的”“資源共享”性質的貿易活動表示了極大的不滿,由于存儲在該網站上的數十萬首歌曲分屬于美國唱片協會(簡稱“RIAA”)下屬的各大唱片公司,如百代(EMI)、索尼(Sony)、寶麗金( Polygram)等。MP3.com火爆異常的訪問量無疑造成了傳統唱片消費群體的大量流失,而且使唱片公司每年將損失近50億美元的收進。因此,當生產音效卡起家的Diamond公司開始銷售播放MP3隨聲聽時,98年10月憤怒的RIAA一舉將Diamond公司告上了加州法庭。由此拉開了美國唱片產業協會與MP3生產、經營與播放者之間生死抗爭的大幕。

           [案例一]美國唱片產業協會訴帝盟公司MP3隨聲聽違反著作權法

           RIAA的訴請理由是:Diamond的行為違反了美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章第十七條,其生產之Rio屬于1992年美國家用錄音法(Audio Home Recording Act of1992,即美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十章)所定義的數字錄音設(digital audio recording device)之一種,因而要求法院暫時禁止Diamond銷售該隨聲聽的行為。1

          而被告Diamond對此提出反駁,以為Rio的功能只是單純地將已經壓縮的音樂文件重新播放(playback),與美國家用錄音法中的“獨立的錄音功能”(“independently capable of *** recordings”)的規定并不相同,因此,Rio不算是一種錄音設備。加州法院對此作出否定回答。由于,一則從法條文字上看,并不要求數字錄音設備的錄音功能必須獨立運作2;二則,采用被告的辯解說法,將會違反家用錄音法保護著作權人的立法目的。

          法院最后的審理結果是:固然,Diamond銷售Rio的行為確有可能造成對音樂著作權人的損害,由于,根據家用錄音法的規定,任何生產數字錄音設備的廠商都必須在其生產的設備中裝置復制治理系統(serial copy manegement system)或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系統,以避免數字錄音文件遭不法盜錄。故裁定被告應向美國著作權局提存一定的權利(royalty),以便將其分配給相關著作權人,用以彌補權利人因消費者自行使用數字錄音設備后可能帶來的音樂作品銷售減少的損失。但是,對于原告來說,其將受到的傷害并不是“不可恢復的損害”(irreparable injure),故駁回了RIAA要求法官對被告核發暫時禁止令的請求。

          固然,這一回合以MP3陣營中的帝盟公司勝訴而暫告一段落。但緊接著,為抵制網絡音樂著作權遭受不法盜錄的侵害,RIAA于98年12月15日公布與五大唱片公司及IBM公司合作,計劃推出一套從網絡下載音樂的標準格式EMMS3以對抗 MP3。倘若其他廠商仿效帝盟的做法,RIAA將繼續訴諸法律以解決題目,除非該廠商保證其播放的MP3格式文件都經過著作權人的事前同意。與此同時,五家MP3技術的生產廠商(Diamond ,GoodNoise ,MP3.com,MusicMatch ,Xing Technology)4,也在積極籌劃成立MP3協會,以游說國會同意MP3的正當化。值得留意的是,全美最大的唱片公司Platinum Entertainment卻未加進RIAA同盟,倒是將MP3技術的應用當作一種非常好的行銷手段,通過MP3.com這個天天提供歌曲下載多達75000次的網站,免費播放其旗下歌手的歌曲。

           [案例二]:美國唱片產業協會訴納普斯侵害其著作權違反聯邦法和加州法

          新近成立的Napster公司因開發出一套極具爭議性的音樂軟件Napster,在獲得互連網上使用者增長最快的軟件殊榮的同時,卻遭到了眾多音樂人一致***。面對往年一年美國唱片業因音樂盜版及不法使用而蒙受高達百億元損失的慘況,RIAA 再一次憤而出擊, 于1999年12月初向美國北加州地方法院提出了針對Napster公司的訴訟,主張其對著作權侵害有共同過失責任而違反聯邦法和加州州法并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如打擊樂人Dr.Dre也狀告MP3轉儲公司Napster,其他一些樂隊也同樣對Napster提出了訴訟請求,就連一些大學生因使用該軟件也遭牽連而被控告。

          此次,RIAA系代表各主要唱片公司向Napster采取法律行動,預備對凡因使用Napster軟件而被非法侵害的受著作權保護歌曲,每首訴請10萬美元的損害賠償。

          這起被稱為是一場艱苦戰爭的Napster訴訟案,其涉及面之廣、其牽涉的法律題目之多,堪稱美國網絡音樂著作權侵權糾紛之最。美國的音樂家們與唱片業者同盟果斷要求政府保護音樂知識產權,而今年6月間又傳出美國政府微軟案件中的首席辯護律師加盟Napster團體,為這個音樂共享軟件的制造商被唱片產業與音樂家聯合起訴案做辯護的消息。這一訟案事實上已演變為創新科技與音樂版權保護的社會新舊兩大產業陣營的大比武。

          對Napster軟件的定性與具體運用,顯然成為此次矛盾對抗的焦點。那么,Napster究竟是怎樣一個神奇的“題目軟件”呢?從其自有功能看,該軟件除可以讓網友搜索并免費下載MP3音樂檔案外,軟件開發商Napster還答應網友通過其公司服務器分享個人收躲。換言之,只要網上樂迷根據自己的喜好報得出相關的歌曲或音樂名稱,便有辦法通過該軟件將其從互連網上免費下載過來,并可以自行制成符合自己口味的激光唱片。正由于如此,截止今年5月30日,在不到一年的時間內,Napster軟件的使用人數已超過數百萬,而天天經此下載的歌曲多達300萬首1。于是,Napster當之無愧地成為成為互連網上增長最快的軟件,同時也成為了唱片業界與音樂版權界的最大敵人。

          起訴方RIAA代表Cary Sherman嚴正指出,Napster公司的軟件所創設的公共論壇(forum),讓線上使用者可以直接經過其個人電腦中買賣未經授權的音樂檔案,故實際上系為數字音樂的非法復制開辟了一個可供交易的黑市2。RIAA下屬18個成員還一致指控Napster經營“專攻盜錄音樂的網上市集”,明知故犯,無意中止3。其行為已構成了對音樂人的嚴重侵權。

          被訴方Napster公司,始終堅持以為它所開發的軟件是提供給那些為了想發掘另類家,而在深如大海的互連網上萬網站中努力搜尋的音樂狂熱者所正當正當使用的。在對RIAA此一舉動大感意外的同時,針對于己愈加不利的法律訴訟氛圍,Napster公司日前已正式向法院提出反訴,反告RIAA打壓技術創新。據路透社7月4日報道,Napster指責美國唱片產業協會(RIAA)打壓它在音樂文件交換技術上的創新,以維持自己在價值390億美元的全球唱片業的壟斷地位。由于,對方在提出訴訟的同時,還威脅要封閉Napster公司為網民提供音樂文件交換服務的互連網站。

          另據路透社7月12日消息,鬧得滿城風雨的Napster數字音樂網站官司,其辯論將移至美國國會進行。包括Napster首席執行官Hank Barry、MP3首席執行官Michael Robertson等一些網上音樂銷售企業的負責人都須前往國會就有關音樂下載和它對唱片發行業的等事宜作證,由于RIAA訴稱上述網站的數字音樂下載服務侵犯了其唱片版權,并要求法院停止Napster的數字音樂服務。

          因受此次官司風波的影響,美國Napster公司已***封閉其30萬在線音樂帳戶,因部分大學生使用該軟件而遭致侵權控告,故目前部分美國大學已禁止其學生再行使用Napster。而新的調查表明,超過半數的被訪大學生愿意每月付出15美元來使用Napster所提供的在線音樂服務。同樣因遭受被控侵權的困擾,MP3.com的股價從往年7月最高的每股60美元一路慘跌至今年5月的每股7美元。6月間,MP3.com出于無奈與兩家唱片公司達成庭外和解,給付對方各1500萬至2500萬美元的賠償金,并承諾當客戶下載該兩家公司享有版權的數字音樂時,MP3.com還會支付唱片公司一部分用度。

          迄今為止,該案還在聽證與審理之中。

          以上就是在美國本土爆發的圍繞MP3各種爭議而訴諸法律的兩大著名案例。實在,最新的RIAA訴Napster的官司已演化成一樁連環案,MP3.com也成為該串案當中的又一主角。綜合兩大案例,我們會發現它們具有以下共同特點:

           1、 兩起官司的原告均是美國唱片產業協會(RIAA),被告均是從事與互連網音樂傳播事業有關的新型工商企業。

           2、 兩起官司的緣起都與MP3這一新型數字音樂的文件格式有關,與MP3的傳播方式及行銷模式有關。

           3、 兩起官司的訴訟焦點均集中在如何判定創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服務是否會構成對傳統音樂著作權的“致命”侵害與打擊這一環節上。

           4、 互動互連的兩起官司將有可能為重建網上音樂著作權保護的新秩序打造全新的理念與運行規則。其司法審判的終極抉擇將對網上知識產權保護產生極其深遠的現實與意義。

          總體來講,兩案積集訴訟的核心焦點在于:MP3這種數字化音樂文件格式的存在,其本身是否正當?為MP3提供下載服務或相關服務的設備制造商、網上音樂銷售企業的行銷行為是否侵害了眾多音樂人及傳統唱片業者的音樂著作權的正當權益?對于Napster這種助成MP3暢行天下的軟件的開發與應用,是否應從法律上加以限制?對于提供MP3下載服務的在線服務商(ISP/OSP)對可能引起的著作權侵權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如何重視日新月異的科技進步對現行著作權保護的挑戰與沖擊,等等。下面,我們將結合上述兩案,對與MP3有關的音樂著作權的現存法律糾紛作一法理上的研判。

          三、關于與MP3有關的著作權的及其

         。ㄒ唬 關于MP3音樂著作權的法律關系

          通常,我們可將MP3音樂著作權的法律關系理解為,享有MP3音樂著作權的權利人與MP3音樂的傳播、制造人及 MP3的使用人之間就MP3在下載、傳輸、收聽及使用過程中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相應義務之間的關系。對由MP3引發的各類法律矛盾糾紛,如從法理上進行客觀界定的話,可以從梳理MP3音樂著作權法律關系進手,此即:

           1、 主體:權利主體系MP3音樂著作權的權利人,其中包括MP3音樂或歌曲的原創作者、經授權獲許制作、發行音樂制品的唱片公司以及行使音樂著作權集體治理權限的機構或民間行業團體;義務主體系提供MP3下載、搜索或點播服務及相關配套服務(如生產、銷售MP3隨身聽)的工商,其中包括在線服務商、軟件服務商、外圍設備提供商等,收聽或以其他使用MP3的消費者也屬于義務主體的范疇。

           2、 客體:對于可經MP3格式轉換的CD等音樂歌曲的著作權人與鄰接權人所享有的音樂著作權,其中包括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

           3、 :權利人對義務人有權依法主張因傳播或使用自己享有版權的數字音樂作品時可能產生的各項權益,并要求義務人承擔應盡的某些義務,如正當有償使用等。同時對侵害自身正當權益的不法行為享有訴諸法律解決的訴訟權利。

          引起MP3音樂著作權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事實,假如援引法理中常用的事件或行為加以解釋的話,能否將與MP3有關的技術創新事項,如MP3數字音樂格式、Napster下載搜索軟件、MP3隨身聽等新技術的發明、運用視為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事件”,而將提供MP3下載服務等貿易活動視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按照以上分析,涉及MP3音樂著作權的法律關系,從上說,是可以加以明晰梳理的。但是,由于我們面對的法律糾紛很大程度上是發生在數字化的空間中的,或者說是在網絡數字新技術的過程中產生的。即使在擁有較完備的因特網法律規則的美國,MP3的法律紛爭也無法依現有的法律制度給出一個公正而公道的評判。所以,對MP3的是非評析,還得還原到數字空間的因特網世界來作一立體解析。

         。ǘ╆P于MP3音樂著作權的法律題目難點分析

          究實在,在美國本土爆發的這次美國唱片協會(RIAA)對抗帝盟公司(Diamond)、納普斯特(Napster)和MP3.com公司的兩大“法律戰爭”中,雙方對峙的矛盾焦點就在于:象MP3、Napster、Rio這樣的新技術、新產品其本身是否具有正當性,互連網上盛行的“資源共享”的理念與游戲規則是否應向現行的法律制度低頭讓步,由于他們的存在和大行其是已經損害了廣大音樂著作權人的諸多正當權益。對于MP3下載等服務,其侵權性質的界定、其侵權事實的判明、其侵權責任的承擔及賠償等一連串題目,將經過法律渠道得到終極驗明。從的審理情況看,納普斯特公司似處于不利地位。但無論終極結果如何,MP3音樂著作權之爭紛中出現的法律難點題目值得我們認真推敲。這一帶有世界性的題目將為今后各國著作權的修法提供極有價值的鑒戒與啟示。

           1、 新技術本身是否構成侵權?

          盜版與侵權始終是困擾音樂著作權保護的兩大攔路虎。進步這把雙刃劍在推動音樂產業蓬勃的同時,也為盜版、侵權開拓了“大有作為”的活動空間。從盒帶、CD的灌錄技術到現在的MP3下載技術,可以說,技術進步本身應是無罪的。假如一味以盜版侵權猖獗為由而***技術的創新與進步,這應是人類的一大悲哀。

          對于數字音樂技術的發明應用,以案說法,可以做這樣的具體分析:

          首先,MP3是一種數字音樂壓縮存儲格式,在法律上它只代表著一種能引起音樂著作權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依據,即中性化的事件。其本身不具有是否侵權的意思導向,只有在行為人的目的意思表示下,才可能發生正當或非法的行為模式選擇。至于 MP3.com希看通過網站的設立促使MP3正當化,其含義已超出了對MP3這項新技術的性質判定,由于這牽涉到在線服務商的法律地位及對可能出現的題目應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題目。

          其次,對于帝盟公司生產的Rio MP3播放器,法院法官根據美國的《家用錄音法》判明該設備存在一定技術缺陷,可能造成隱性的數字錄音檔案被非法盜錄的情形,故責令帝盟公司向美國版權局提存一定數額的權利金,以彌補音樂著作權人因音樂產品銷售上可能產生的損失。但是,法官并未否定該項新技術而發放禁止銷售令。這是對技術無罪的司法詮釋。

          最后,對于爭議最大的Napster軟件,由于一方面它符合了互連網要求的資源共享、開放獲取的極佳特性,受到廣大消費者的一致歡迎,但另一方面這一無窮免費取得的特性又與音樂著作權保護產生了最激烈的沖突,故法律的終極裁決將不僅僅只依據現行的法律規則,法律之外的因素,如音樂產業的格式平衡、政府對新興技術的政策導向等將會起很大的作用。實在與該軟件如出一轍的Linux軟件,由于其采用了開放式的源代碼設計,沖破了專利法、著作權法固有的獨占性、權屬專有性的保護限定,為機桌面操縱系統打破微軟一家壟斷天下的局面立下頭功,成為軟件業的一大奇談。而反思Napster,由于其觸犯的是實力強大而陣營團結的RIAA,其前途命運如何,只能聽候法律的裁斷。但我個人仍堅持以為,與MP3一樣,Napster技術本身不應構成侵權。

           2、 MP3及相關技術的應用是否構成對音樂著作權的侵權?

          由于MP3及相關技術的開發、設計,其終極用途在于通過搜尋、下載MP3音樂來實現在線或離線的音樂收聽使用,F在,幾乎所有的貿易網站都開通了MP3下載服務。但題目的關鍵在于,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說,“未經授權”的此類服務理應構成對音樂著作權人正當權益的侵權。在“明知”的條件下 ,貿易性的互連網站點為其用戶提供這種下載服務構成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侵權情形。同樣,消費者的此種下載行為也構成了對享有音樂著作權的作品的非法使用。

          對于Napster公司來說,如何證實其向軟件用戶提供的服務并非以非法使用為主,這將是其官司能否勝出的“致命”一舉。

           3、 查證MP3服務是否構成侵權的法律依據

          固然,世界各國都制定了著作權法及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TRIPs協定、WIPO組織制定的表演和唱片條約等與音樂著作權保護相關的國際公約也不在少數,但是,科技的飛速發展尤其是因特網的誕生,似乎將一切現有的法律規制都沖亂了。網上空間的版權糾紛的愈演愈烈就是一個最好的明證。

          對于經過Napster下載或交換MP3音樂這一新題目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與查證,在美國主要是依據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the Digital Copyright Act,簡稱DMCA)來進行的。該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延續錄音著作演出的法定授權至數字化傳輸等事項均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對于RIAA的一項指證,即為數字音樂的非法盜錄提供可供交易的黑市場所,依據該法,作為MP3在線服務提供商(ISP)的Napster公司,假如已事先申明在其網站上清除可能侵害音樂著作權人的資料的話,可以免除因第三人的網上不法侵權而承擔必要的法律責任。而Napster一再聲稱,其并未促進第三人破解保護音樂著作權裝置的技術,只是協助在線使用者開辟了一個可用于交換音樂與聊天的公共論壇。僅此一點而言,DMCA法案與美國1996年的《通訊法》(the 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均可為其對第三人的網上非法活動提供免責的法律依據。

          對于另一項指證,即Napster軟件提供的在線服務直接或間接侵害了RIAA權利人自身享有的著作權,Napster在以DMCA抗辯未果的情況下,預備援引Betamax1這一司法判例為自己尋求法律幫助。法官們現在的任務,已不僅僅是依據現成的法條或是司法先例裁判Napster的在線服務是否違法,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新與傳統產業之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在現有版權保***律制度與網絡空間新型游戲規則之間尋求兼顧權利人、中介服務人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新秩序。

          (三) 如何看待MP3法律爭訟對我國音樂著作權法律保護制度的

          作為與新興的互連網相伴生的MP3音樂著作權法律糾紛,不僅在美國掀起了軒然大波,而且戰火也已燃及如我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和地區。這類題目已引起了海峽兩岸法律學者的一致關注。圍繞網上著作權保護的修法和司法救濟正在積極地展開。

          從我國大陸地區看,國務院與國家版權局將于近期推出有關規定,對涉及互連網的作品及權利人的保護方面的題目,如保護對象、許可情形、鏈接、網絡傳播權、在線服務商的相關法律責任、技術措施與信息手段治理等作出一些新設定,以彌補網上法律保護的“真空”地帶。今年3、4月間,已傳出國際唱片協會(FPI)狀告北京某些網站以鏈接方式侵犯其音樂著作權的MP3爭訟信息,該案已牽涉到4家公司,原因是被訴網站有對未經授權的MP3加以鏈接的行為,而且采用了對涉嫌侵權網站的內容進行編輯加工后直接提示用戶往指定站點下載MP3的方法。此案后經調解解決,被訴網站主動清除侵權鏈接,撤下有涉嫌侵權內容的提示。近幾個月來,中外法律專家與政府相關職能部分頻頻召開關于互連網版權保護的研討會,這表明了大陸地區對因特網版權保護,包括對如MP3等新題目的高度關注。

          從地區看,為順應即將加進WTO的要求,于1998年對著作權法重新進行了修訂。如對重制權、公道使用等作出修正規定。由于臺灣的電腦科技咨詢產業十分發達,故法律學者對與MP3有關的法律題目表示出特別的關注及濃厚的研究愛好。如有學者撰文指出1,聯系臺灣的著作權法規定,以MP3標準壓縮他人的音樂,就可能侵犯法條第5條所指的與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有關的數種著作權;MP3如構成侵權的話,應違反法條第3條第5項的“重制”權規定;將他人MP3音樂下載到自己家用電腦中的行為,如出于個人使用應符正當條第51條規定的“公道使用”情形,但如將別人的多張CD集合制作自己的MP3精選集就不屬于次列;如將他人MP3音樂上載或轉寄給友人,這一行為并無明文的法律規定加以限制,等等。還有學者以為,針對MP3這種技術性很強的法律爭議,應回回到科技層面來解決。如由創作者、中間傳輸者(ISP、ICP、ASP)率先為作品打造科技防偽護照(如著作權提示、信封、數位浮水印、編碼軟體與認證程序)后再上網,等等。2

          今年7月11日,臺灣科技法律中心(STLC)又舉辦了[著作上線、權利變調]的座談會,專就從MP3到Napster的有關題目進行深進研討。這表明MP3帶來的新經濟現象對現有產業秩序的出擊,已經讓法律圈內人士充分意識到網上著作權保護的艱難性與復雜性。

          綜上看來,MP3作為互連網的科技與生活的結合產物,它的出現既為眾多音樂愛好者帶來了科技的福音,但同時也在科技、法律、情理之間織起了一張剪不清、理還亂的網。無論是MP3,還是Napster,抑或是Rio,在它們與RIAA之間發生的法律沖突與抗爭,已不能僅僅回結到法律層面加以解決。在科技進步超前于著作權保護的情況下,是繼續沿用舊思維、舊觀念、舊規則,還是采用新思路、新理念、新做法,這一切都有賴于產業界、消費者、政府及法律制定者共同協商解決,以尋求既不妨礙科技進步又兼顧權利人與消費者利益的兩全之舉。我們?疵绹腗P3系列訟案能有一個正當公道的終局結果,也?此転槲覀兯腥藥碛幸娴蔫b戒與啟示。

          

          上海遠程團體、上海電視大學法律系 蘆琦

          二○○○年七月二旬日

           1 《MP3之著作權法題目》常天榮,刊載于科技法律中心網站(臺灣經濟部主辦)http://stlc.ill.org.tw/articles/netlaw/9905emily.htm

           2 由于Rio是通過可移動的外接記憶卡的方式工作的,本身只能播放,除非接駁電腦,否則不能錄音,同時也沒有輸出功能,故無法將所錄音樂傳輸到其他設備上往。但是,記憶卡可將電腦中的MP3音樂錄進,并可互借使用。

           3 EMMS(Electronic Music Management System),是指一種新的數字音樂壓縮文件格式,其特點在于不但可以壓縮文件,還可以將之加密處理,使音樂只能聽而不能轉錄,以達到防盜版作用。資料來源同注解一。

           4 資料來源:《加州地院裁決MP3隨聲聽違反著作權法》,羅常芬,刊載于科技法律中心網站, "法務透析"99年1月。原始作者取材自Pat.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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