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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保障研究
是否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是處于該階段的律師是否享有辯護人的權利前提,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辯護律師辯護權保障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保障研究 篇1
在我國刑事案件的數量每年都以非?斓乃俣仍谠鲩L,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來保障刑事辯護律師的辯護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被辯護人的合法權益,在這一過程中,我們必須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來不斷的強化辯護權的實現,從而也體現了我國法制制度的優勢。
1.賦予律師在場權
眾所周知,是否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地位,是處于該階段的律師是否享有辯護人的權利前提,更是律師順利開展辯護活動的保障。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法律地位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給予了立法形式的明確,確立了其辯護人的法律地位,解決了自1996年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長期存在的律師在偵查階段身份不明的問題,可以說是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的最顯著的立法進步之一。但與世界范圍內法治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刑事訴訟法賦予律師的權利仍然比較有限。律師在場權通常就是指律師在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的時候和工作人員開展偵查活動的時候,律師在現場幫助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換句話來說就是律師有權在執法的過程中,在執法人員監督的情況下辦理相關的事宜,這也是有效的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合理幫助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在這一過程中律師可以在現場監督,這一方面對律師更加詳細的了解案情有非常大的幫助,同時也防止了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出現一些不符合規定的行為。賦予律師在場權在世界范圍內都是不存在爭議的,同時也是保證我國司法制度和國際接軌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我國的法律當中并沒有賦予律師在場權主要是因為這會使得案件的偵查受到一定的干擾,從而也就使得案件偵查工作無法正常的進行,但是如果從保護犯罪嫌疑人的角度來看,賦予律師在場權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時它所帶來的益處也已經遠遠的超過了其所體現出來的弊端,這項制度的實施會使得訴訟制度在發展的過程中更加公正也更加的規范。
2.明確會見權的例外規定
要保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案件偵查的過程中得到非常有效的幫助,一個重要的基礎和前提就是要賦予律師會見權,日本的學者指出,對于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和外界失去聯系的犯罪嫌疑人來說,會見辯護律師的權利對他們而言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給二者創造更多的時間和空間,同時在這一過程中也可以十分有效的保證辯護的效果,在這一過程中,律師可以更加詳細的了解案情,同時在交談之后還能掌握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減輕罪行或者是無罪的證據,會見權的功能研究上,在學術界已經達成了一個重要的共識,它可以有效的保護律師的知情權,同時使得控辯雙方處在一個相對平衡的工作狀態,但是在真正的實踐當中是很難得以實現的。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律師對于偵查機關和相關的組織實行訴訟的權利可以充分的享受申訴權和控告權,但是這種規定還不是十分的清晰,而在實踐的過程中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方式予以執行,而途徑問題也成為了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充分的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想法,建立一個司法裁判員制度,這樣就可以非常有效的實現訴狀的要求,對于司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要賦予其最為基本的權利,這也成為了司法建設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
3.構建庭前證據展示制度
如果在庭審的過程中出現了僵持的狀態,這種問題就很難得到徹底性的解決,在這樣的'背景下也就形成了庭前的閱卷方式。
雖然如此,在進行審查的時候,前期是能夠對全案進行閱卷,這也是我國法制建設過程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進步,而新的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了三種情況下進行律師證據展示義務,而這種義務會轉化成律師的一種非常重要的責任。例如在工作中誰來證明律師真正的掌握了相關的證據,律師在掌握了證據之后如果不交給檢查機關,會有怎樣的后果,此外偵查機關的案卷尤其是在這一過程中非常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證據都不會交給辯護律師,或者是根本就不放在卷宗當中,所以律師在這一過程中就無法完成全卷的查閱,而這樣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什么樣的狀況都有可能發生,所以也存在風險。
4.強化調查取證權
在刑事訴訟中,控方的調查取證權具有強制性,而辯方的調查取證權卻沒有強制性,控辯雙方的調查取證權本來就是不平等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刑事訴訟法還要對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加以限制,由其針對辯護律師向被害方證人調查取證的時候,還要得到公訴方和法院的允許,事實上等于剝奪了辯方的調查權。
眾所周知,“閱卷難、會見難、調查難”是律師界長期以來存在的三大難題,其中“調查難”是首號難題。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對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調整,但對于調查取證難問題卻沒有得到應有的改善。不得不承認,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調查取證權的限制的確很多。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作為控訴方,實質上是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與訴訟的結局有某種利害關系,必然有自己的利益追求。
由于控辯雙方處于不同的利益考慮,律師能夠順利申請人民檢察院調取證據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現行立法的這條規定不符合訴訟規律,在實踐中不具有可行性。另外,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并不具有強制性,這就需要從法官那里獲得帶有強制性的調查令。
而只有處于中立地位的、不偏向任何一方的法官,才能夠作出公正的判斷。這樣的做法不僅能夠保證控辯的平衡,而且可以避免律師調查手段上的局限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律師因調查取證工作帶來的執業風險。
結語
在我國司法建設的過程中刑事法案一直都在修訂和完善,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也逐漸的得到了保障,但是從整體上來看,其還是存在這非常多需要改進的地方,這也是今后我國司法建設努力的方向,只有這樣,我國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加健全。
辯護律師的辯護權保障研究 篇2
律師的問話技巧1、庭審前充分準備
。1)認真閱卷
庭審中,律師對被告人充分、有效的發問是建立在對全部案件材料掌握的基礎上的。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師才能知道哪些證據與被告人的辯解能夠相互印證,同時,這些證據也需要被告人的辯解相印證,律師才有可能作為需要提出的問題在庭審中對被告人發問。同樣,只有掌握了全部案件材料,律師才能知道哪些證據與被告人的辯解相矛盾,律師才能向被告人發問,讓被告人在庭審中作出辯解,并用這一辯解去質證與之有矛盾的對被告人不利的證據。與被告人在庭審前的供述有矛盾的證據,也有助于幫助被告人在庭審中解釋這一供述的虛假性。
其次,如果律師在庭審前沒有認真閱卷并準確掌握案件事實,即使在庭審發問時律師向被告人提出了問題,被告人回答后律師也無從判斷被告人的回答是不是事實、是不是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或是否與某些證據相矛盾,從而無法有效地與公訴人對抗和辯論。
在全部閱卷的基礎上,律師應當在庭審前重點審查、分析與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有關的一些重要證據。比如重點審查被害人的陳述、在場證人的證言等能夠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直接證據,分析這些證據在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上與被告人的證明有哪些一致的地方,有哪些不一致的地方,是被告人的辯解能夠得到更多的印證還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在場證人的證言能夠得到更多的印證。比如重點審查鑒定結論、物證、書證等客觀性較強的證據,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有與這些證據有矛盾的地方,是否能夠得到這些證據的印證。
。2)會見被告人,與被告人進行充分的溝通
首先,律師應當給被告人具體解釋庭審的程序,特別是被告人對起訴書異議的程序和公訴人、辯護人、審判人員對其發問的程序。告訴被告人應當認真對待庭審、認真回答上述人員的提問,對自己不利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充分、合理、有依據的反駁意見。
其次,律師應當就庭審需要發問的問題與被告人溝通。律師準備在庭審中提出什么問題,想查清哪一個案件事實,完全可以在會見時先向被告人提出,聽取被告人如何回答,必要時讓被告人進行解釋。
在與被告人溝通時,律師還應當將自己發問的總體思路和哪些問題是重點問題告訴被告人,讓被告人自己有一個具體的、充分的準備。
律師還應當向被告人了解他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有無異議,如果有異議,是對整個犯罪事實都有異議,準備做無罪辯解,還是對犯罪事實的部分事實和情節有異議,準備做罪輕辯解。必要時,律師可以聽取被告人準備在庭審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的具體內容,這樣,有助于律師擬定庭審發問被告人的提綱,也有助于避免律師在發問時重復。
律師在庭審中向被告人發問,不是律師不知道相關的案件事實,也不是律師不知道被告人會怎么回答。律師只有知道了相關的事實和被告人會如何回答的情況下才會這樣向被告人發問。律師發問的主要目的是給被告人提供一個思路清晰、重點突出的自我全面辯解的機會,讓審判人員對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和情節有一個全面、清楚的了解。
。3)擬定書面的發問提綱,并標明被告人曾經的供述和其他證據的情況
在認真閱卷和與被告人充分溝通之后,律師應當擬定庭審發問被告人的書面提綱。在擬定提綱時,應當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一是律師發問的整體思路應當與律師的辯護思路一致。
二是律師發問的重點應當與質證和辯論相銜接,并與辯護重點相一致。
三是律師發問應當區分無罪辯解和罪輕辯解。對于無罪辯解,應當結合被告人具體的無罪理由和依據重點發問,沒有必要面面俱到。對于罪輕的辯解,應當對公訴人沒有訊問到的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免除、減輕、從輕處罰的情節和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進行發問;對于公訴人訊問的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和情節,被告人沒有解釋清楚的,律師應當有針對性地發問,讓被告人及時予以澄清。律師的發問應當重點突出,對重大的情節和一般的情節,發問應當詳略得當,該詳的則詳,該略的必須簡短。對于重大的從輕和減輕的量刑情節,除了應當證明該情況確實存在外,應當充分揭示出該情節對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及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影響;對于一般的量刑情節,一般情況下,問清楚該情節確實存在即可。另外,對于罪輕的事實和情節,應當一項一項列舉清楚,在詳略得當的基礎上不要有遺漏。
四是律師發問應當考慮到公訴人可能訊問的問題和被告人對起訴書異議的內容,在盡量避免重復的情況下,盡可能形成思路完整、重點突出的發問提綱。
五是應當注意避免誘導式訊問。發問時需要做鋪墊的,要充分利用被告人在庭審前的辯解和被告人在庭審中對起訴書的異議和對公訴人訊問的回答。
六是在發問提綱上標明與被告人的辯解能夠相互印證或有矛盾的證據及其所在卷宗的頁碼,以便于律師判斷被告人的回答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
律師的問話技巧2、針對被告人的'認知能力,采取讓被告人理解的方式發問
律師對被告人發問,不能出現被告人不理解律師發問內容和意圖的情況。除了在庭審前與被告人充分溝通外,律師還要注意在庭審中發問的語言表達方式。因此,律師的發問要簡潔,不能鋪墊太多,否則可能會讓被告人弄不清律師的目的和意圖而不知所措,作出對被告人、對律師辯護不利的回答。必要時,律師可以直接表明律師想要通過發問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律師的發問一定要讓被告人聽明白,并且,不能引起被告人的誤解和歧義。
律師的問話技巧3、采取與辯護律師職能相適應的方式和語氣發問
在庭審前,偵查、審查起訴人員對被告人的訊問一般都是聲色俱厲,甚至不排除精神上施加壓力。就是在庭審中,公訴人的訊問語氣一般也是比較嚴厲的,審判人員往往也是這樣。
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絕對不能板起面孔,一臉嚴肅、語氣嚴厲地向被告人發問。辯護律師是被告人在法庭上唯一的希望和依賴,應當通過發問將律師對其友善的態度和盡力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職業責任感及時傳遞給被告人。因此,辯護律師發問的語氣應當緩和,讓被告人感覺他終于有機會充分闡述他對案件事實的認識,終于有機會講出自己罪輕、無罪的理由;辯護律師發問的語氣還應當親切,讓被告人感覺到還有人愿意、有人準備聽取他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和理由。發問時,直接提被告人的名字即可,律師沒有必要在稱呼時在名字前加上“被告人”。律師應當通過自己的發問,在被告人感到備受壓抑的法庭的緊張氣氛中,為被告人爭取自由表達、充分表達的機會。
律師的問話技巧4、注意發問的方式,盡量避免公訴人的反對和審判人員的制止
首先,不要用誘導的方式發問。誘導式發問,指律師在發問時,通過鋪墊,將需要被告人回答的內容在發問中直接表述出來的發問方式。這種發問方式,混淆了發問者和回答者與案件事實的關系,是任何調查事實程序明確禁止的。因誘導發問被審判人員制止后,律師發問的系統思路和重點問題也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其次,在發問時,不要有明顯的重復。對同一個重點問題需要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發問時更要注意問題的設計,要讓審判人員理解到每一個角度和每一個層次的發問都有不同的意義和價值。
律師的問話技巧5、緊緊圍繞發問的目的進行發問
律師在庭審中對被告人發問,主要目的就是給被告人提供一個進行充分辯解的機會,并通過律師的專業引導,讓被告人的辯解有完整、清晰的思路和重點、關鍵的問題得到充分的辯解,從而讓第一次接觸被告人的審判人員對被告人的辯解有全面、充分的深入認識,并對辯護律師的辯護思路和立場有明確的認識,并在接下來的審理程序中給予關注。
因此,律師在發問時,應當把握住兩點:一是律師發問的各個問題應當前后思路連貫,發問一組問題后,律師想要達到什么目的,應當讓審判人員及時理解;二是發問的重點問題應當盡可能展開發問,從不同角度、不同層次發問,充分揭示問題的實質內容,對于一般問題,應當盡可能簡潔,從而使哪個問題是重點問題,哪些問題是一般問題,及時被審判人員理解。
律師的問話技巧6、對不同的問題采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發問
首先,對于不能確定被告人如何回答的問題,不要進行發問,特別是不能以開放式問題的方式發問。開放式發問,一般指被告人不能直接肯定或否定回答的發問,對于這樣的發問,被告人會如何回答,如果沒有事先的溝通,律師無從判斷和把握。
其次,對于需要一定的表達能力才能表達清楚的問題,律師可以邏輯清晰地表達出來,然后向被告人發問是或不是。這樣,被告人不容易表達的內容都借助律師表達清楚了,同時,律師的發問合情合理,公訴人沒有機會反對,審判人員也沒有理由制止。
律師的問話技巧7、要根據庭審情況,及時調整發問的思路和重點
律師的發問是在公訴人的訊問之后,雖然在庭審前律師對公訴人的訊問可以進行預測和判斷,但公訴人如何訊問畢竟到公訴人訊問后才能確定。而律師庭審前擬定的發問提綱可能不能完全適應公訴人訊問后的情況,律師應當根據公訴人訊問的情況進行思路的調整和重點問題的調整。律師的發問既不要和公訴人的訊問有重復,同時還要針對公訴人的訊問及時設計出有針對性的問題。
律師的問話技巧8、要充分考慮到被告人自己的具體情況
每個案件的被告人,其自身條件可能都不相同。在發問時,律師要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對于不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師發問時就應當將要發問的問題一個一個分解成具體的問題;對于不善于表達的被告人,律師可以將內容邏輯嚴密地表達出來,讓被告人確認;對于善于理解的被告人,律師可以將能夠說明一個主題意思的一組幾個問題同時提出,讓被告人以自己的方式和語言表達出來,有時被告人還可能引申或用其他事實來印證,這樣,對事實的證明可能更充分;對于善于表達的被告人,律師可以直接提出問題,讓被告人自己表達,這樣被告人對事實的敘述可能更生動。
總之,向被告人發問是律師在庭審中有效辯護的一個重要的程序,精彩的發問,能夠在法庭審理的前期就充分展示出律師對案件辯護的策略和綜合辯論能力,能夠把被告人和辯護律師對案件事實的明確態度和系統思路充分地展示給審判人員,為接下來的質證和辯論做好充分的鋪墊和準備,以達到有效辯護、有效保障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辯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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