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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探究
【論文關鍵詞】民商法 誠實信用
【論文摘要】民商法是中調整平等主體間交換關系的最為重要的法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商法的主要原則,統率著民商法的所有條款。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應成為法律界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法律內涵
我國自通則確立誠實信用原則以來,民界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內涵有如下四種觀點:(1)語義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參加者不進行任何欺詐、烙守信用的要求。(2)一般條款說。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外延不十分確定,但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條款。(3)立法者意志說。主張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就是立法者實現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發展。三方利益平衡是這一原則實現的結果,當事人以誠實、善意的態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法官根據公平正義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是達到這一結果的手段。(4)雙重功能說。主張誠實信用原則由于規范與法律規范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四種觀點分別從不同角度和側面揭示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內涵,因此各有其理論價值,筆者認為,“雙重功能說”的診釋,反映了該原則的本質。
二、誠實守信破壞現狀分析
首先,社會信用在經濟領域破壞嚴重。目前,企業的經濟欺詐,詐騙,騙取出口退稅等違法行為相當普遍;另外,假冒偽劣商品充斥著市場,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坑蒙拐騙等行為屢禁不止。阜陽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社會信用缺失的行為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研究所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陳新年指出:中國每年因為逃廢造成的直接損失約1800億元,由于欺詐造成的直接損失約55億元,產品質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種損失至少有2000億元,由于“三角債”和現款交易增加的費用約有2000億元。信用缺失使一部分企業在短期內獲利,但是從長期來看它增加了交易,擾亂了市場秩序,對社會貽害無窮。
其次,在司法工作中也存在著誠信缺失的現象。這種現象的存在直接導致了司法實踐中對法人主體資格確認的混亂和執行難等問題。另外,在訴訟中也存在誠信缺失的現象。比如,因貪圖個人利益而惡意訴訟,任意編造事實,出示和制造偽證,在上訴中提出與一審相反的證據,等等。
再次,一些企業通過設立人格獨立的子公司進行資產轉移。子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交易,賺了錢被挪到母公司。但是,對于子公司沒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情況,母公司拒絕承擔履行債務的責任。以上的種種情況都嚴重地損害了社會相關個人和群體的利益,損害了社會正常的金融秩序和誠實信用。
三、建立中國誠實信用的的思考
1.立法與司法的國際化
頒行典,確立保障社會信用的民事基本法。民法典是調整關系的基本法,它是一個制成熟的標志。目前,我國迫切地需要一套完善的市場律體系來規范經濟主體的運行,而民法典對于保障社會信用有著強有力的支撐作用。如果沒有民法典的規范,法律體系在市場經濟中就缺少了運行的主干。雖然,我國早在1986年就頒布了民法通則,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很多條款和規則已經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符了。只有在此基礎上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才能約束各種經濟行為,才能從制度上保障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在司法上逐步向判例過渡,在立法中明確判例的地位。參照國外立法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廣泛運用,或以判例或以立法明確保障訴權正當的行使。另外,要依照誠實信用,完善制止濫用訴權制度。即一方當事人行使某些權利要以對方當事人不提出反對為前提條件,或者一方當事人實現某些權利要以不侵害對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乃至實體利益為前提條件。
2.加強市場主體——公司的信用建設
從法律角度講,信用的一個最基本問題,就是市場主體必須誠實無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目前信用短缺的時代,重構社會信用體系之時,我們不得不對公司信用的保護予以極大的注意。改善公司的“人”的因素的治理將會有效地防范公司的失信行為,提高公司的信用。各項有關對公司治理完善的法律規制都應堅持規范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比如,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和對人員的有效監督,并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完善股東向董事、監事質詢的規則;建立董事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的規則”;以及控制股東的誠心義務,強化董事的義務責任等。另外,堅持采用法定資本制。同時兼采資產信用,“資本信用”與“資產信用”,共同成為公司信用的基礎。
3.建立和健全個人信用體系
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在制定信用法律時,第一原則是要尊重個體的權利,尤其是賦予個人的權利,要界定清楚,在什么樣的條件下,通過什么樣的渠道收集、使用相關信息才是符合憲法。同時,個人信用資料的應當有明確的范圍限制,而不是向社會公開或隨意提供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例如,美國法律規定,個人信用報告只能提供給:與信用交易有關的人;為雇傭目的;承保;奉法院的命令或有聯邦大陪審團的傳票等。個人信用制度的目的在于給市場經濟參與者提供選擇交易對方的客觀判斷依據,并且不守信用者寸步難行。
四、結束語
信用是人類文明的果實,是現代社會發展到市場經濟階段必備的理念與法律意識。信用是維系商品交換的基本前提,交換雙方以信用為守約條件,構成相互信任的經濟和法律關系。信用更是一個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對社會經濟的快速、持續發展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但是我國針對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滯后,民商法需要調整信用問題,將建立完善的信用體系納入法律的框架中來。
參考文獻:
[1]馬原.中國民法講義[M].全國法院干部業余大學教材,1996.
[2]張新寶.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M].法律出版社,1986.
[3]史尚寬.債法總論[M].榮泰印書館,1978.
[4]何孝元.誠實信用原則與衡平法[M].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
[5]何孝元.誠實信用原則與衡平法[M].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97.
[6]王利明.民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
[7]楊立新.人身權法.中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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