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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律英語的特點及翻譯原則英語論文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論文寫作的過程是人們獲得直接經驗的過程。你寫論文時總是無從下筆?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淺析法律英語的特點及翻譯原則英語論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摘 要】
翻譯是使用不同語言的人們互相溝通的紐帶和橋梁,是運用一種語言把另一種語言所表達的思想內容準確而又完整地再現的語言活動。法律英語具有專業特定性、詞義傳承性、語法被動性、文體正式性等特點,在翻譯時應堅持精確性、精煉性和語言規范性等原則。
【關鍵詞】
法律英語 特點 翻譯原則
作為專業英語(ESP)的分支學科之一,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是應用型、功能型英語。法律英語,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 Law,即法律語言,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際貿易交流的日益廣泛,法律英語翻譯的需要翻譯需求空前旺盛。
一、法律英語的特點
法律英語就其文體來說屬于職業專用英語,是一種正式的書面語體,是應用語的一個分支,其行文莊重、結構嚴謹、表達準確。作為一種專用英語,法律英語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專業的特定性
法律英語和普通英語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法律英語中用到的很多普通詞匯往往具有專業特定含義,因此不能簡單當作普通英語看待,否則很容易對法律英語的理解出現偏差。比如aoid,普通英語是“避開”的意思,而在法律英語中是“躲避取消”的意思;party在普通英語中翻譯成“群,組,團隊”,而在法律英語中要翻譯成“社會集會一方,當事人”;sere在法律英語中尤指“當用人送達(傳票等)”,而不能翻譯成“為某人工作”。
2.詞義的傳承性
法律詞匯具有明顯的傳承性特征。沿用舊的法律用語,即古體詞,就是這一特征的表現。一些詞匯在現代英語的許多文體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體中,它們經過漫長的歷史并沒有隨著法律的發展而改變,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義。法律英語古體詞從古英語和中古英語時期沿襲而來,其來源由兩部分組成,有些來自于法語、拉丁語和少量希臘語等外來詞語,例如“suit”,“testimony”等。另外一些來源于古英語,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組成的復合詞(hereunder=under it, thereof=of that,where for=for the reasons mentioned aboe)用來表示確定的含義。法律漢語的古體詞例如“刑罰”、“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詞語,這些文言詞語所表示的事物經過歷史的過程在現實社會中依然存在,它們“作為人類的法律文化具有繼承性”。
3.語法的被動性
語態的被動性即是指語句多被動語態,慣用長句,分詞短語使用普遍,介詞和介詞短語使用頻率高,條件從句使用率高。如在海商法中的許多國際公約,被動語態的使用率高于主動語態。但在漢譯英時,被動語態使主體義務弱化。依據:The passie is not only weaker;it may be so indefinite as to leae the statement ambiguous. It may, for example, leae uncertain who the actor is. Een when the actor is known, the passie takes the spot-light away from him and leaes him in the shade.——H.W., legal writing style.
4.文體的正式性
法律英語屬于書面英語。在起草法律文件時,嚴密準確是法律英語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嚴密準確的法律英語才能保障法律的權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圖并體現立法原則,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和法律進行解讀和執行。文體的正式性使法律概念更加嚴密,表述更加準確,盡最大可能地避免歧義和疏漏。例如“詐騙”、“盜竊”、“容留”、“引誘”等。英文法律文本也有類似的表述,如“sae and except”,“null and oid”,“goods and chattels”等。
二、法律英語翻譯的原則
1.準確性原則在對法律英語進行翻譯時應當表達清楚具體,并盡量擺脫漢語思維習慣的影響,注意兩種語言在表達上存在的差異,避免因使用錯誤的詞語而使翻譯失去準確性。如solicitor:初級律師,在英國指的是當事人所聘請的一般辯護律師,或稱初級律師,負責起草法律文書、提供法律咨詢、承辦案件起訴辯護(只限初級法院)等事務性工作。barrister:出庭律師、大律師,在英國指的是有資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師。由上我們可以看出,在中文里被稱作律師的,在國外卻有著不同的稱呼、不同的級別,職責范圍也有所不同,因此我國的當事人如果在聘請國外律師時應該考慮到這點,否則后果將不堪設想。法律文書、合同、法條、判決等書面文字,作為法律事務中的重要的文字依據,在翻譯過程中必須語意確切、論證周詳,嚴格遵循準確原則。
2.精煉性原則
翻譯法律文件還應遵循精練的原則,即用少量的詞語傳達大量的信息(Giing a lot of information in few words)。簡單、扼要的語言是立法最好的語言(The simplest, most concise language is the best for legislation),這是立法者應遵循的一條原則。如這些規律都是通過分析法律譯文之中的典型錯誤,結合國內外翻譯理論進行總結歸納才提出的,對經濟法規的翻譯實踐有重要的指導意義。These principles are proposed after the analysis of many typical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hey are the introduction of relea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ranslation theories. So they are somewhat a guideline to the translation of such documents.上述翻譯從語法語義上都很正確。但不符合科技英語表達精煉簡潔之要求。宜將前面兩個句子譯成過去分詞短語形式,突出第三句重點。為了行文簡潔流暢,改譯為:These principles, proposed after the analysis of many translation error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releant domestic and foreign theories, are some what a guideline to the translation of such documents.
3.語言規范性原則
法律用語是每個國家正式程度最高的語言,是其所管轄下的所有地區中通用的語言。在法律翻譯中使用官方認可的規范化語言或書面語,以及避免使用方言和俚語。雖然在法律文書的起草和翻譯中有許許多多的清規戒律(如慎用被動語態、外來詞、縮略詞等等),但有一點必須強調,那就是必須采用官方用語(詞),尤其是現行法律中已有界定的詞語。
此外,還應遵順同一律原則、詞語莊嚴性原則等。法律文字之漢譯英,為了維護同一概念、內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終同一,避免引起歧義,詞語一經選定后就必須前后統一,堅持同一律原則,在法律翻譯中只要認準并用準了某詞語,就千萬別怕反復使用這一詞語。同時,法律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集團的意志體現,它有鮮明的政策性、權威性。為了維護法律的嚴肅性,法律、法規遣詞造句力求準確,用詞正式,語意嚴謹,詞語應嚴肅莊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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