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法律邏輯在法律案例教學法中的應用論文
一、法律邏輯學概述
( 一) 法律邏輯學的產生與發展邏輯學通常被認為產生于古希臘,其始祖就是亞里士多德。在古希臘,邏輯學的產生被認為有兩大動因: 一是法庭辯論,二是公共演講。
我國的法律邏輯學研究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傳統邏輯研究方法階段。這一階段法律邏輯學指出了邏輯學對于法學的重要意義及法律與邏輯之間的關聯。
第二階段是現代邏輯研究方法階段。在“邏輯要現代化”的視野下,人們大膽嘗試和探索“法律邏輯現代化”之路,使現代邏輯為法律邏輯學的研究提供更為豐富的資源。第三階段是法理學研究方法階段。邏輯學家們引入了“實質法律推理”或“實質推理”概念,使之與“形式法律推理”或“形式推理”相對應。
第四階段是非形式邏輯研究方法。進入21 世紀以后,法律邏輯研究進入一個百花齊放的時代。在這個時代,“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的分析與評價成為法律邏輯學家們與法律方法論專家共同討論的主題。
( 二) 學習法律邏輯學的意義
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人們的行為和決策滲透著法律的影響。對法學的學習,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邏輯的嚴密性,尤其是實證主義法學的發展來構建。同時也離不開對法律邏輯學的學習,其中的專業化和法律思維訓練等都需要借助法律邏輯這樣的`理性工具來完成。當然,通過對法律邏輯學的學習,對法律工作者的影響也是方方面面的。首先,學習法律邏輯學有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表述能力,其次,學習法律邏輯學對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推理能力,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質量有其獨特的作用,再次,學習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法律工作者的論辯能力與駁斥詭辯的能力。
二、我國法律案例教學法的現狀
法律案例教學法是指教師在宣講解釋某一法律制度理論時,結合較為典型的法律實務案例加以剖析,從而加深學生對該法律制度理論認識與掌握的一種教學方法。法律案例教學法以構建主義教育學理論為理論基礎,具有啟發性、互動性、民主性等優勢特點,還可以根據教學需要靈活采用列舉案例、講評案例、討論案例、旁聽案例等多種教學形式。然而,由于各國法在形式上的特點及法律文化歷史傳統方面的差異,案例教學法在英美判例法國家的法學教學中占據主導地位,而在大陸成文法系國家的法學教學中,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視。法律案例教學法是我國的薄弱環節,在傳統的“老師講學生聽”課堂教學中,教師更傾向于系統地講授法律制度理論知識,學生習慣性地、被動地接受和記憶這些被視為“圣經”的法律制度和理論。
三、法律邏輯在法學案例教學法中的具體應用
下面就法律邏輯學法律論證中的利益衡量方法,結合“賈國宇( 化名) 案”來進行具體的個案分析。案件事實是: 1995 年3 月8 日,17 歲的少女賈國宇與父母去餐廳吃火鍋,因卡式爐爆炸致面部燒傷,請求判決一筆精神損害賠償金。我國《民法通則》第119 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規定。一直將其理解為賠償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并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
這是我國裁判案例實踐中運用利益衡量方法的一個典型案例。法院在進行利益衡量過程中同樣也做出了相應的法律論證。判決書原文認為: 本案原告事故發生時尚未成年,身心發育正常,燒傷造成的片狀疤痕對其容貌產生了明顯的影響,并使其勞動力部分受限,嚴重地妨礙了她的正常生活,除肉體痛苦外,無可置疑地給其精神造成了悔恨與傷痛,甚至可能導致其心理情感、思想行為的變異,其精神受到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是較為典型和慘重的,必須給予撫慰和補償。
四、法律邏輯在法律案例教學法中應用的意義
( 一) 讓學生在實踐中加深對法律邏輯學的理解法律案例取材于真實的社會生活,老師通過講述或者播放真實的案例記錄,引導學生去勘察現場、尋找線索、鑒定物證、進行辯論等。并注重引導學生在分析和論證的過程中所應遵循的邏輯規則,從而讓學生在實踐中加深對法律邏輯知識的學習和理解。
( 二) 對學生法律邏輯思維的培養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比較抽象而又難懂的學科,而法律案例教學方法又恰恰是一種吸引學生積極學習、主動思考的教學方法。通過靈活多變的教學模式,讓學生能夠感同身受的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真正做到把抽象難懂的理論應用于司法實踐中。學生也通過對實際案例的分析,把抽象的邏輯理論與實踐應用相結合,達到抽象邏輯簡單化的目的。對于提高他們的邏輯思維能力和在實踐中解決問題的實際操作能力具有重大意義。
( 三) 增強學生的獨立思維能力和創新能力
在法律案例教學法中,可以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加深了學生對法律規范及其法律邏輯具體知識在實踐中的理解和應用,有助于培養其獨立思考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同時,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創新能力,培養真正的應用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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