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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財產之婚后收益的性質和歸屬認定
隨著人們對婚姻觀念的變遷,離婚率也日益攀升,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個人財產之婚后收益性質的論文范文,歡迎閱讀參考。
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其中,個人財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收益應當如何認定歸屬,是司法實踐中很具爭議的一個問題。隨著股票、基金等個人財產的數量和類型豐富化與多樣化,以及出臺不久備受爭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定,使得許多婚姻關系變得緊張。個人財產之婚后收益的性質和歸屬認定對完善夫妻財產制度有重要意義。
一、現行法律之相關規定
我國對夫妻之間財產關系的規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條文: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緊接著,第十八條規定了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其第五項又使用了“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對于夫妻財產關系的規制,這兩條都分別規定了“其他情形”。那么,當除了這兩條分別列舉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財產歸屬的認定便出現了困難。筆者認為這兩條存在沖突,是一個立法技術瑕疵。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進一步解釋了婚姻法17條的“其他應當歸共同財產所有的財產”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認定為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但該條規定仍然存在過于抽象籠統的問題,在實踐中引發了不少爭議。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燃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首次明確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婚后收益歸屬認定困難
從上述立法過程可以看出,我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通過逐步規范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文,不斷嘗試和探索更合情合理的規制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但從目前司法實踐的情況看,仍存在明顯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對收益歸屬的規定過于籠統,對判斷標準缺乏靈活性
現行法律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采用上述條文,一方面缺乏對具體的收益類型的分類,使得各基本概念模糊,缺乏實際操作性。另一方面,基于現代社會,財產種類的豐富化與多樣化,缺乏對個人財產之婚后收益歸屬進行認定的基礎性原則,使得司法機關難以面對不斷變化發展的社會。
(二)缺乏對投資收益、孳息、增值等基礎概念的準確界定
這種基礎性概念的界定對于夫妻關系一直存續的夫妻可能沒有任何意義,但在婚姻關系結束時,這便直接關涉當事人個人財產的保護。
事實上,投資收益、孳息、增值這些在生活中非常常見的概念,我們卻很難給予一個準確的界定,因為他們的界限非常模糊。比如,租金我們既可以將其認定為孳息,又可以將其認定為投資收益。再比如,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后價值上漲,該上漲部分屬于投資收益還是屬于房屋增值呢?
如果我們將其認定為投資收益,上漲部分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將其界定為房屋增值,上漲部分則仍然屬于房屋所有者的個人財產。
(三)將孳息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外不符合理論與實踐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將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的孳息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實際上是忽視了孳息分為法定孳息和自燃孳息。其中,在我國農村地區,自然孳息的產生并不是天然的,它往往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勞動的結果。
將其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就是否認勞動價值的存在,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四)股權分紅、股權增值認定困難
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股票以及所取得的股權,在婚后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由于缺乏一個基本的判斷標準,而使得實踐中判決差異甚大。
三、個人財產在婚后收益歸屬的認定標準
我們在考慮個人財產在婚后收益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時,其實質是在維護婚姻共同體和對日益增長的個人財產保護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有學者指出:完全將個人財產的婚后收益歸為個人所有,忽視了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和婚姻共同體存在的價值,也沒有考慮到配偶非財產方為家庭所作的貢獻;而將收益完全歸為共同財產則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一種僵化理解,追求分配財產形式上的公平,導致共同財產的范圍過分擴大,不利于對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筆者非常贊同此種觀點。但與此同時,個人財產在婚后收益的歸屬問題將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法院自由裁量范圍。沒有一定的標準這種自由裁量可能直接損害司法權威性與穩定性。因此,我們在承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后收益應該結合具體情形具體分析的前提下,我們應該遵循基本的判斷原則,一個基本的價值導向作為依據。
現行通說將個人財產婚后收益主要分為孳息、增值和投資收益,對于這三類型的歸屬認定,下面將分別對這三項婚后收益財產歸屬進行探討:
(一)孳息歸屬認定
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孳息的定義,從學理上看,孳息是指孳息是從原物本體中產生出來的物。孳息可以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屬性而產生的收益物,例如動物產出的幼崽、果樹上結的果實等。對于法定孳息,學界有不同觀點,有學者將其定義為“因財產交給他人用益而產生的收益”從而將法定孳息與諸如買賣合同的價金、委托合同的報酬等由法律關系而產生的收益區別開來。
[1]甚至有人使用無形財產包括智慧財產和人格派生財產而產生的對價,比如專利權轉讓費、專利實施許可費、稿費、商標使用許可費、肖像使用費等應歸入法定孳息。
雖然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的歸屬,但在婚姻法中顯然不能完全照搬。理由是:《婚姻法》所調整的夫妻財產關系是以夫妻人身關系為前提的,并依附于夫妻人身關系;橐鲫P系是一類很特殊的人身關系,它是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組建家庭為目的而締結的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同居生活、朝夕相處,相互照顧和扶養,因而在確定個人財產婚后收益的歸屬時無可避免地應當考慮到配偶對收益的獲得所做出的貢獻,以維護婚姻共同體為基本前提,同時兼顧個人財產權利的保護。
筆者認為對于孳息的歸屬,首先,應由立法機關明確孳息的范圍;其次,對孳息的歸屬認定應當區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與人們的辛勤勞動不可分離,鑒于夫妻雙方共同生活、共同勞作的屬性,一般情況下,除非有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一方配偶確實未對該孳息的產生作出過貢獻,否則天然孳息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2]對于法定孳息,在明確法定孳息范圍的前提下,應區分不同情形區別對待,基于勞動價值原理,只要一方付出勞動,即可認定為共同財產。
(二)增值歸屬認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現了“自燃增值”的說法,但對于何為自然增值并沒有定義。對于“自然增值”,有學者將其定義為美國法上的“被動增值”[3],是指由非人為的增值,即由通貨膨脹、供求關系變化等市場因素造成的物或權利價格的提升。與被動增值相對的即是主動增值,即是指價值的提升體現有人為的因素,則為主動增值。
對于夫妻一方財產婚后增值部分的歸屬問題,筆者認為,首先立法機關應當明確“自然增值”的含義;其次,對于增值的歸屬區分主動增值和被動增值,自然增值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主動增值由于其體現夫妻協力,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關鍵便是對于“主動增值”還是“被動增值”區分,這也直接關涉到立法機關對于“自然增值”的明確定義問題。
(三)投資收益歸屬認定
投資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是指通過投入一定的時間、智力或精力成本,通過讓渡一種資產來換取另一種資產,進而從新獲得的資產中取得收益的活動,它具有一定的風險性。
狹義的投資僅指將貨幣或實物投放于企業以獲取利潤,廣義的投資還包括將貨幣投放在特定產品上以獲取產品的增值收益,如投資于房地產、黃金、字畫、古董、錢幣、銀行理財產品等。
[4]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痘橐龇ㄋ痉ń忉(二)》第11條第一項進一步將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認定為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但何為“生產、經營所得”,何為“投資收益”?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實際上,個人財產投資經營所得與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孳息、自然增值收益之間是一種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叉重疊關系。一方面,廣義的孳息包含了投資收益、自然增值;另一方面,廣義的投資經營所得又包含了孳息和增值收益,甚至包括其他形式,如財產轉化。有些收益如股票收益,既包含有法定孳息,也包含有投資收益。[5]實踐中,當事人很容易將各類財產類型主張為投資收益。因此,立法機關有必要將“投資收益”類型化。
(四)個人財產婚后收益認定的基本原則
隨著個人財產類型的豐富化與復雜化,法律有其自身的滯后性,不可能窮盡所有的財產類型對其進行規范。在婚姻關系這種帶有強烈人身性質的特殊的社會關系中,我們在調整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時,應始終以此為中心。在夫妻個人財產婚后收益的判斷的基本原則上也同樣如此。
因而,在個人財產婚后收益的認定中。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形下,依據法律規定。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我們應堅持“夫妻協力”的基本原則,重視對夫妻關系的維系。即只要認為該財產的取得需要受人為因素的影響時,我們就應當將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結語
隨著人們對婚姻觀念的變遷,離婚率也日益攀升,在這個離婚率已經高于結婚率的今天,我們應該反思我們當今的婚姻法特別是財產關系的規制是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筆者認為,婚姻法中財產關系的規制應當更加注重對婚姻關系的維系。因此,首先,立法者應盡快明確相關概念,避免概念模糊和混亂產生的糾紛,實現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其次,在目前沒有明確界定相關概念的情形下,我們應當本著認可夫妻協力、重視婚姻共同體維系來解釋條文。也就是說,在當事人對個人財產婚后的收益性質發生爭議、認定為個人所有沒有確定依據時,傾向于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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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瀅.論個人財產婚后收益之歸屬認定[J].政治與法律,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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