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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會法的定位和社會法的未來

        時間:2024-07-13 14:12:07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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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法的定位和社會法的未來

          “定位”一詞更容易使人們與地理學科聯系在一起,即事物的存在總是有其三維空間中應有的位置。從縱向與橫向的交叉可以確定相應的坐標點,從平面到空間,三維空間決定了每一個三維交叉點都有別于其他三維交叉點,這就是定位。同樣,作為社會科學組成部分的社會法學在法學乃至整個社會科學體系中,也有其應有的位置,它不論離社會科學之軸心或遠或近,或厚重或膚淺,總要涉及該學科定位的問題。任何制度的建立或新興學科的誕生都會涉及這一問題。

          “社會法”一詞在中國大陸的運用不到十年,十多年來,中國社會制度和價值理念的變遷足以產生社會法的社會基礎、經濟基礎和法律基礎。目前,中國社會法的實踐已經走在了社會法理論研究的前面。 可以預見,中國社會法理論有著可期的未來。第九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中第一次提出了中國七大法律部門的劃分,并以此確定構建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總目標。十屆人大重提七大法律部門,并以2010年為基本確立該體系的預期時間,七大法律部門包括憲法(國家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民商法、經濟法和社會法。 那么,什么是社會法?社會法的范疇有哪些?社會法是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構成之一,社會法還是一種研究方法?上述基本理論問題的澄清需要解決社會法實踐和理論的定位問題。社會法的定位就是準確把握社會法的內涵和外延問題,準確定性社會法問題,社會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地位問題,以及基本劃清與相鄰法律群之間的關系問題。本文企圖從上述幾個方面的分析,努力探索中國社會法的定位問題,并在此基礎上粗淺分析中國社會法的未來,并期望能夠得到學術同仁的指點和匡正。

          一、 社會法定位問題

          (一)法律部門劃分理論批判與社會法。羅馬帝國五大法學家烏爾比安在《學說匯纂》中指出:“它們(指法)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造福于私人。公法見于宗教事務、宗教機構和國家管理機構之中! 由此,產生了保護國家利益的“公法”和保護私人利益的“私法”的公私法分野,公法與私法劃分理論由此形成。由于法律調整方法的不充分或是法律受時代的制約 ,從現代社會角度分析,羅馬時代的公法與私法劃分有些已經過時,如按照羅馬公法與私法理論的分析,許多刑法調整的法律關系有可能被劃入私法調整的領域,同時,象維護神權的“公法”在當代社會已經失去了其兩千年前的光環。但是,法學的傳承使公法與私法劃分的理論一直在法學學者的心頭縈繞,現代學者在此基礎上形成了當代公私法理論劃分的一般認識,即憲法、行政法、刑事法律等屬于公法領域,而民商法律被歸類于私法范疇。實際上,學者們都明白,羅馬時期,憲法根本不存在,在該領域無所謂公法與私法的界別,而商事法律成熟的歷史也非常短暫,也不屬于羅馬法中私法研究的對象。因此,現代公私法理論的劃分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學術不應排斥探索,現代公私法理論的劃分同樣具有積極意義,它對于法律制度科學化和學術研究的系統化有益無弊,但是,任何事物總有其兩面性,絕對劃分公私法界限,會造成學術的壁壘和學術研究的情緒化。同時,面對現代社會日趨復雜的社會關系,簡單地將某一類社會關系由單純的一類法律制度予以調整,可以說是一個難以完成的任務或者說是一種期望,從宏觀角度,法律制度的分類和法律制度的融合是一個歷史和現實的辨證統一。

          羅馬法學家創建了公私法分野的理論,那么,在公法與私法之外有沒有其他性質的法律呢?答案是肯定的,目前,法學界基本上認可公法與私法融合性質法律的存在,那么,這種公私法融合的存在究竟是什么樣的法律結構?有一種觀點認為,“‘二元’(公法與私法)法律結構,不足以劃分實存法,也不足以反映社會結構!薄啊忻裆鐣-團體社會-政治國家’的三元社會結構為基礎的‘私法-社會法-公法’的法律結構論,則有助于解釋法律之變遷與法學史上的若干新現象……” 這種觀點認為,壟斷資本主義社會中存在的各類社會矛盾積聚的結果,是資本主義國家不得不關注以往與國家不相干的勞動、福利、教育、經濟方面的問題,并運用政治和法律的手段予以調節。應按照“私法-社會法-公法”三元結構來解釋‘法律的社會化’現象-將上述社會立法納入‘社會法’,既可保障‘私法自治’層面的個人權利,又可阻卻國家對‘私域’的干預……“ 這種將公法與私法融合的結果定性為社會法,以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融合力度的加強作為法律結構變遷為”三元法律結構“的理論的出發點在于,在公法與私法之間存在的是社會法,將社會法定性為法律結構中的一元,即公法與私法的融合,或者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結果就是社會法,社會法就是不”公“不”私“的法律,或者是不”公“不”私“的法律就是社會法。該學術觀點的前提是將社會法定性為公私融合性質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此觀點,類似現代社會中產生的環境保護、現代知識產權、勞工、社會保障、經濟規制等方面的法律全部屬于社會法。誠然,社會發展到今天,法律的發達已經突破了兩千年前傳統公法與私法所能承載的極限,出現公法與私法之外其他性質的法律是歷史的必然選擇,也是現實的體現。如果”公法-私法“二元法律結構與其所處時代相互映襯,那么,”公法-公私融合法-私法“的法律機構,也就與當代社會的實際相匹配!惫芭c”私“的對立或融合的結果,不是”社會“,社會的存在自人類有歷史以來就一直在延續,即使在封建社會也存在”公“與”私“的融合問題,法律保護”私益“而采用”公力“調整的方法比比皆是。公法與私法融合的結果同樣不可能是”社會法“,這種融合的結果只能是公法與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而”第三法域“并不等同于社會法。

          漢字“社會法”一詞的使用,最早出于日本,“社會法概念在日本的興起,其起源雖然可以追溯到戰前的明治憲法時代,但其真正成為獨立的法領域,并獲得實定法上的根據,則還是戰敗之后的事!薄皯鸷笕毡镜纳鐣,不論在理論上或是實務上均有長足的發展,戰后初期對于社會法之概念、范疇與體系的討論也較多。但是在近年,隨著社會法各個領域之日漸成熟,學者的研究方向轉向諸如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社會法各論的理論精細化與體系之嚴整化……” 中國大陸“社會法”一詞的使用時間不長,最近十幾年來,中國社會發生了較為深刻的制度變遷,立法機關亦在該時期創造了空前的造法運動。客觀上,形成了社會法可以孕育、發芽與成長的土壤。尤其是中國大陸的社會法實踐已經走在了理論研究的前面,學術研究是在實踐推動與外來學術引進的背景下展開的。但是,“社會法”是什么,其范疇和體系如何等理論問題尚處于探索階段。

          從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將社會保障、弱勢群體法律保護等法律歸入社會法領域,并開展立法的角度看,社會法沒有也不應該被界定為法律的某種屬性,即法律的或公或私或公私融合,而是應將社會法定性為某種屬性的法律。筆者認為,私法公法化所體現的公私法融合不是必然定義為社會法,而社會法卻是具有公私法融合屬性的法律。在社會法領域,單純的公法或單純的私法是難以調整該類社會關系的,社會法是兼具公法與私法雙重屬性的法律。

          談到一類新型屬性法律或調整特有社會關系的法律產生時,必然要涉及到長期使用的一個學術名詞-“法律部門”,社會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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