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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土社會中民間法與國家法文獻綜述
鄉土社會中民間法與國家法文獻綜述
伴隨著法律社會學、法律人類學等一系列學科的興起,當前我國法學界,對鄉土社會、民間法與國家法的著述已不少,有相當一批學者涉及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其中不乏知名學者。在眾多的著述中,有不少精品,也有不少平庸之作,對以上幾組概念的分析和比較及其對他們相互關系的研究和探討是多角度的,很多新的領域和話語被開拓和發現,可謂百花齊放,一片繁榮,使人們看到了中國法學界的生命力之所在。
筆者一向認為,對鄉土社會、民間法、國家法與習慣法以及相關領域的研究在中國這樣一個地域遼闊和歷史悠久的國家來說是一項宏大的工程。任何一項宏大的工程的建設需要有一個基石,具體到鄉土社會、民間法、國家法與習慣法也不例外。它們的基礎是什么?我認為,有幾位學者——費孝通、瞿同祖、梁治平和蘇力等——及其他們的幾部關鍵著作的基礎地位是不容懷疑的。
一、費孝通《鄉土中國》對中國法學界的影響
費孝通先生作為一代學人的典范,在幾十年的學術生涯中孜孜以求,為建立中國化的社會學傾其一生心力,其代表作《鄉土中國》更是影響深遠,堪稱經典之作,引領探究中國傳統社會的特質,發掘中華文化的深刻內涵!多l土中國》雖然是一部社會學著作,但是綜其全書看來,卻是滲透著對歷史學、哲學、政治學法學等相關社會學科的深刻認識和精辟見解。《鄉土中國》的主題就是“研究中國文化模式怎樣從中國農業和農村生活中產生出來”,其中對 “差序格局”、“禮制秩序”、“長老統治”的研究是《鄉土中國》中最精髓的部分,從而使薄薄的一冊面向大眾的學術著述,蘊現了深厚的文化內涵。
《鄉土中國》對中國法學研究的影響最主要體現在:1.為法學界提供了一種研究方法和思路。近代中國是一個不斷探索、向西方學習國度,無論是學術研究還是其他科學技術,而費孝通先生作為一名學貫中西的大社會學學者,在對待民族文化與外來文化的關系上,他找到了一個正確的定位,在正確認識外來文化的同時加強對本民族文化的發掘和研究,從而使其對傳統的中國社會有著獨到的見解和認識。在之后的法學研究中,蘇力先生提倡的“本土資源”和梁治平先生的用文化來解釋法律可以說是與費孝通先生在研究方法上是一脈相承的。2.提出“鄉土中國”這一概念,為法學界開拓了一個新的研究領域。《鄉土中國》是中國鄉土社會研究的濫觴之作,它引導了一批學者對鄉土社會的關注,掀起了一股對鄉土社會的研究熱潮。3. 《鄉土中國》也是對當前法史學和法理學研究內容的直接充實。傳統中國總的說來是儒家文化主導的社會,無論是在制度設計上還是思想上,《鄉土中國》也正是對傳統中國倫理社會研究的代表作。
二、社會、國家與法律的關系
根據馬克思主義原理,國家本身同社會有著相互矛盾與對立的基本屬性。國家是“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脫離的力量” ,國家將人們被動地服從社會自然分工的消極作用制度化和法制化,即法律是國家控制社會的一種手段。在研究國家、社會與法律的關系方面,代表作是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以及梁治平先生的《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法意與人情》等相關著作。
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導論中提出,該書的主要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他認為法律是社會產物,是社會規范之一。法律與社會的關系極為密切,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和鞏固其社會制度和社會秩序而制定的,因而只有充分了解產生某一種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意義和作用。關于中國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他認為集中表現在家族主義和階級概念上,這兩者是儒家意識形態的核心和中國社會的基礎,也是中國古代法律所著重維護的制度和秩序。
梁治平的《清代習慣法:社會與國家》,作者由法律社會學立場出發,依據清代官府檔案,民契約和民國初期的司法調查等第一手材料,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對清代習慣法進行了迄今為止最為系統的探究,其討論的范圍,由清代習慣法的淵源、背景、流變,直到習慣法的性質、形態、功用,以及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系和習慣法研究在社會理論上的意義。在該書中,作者研究了法律制度在基層社會的運行、實施情況。他運用了大量法律社會學的理論,認為黃宗智基于“清代民事法律”研究而提出的“第三領域”并不存在。他認為黃宗智套用的西方概念,夸大了民間調解與衙門判決之間的對立,事實上二者之間并非截然對立。既然并沒有截然對立的二元,第三領域就不存在。他還在文中重點探討中國傳統社會的習慣法與國家法的關系,以此作為切入口來分析國家與社會的關系,認為二者之間既存在著和諧統一,又存在矛盾沖突。
三、蘇力的問題意識
其實,蘇力和梁治平一樣,都是對中國本土法治資源的關注和研究,只是二者的研究方法和進路有所不同,二者的研究是一種殊途同歸的關系。蘇力研究的最大的特點我認為是立足現實,從適用主義角度出發,以法律在現實中的運行狀況來引導自己的研究。這突出體現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及《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當中。
《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全書從變法模式的討論提出問題----如何建設中國的法治,從而反思法律的功能,進而提出其意見。作者通過《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爺的悲劇》、《法律的規避和法律多元》以及《再論法律規避》進一步探討分析了法律多元化的現象、法律規避的原因,從而揭示了法律規避的實質是“中國社會傳統法律——現在更多表現為民間法律——和現代國家制定法之間的沖突問題”,是一種文化的阻隔。作者提出:中國法學家要“通過努力來溝通國家制定法和民間法,從而打破這種文化的隔阻”。當然,《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也是一部爭議性作品,因此而有對本土資源的追隨者,也有對本土資源的反對者。然而,《法治及其本土資源》在中國法學界所具備的意義是不容否認的,它激起了法學研究者開始了新的一輪思考。
《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可以說是蘇力對本土資源發掘的一個具體化,他說:“中國法官的司法經驗,對于當代中國學者來說,必定是、也應當是提煉中國司法理論甚至法學理論的最主要的資源。”作者從當前我國基層司法的實際出發,深入分析了法治建設理想與現實之間的差距;作者對基層的司法工作人員懷著一種同情的口吻,分析了基層的社會環境、司法隊伍的素質以及法院體制的設立等一系列因素使得在基層推行法治是何其艱難。
四、民間法與國家法研究的深入和繁榮
以上幾位學界先賢們的努力和研究是當前我國鄉土社會、民間法與國家法研究之基礎,在當前所有研究這些問題的著述中,幾乎沒有不涉及上述作品的。但這并非是說,當前學者的研究沒有創新,而僅僅是表明它們的一種基礎和引導地位。在新的研究成果當中,田成有先生的《鄉土社會中的民間法》是一部全面考察民間法與國家法關系的優秀力作,其著眼于鄉土社會,立足于中國現有國情和法律實踐,從歷史的視角,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和文化學的思路對中國農村法治建設進行研究,該書著力對民間法在鄉土中國的地位與功能、運作與實踐、發展與走向等進行思考。另外,還有相當多的文章是對民間法與國家法相互關系的分析,如王亞明《民間法與國家法的作用探析》、劉旺洪《論民間法及其與國家法的關系》、韋學韜《鄉土社會中之民間法與國家法辨析》等。
五、本文對相關文獻的擇取運用
本文在寫作的過程中,更多的是注重對實際情況的考察,理論上的概念辨析、關系辨析等并不深入。因此,相關文獻更多的是為我提供了一種思考問題的方法和思路,直接借助文獻的地方并不多。如果用蘇力先生的“什么是你的貢獻?”來衡量,我的文章只能說是為整個民間法與國家法研究工程提供了一點更為詳盡的研究素材,以期對民間法有更多一點的補充。雖然如此,我的考察和研究也同樣是建立在前輩的研究成果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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