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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與締約過失之比較研究

        時間:2024-09-16 05:14:13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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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與締約過失之比較研究

        摘要: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理論在一定程度上有共同性,尤其是富勒作為事實提出的信賴利益發揮功能的典型領域。不過,他們論述問題的角度還是不同的,信賴利益賠償的范圍也有一定的差別。從總體上看,兩個理論都對兩大法系的制定法和法理學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并促使我們重新考慮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信賴利益締約過失論述角度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影響富勒在美國契約法的歷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他和他的學生帕迪尤發表的文章《合同損害賠償中的信賴利益》,被認為是在契約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在該文中,富勒通過對損害賠償目的的認真研究,發現了隱身于現實實定法契約責任背后的基礎——信賴利益,①并提出,如果原告基于被告允諾的信賴,而改變了自己的處境,或者錯過了訂立其他合同的機會,那么就應該賠償原告因信賴被告的允諾而遭受的損害。這就打破了美國契約法上傳統的損害賠償原則,即“要么賠償期待利益,要么沒有責任”,為英美傳統的契約法理論提供了另一種救濟方式。與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相類似的,在大陸法系為締約過失理論,它是由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提出的。耶林于1861年首次以歷史與理論的觀點對締約過失加以論述,他認為:于契約成立之前,在特定要件下締約當事人已經進入一個具體的、而且可以產生權利義務之債的關系,[1]違反了債務,就應當依當事人訂立或所欲訂立的契約承擔責任。這項規則被德國的HansDolle教授譽為“法學上的發現”。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在于避免嚴格約因主義的適用,填補受害人因信賴允諾而遭受的損失,其功能和大陸法系的因締約過失而賠償受害人的信賴利益是一樣的。因此學者常常將富勒的貢獻類比耶林對于大陸法系的貢獻。不過,由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律傳統不同,締約過失理論和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在論述的切入點、責任基礎以及范圍和內容等方面也存在差異。因此,本文主要是從比較的角度來對英美法系尤其是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主要是德國)締約過失理論進行簡略的比較分析,以期達到對兩個理論有更深的理解。
        一、從理論產生的背景和角度來分析:
        學者之所以將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理論相對照,主要是兩者存在很多相似之處。首先,富勒本人對德國法學很有研究,而且對耶林的締約過失理論持肯定的態度,因此,他的信賴理論有一定的締約過失的理念;其次,最重要的是,富勒作為事實提出的信賴利益發揮功能的典型領域和大陸法系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很多都是相同的。富勒在其文章的第二部分列舉了大量的實例,說明了在理論上一直被忽視的信賴利益的賠償在現實的判例中正在進行,盡管一般是很隱蔽的形式。富勒提出的信賴利益賠償的判例形式主要包括:期待利益無法確定的損害賠償;合同不能與目的落空時的損害賠償;表述或者法律效力不完善時的損害賠償;涉及非商事性標的的交易;錯誤陳述的責任,撤回要約或允諾時的損害賠償,以及以期待利益的賠償會給允諾人施加不當負擔的判例,等等。實際上在此之前,對于錯誤的制度、脅迫和不當影響的制度、無主體資格和濫用代理權的制度以及錯誤陳述制度等,普通法中的解決辦法是只能解除合同,然后返還不當得利,而不能要求損害賠償。其原因就在于沒有約因就沒有合同,沒有合同就沒有責任。但是富勒通過歸納的方法分析指出:這樣的判例很多都判予了受害人以信賴利益的賠償,這些判例的形式和大陸法系?拊脊?г鶉蔚睦嘈禿芟嗨。缔约?г鶉問塹拊既斯室饣蛘吖?У匚シ聰繞踉家邐幣婪ǔ械5拿略鶉危?賾詰拊脊?г鶉蔚睦嘈停?淮舐椒ㄏ蹈鞲齬?業木嚀宸?曬娑ú煌???且話闈樾蝸攏?拊脊?е貧扔τ霉惴海?饕?舶??似踉疾懷閃、无效或可硰U?⑽奕ù????乃鷙ε獬ィ?拊賈?拭揮芯”;ひ邐瘛⑼ㄖ?邐、保密疫婑等??乃鷙ε獬ィ?坊鼗虺廢??疾壞備?苑皆斐傷鶚У乃鷙ε獬ィ?坊信擋壞筆鋇乃鷙ε獬?2]等等,在此情形下,加害人要賠償受害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同時,在富勒列舉的許多判例中包含的契約和侵權行為的中間領域,也可以看作大陸法系的因契約不成立、無效或者可撤銷等產生的損害賠償。因此,雖然大陸法系締約過失的類型采取的是演繹的方法,即先規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涵義,再看哪些情況適合此規定,和富勒的通過列舉案例得出結論的方法不同,但在先契約責任問題上,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理論有異曲同工之妙;再次,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效果是加害人賠償受害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失,這和富勒的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在名稱上相同;最后,富勒主張信賴利益的目的在于探究對違反約定的司法干預之正當性的根據,[3]而大陸法系將締約過失理論納入現行法律體系時,主張其法律基礎或為侵權或為契約,其實質也是使法官在做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判決時有法律依據。因此,基于以上幾個相似點,將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和締約過失制度做類比是很有意義的。
        不過,富勒的信賴利益理論和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責任進行論述的角度是不同的。富勒提出信賴利益理論主要是從損害賠償的范圍著手,來說明契約效力的根源。英美傳統法上“要么全有,要么全無”的損害賠償方式,其理論根源在于其約因理論。約因的概念產生于英國,發展和完善于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構筑了形式主義的約因理論。根據霍姆斯的論述,約因是一種限制契約責任范圍的工具。他指出:“契約的全部意義在于它的正式性和外在性!背瞧跫s的形式已經具備,否則既不存在契約,當然也無契約責任。[4]這個外在的形式就是約因。該理論表現在契約損害賠償責任方面就是“要么全有要么全無”的模式,同時,美國契約法上的損害賠償始終是以期待利益的賠償為目的,因此,傳統的損害賠償模式就是:如果存在約因,就要賠償全部的期待利益;如果沒有約因的存在,則不對受害人賠償。這樣將損害賠償責任就限制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于此范圍,責任才是絕對而無條件的;裟匪辜捌浜罄^者主要是威利斯頓的約因理論表現在《合同法重述》第75條中。雖然《合同法重述》第90條規定了“允諾禁反言”原則,但它只是約因的例外替代,即一方合理信賴另一方的允諾而作為或不作為,并為允諾人可預見的,視為有適當的約因,允諾就?星恐浦蔥械男ЯΑT詬們樾蝸碌乃鷙ε獬ィ?勻皇橋獬ト?康鈉踉寂獬デ肭螅╝fullcontractualrecovery)。富勒指出,“反對要么全有要么全無的處理方式,這不僅是由于部分即足以使原告獲得充分的填補時這一處理方式可能使他獲得了全部,更有甚者乃是在那些原告急需且適合部分時由于法院不敢給他全部則可能使他落個全無!盵5]因此他主張賠償信賴的必要性必須作為一種獨具特征的允諾利益而給予特別的保護,這樣就增大了契約損害賠償的場合。至于法律為什么保護期待利益,富勒認為,保護期待利益的目的在于保護信賴利益,因為信賴利益中機會的損失難以計算,而期待利益是合同的價格,計算起來較為簡單,這樣保護期待利益成了保護信賴利益的替代物,才產生合同法上損害賠償以期待利益為目的。法律對信賴利益的保護是對于只承認期待利益的賠償或責任否定的二者必居其一的傳統契約法理論的突破,它發揮著開拓中間救濟道路的功能。
        大陸法系的締約過失理論并不是從損害賠償的范圍來論述的。德國普通法時期過分注重意思說,強調當事人主觀意思的合致,故不足適應商業活動的需要;要約承諾傳達失實,相對人標的物的錯誤,俱足以影響契約的效力。[6]基于這樣的事實,耶林提出,契約因當事人一方的過失而不能成立時,有過失的一方就他方當事人因信賴契約成立而遭受的損失,負賠償責任,而且是依所欲訂立的契約而不是根據侵權來承擔責任。在締約過失理論剛提出時,只是適用于契約不成立或無效的場合,后來德國判例學說進一步貫徹他的理論,認為即便是沒有締約行為或者締約上的意思,也可以直接有客觀的社會關聯產生法律關系以及債的關系。締約過失理論提出后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但是如何使這一制度溶入現行的法律體系,也即締約過失責任的歸屬,學說多有爭議,主要有侵權行為說,法律行為說和法律規定說三種。有學者認為,耶林在建立締約過失責任之時就提出了一個重要的觀念:侵權行為僅適用于尚未頻繁社會接觸而結合的當事人之間的沖突,而當事人締約時已經進入一個具體的生活關系,負有互相照顧的義務,這種義務要高于侵權法中所要求的注意義務,因此,違反此義務就不應該按照侵權行為的規定來負責任;同時德國民法中第823條所保護的為所有權及其它權利,對于財產本身并不保護,并且即便是符合了締約過失的要件,則因有雇傭人免責的規定、時效、舉證責任等問題,對受害人保護不周,因此,侵權行為說不可取。耶林主張的法律行為說因為純出于擬制當事人的意思,在理論和實務上有很大的缺陷,也不足取。最終德國判例學說肯定當事人因締約行為而產生了一個類似契約的信賴關系,并屬于法定債的關系,這在實體法上體現為修改前德國民法典第242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而修改后的德國民法典于311條第2款、第3款明確地規定了締約上過失的一般理論。
        由此可以看出,德國式的契約締結上的過失論,從契約的無效、不成立場合下的損害賠償開始,擴大到不問契約效力存在與否,只要有契約接觸場合下的一般的保護義務。在此核心的爭點首先是應否肯定這種責任,且如果肯定之,其法律性質如何,即該責任應看成契約責任還是應以侵權行為法來處理?[7]與此相對,富勒所提出的問題的核心始終在于契約責任上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如何,即他著手的不是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的中間領域,應歸屬于哪類的問題,而是傳統上契約責任的賠償形式主要是“要么全有、要么全無”的形式還是更多場合采取信賴利益的賠償?簡言之,前者是從契約外的法律關系來論述信賴利益的賠償責任,而后者是從契約內的法律關系來研究的。
        二、信賴利益的范圍和限制分析:
        富勒在其文章的第二部分所列舉的諸多案例中說明,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判予被告賠償信賴利益,大陸法系的締約上過失所產生的法律效果也是信賴利益的賠償,兩者在范圍和損害賠償的限制方面有很多共性,當然也有不同之處。
        區分判予契約損害賠償所可追求的三種主要目的,富勒將契約利益分為返還利益、信賴利益和期待利益。如果基于對被告允諾的信賴,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某些價值,被告未履行其允諾,法院可以迫使被告交出他從原告處接受的價值,[8]這種利益就稱為返還利益(therestitutioninterest),對此保護意味著防止不當得利;所謂信賴利益是指原告信賴被告的約定使自己產生的自我狀態的變更。對此的保護意味著將原告恢復到與允諾做出前一樣的處境;期待利益是基于雙方的約定創造出來的期待的價值,對此的保護意味著,將原告置于與契約已被履行相同的地位。大陸法系將契約利益分為履行利益、信賴利益和完全性利益(維持利益)。履行利益是指法律行為(尤其是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的損失,又稱為積極利益或積極的合同利益;信賴利益是信賴法律行為有效而該行為無效或可撤銷時所蒙受的損害,也稱為消極利益或消極的合同利益;完全性利益是指違反保護義務,侵害相對人身體健康或所有權,受害人于健康或所有權所受的一切損害。在這種情形下也可認為構成締約上過失時,應由加害人賠償此類損害,而此可能遠逾履行合同所生的利益,卻并不發生以履行利益為限界的問題。[9]對履行利益的賠償是為了使當事人達到合同履行后所應達到的狀態,對信賴利益的賠償是為了使受害人恢復到締約前的經濟狀態。這和富勒講的期待利益和信賴利益的目的是一致的。大陸法系的履行利益和富勒所稱的期待利益在內涵和外延上相近,一般也可以認為是相同的,不過,信賴利益的范圍卻不相同。
        富勒認為信賴利益可以分為兩類:必要信賴(essentialreliance)和附帶信賴(incidentalreliance)。必要的信賴是原告通過合同所可獲得好處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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