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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申訴
摘要: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職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職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職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毙淌律暝V是我國立法機關所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它賦予被害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支屬以權利。當他們以為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或決定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或者判處顯失公正時,有權提請司法機關重新審查處理。申訴這一程序的設立,是我國一貫倡導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政策的體現,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利于維持正確的裁判,制裁不法行為,保護公民的正當權益;有利于上級人民法院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有利于促進各級人民法院進步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的辦案質量。關于這一法律制度,由于刑事訴訟立法的規定過于概括、籠統,在訴訟上和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一些不同的熟悉。因此,刑事申訴的法律化、制度化,已成為當前完備我國主義法制的重要課題之一。本文試就有關刑事申訴的幾個擬就和大家探討。關鍵詞:【淺談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申訴】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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