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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談對刑事不起訴的熟悉

        時間:2024-05-20 10:01:46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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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對刑事不起訴的熟悉

        刑事訴訟中,不起訴,是指人民***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直接立案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以為犯罪嫌疑進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而依法作出的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不起訴是在1979年刑事訴訟法免予起訴、不起訴制度的基礎上,根據十幾年來我國刑事訴訟的與實踐,修改完善而來的。它是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權力。不起訴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有利于訴訟原則的實現.同時也有利于”非刑事化政策”刑法思想的貫徹。然而,由于對不起訴制度缺乏全面、正確地理解,加之制度本身設置上的一些失誤,有些檢察機關尚不能正確、有效的適用不起訴制度,使不起訴制度的內在價值不能得到充分體現。但是假如濫用不起訴權力又必將直接檢察機關的外部形象,對的長治久安有不良作用。對此,淺談以下幾點熟悉。一、不起訴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
        (一)相對不起訴適用率過低
        檢察機關適用不起訴,不論采取什么政策,最大的顧慮是要考慮社會的反響,假如放寬,可能招致放縱犯罪的指責,若限制使用,起訴案件將增加,宣告無罪的比例可能上升。在免訴制度存在時,檢察機關因顧慮社會影響,就不敢大膽使用賦予的權力而一再壓低免訴率,新的不起訴制度實施到現在壓低不訴率的跡象就已顯現出來。因此,相對不訴率過低主要有下列原因造成并需改進。
        (1)起訴法定主義對相對不起訴的制約。起訴法定主義在我國的先行確定,使我國的公眾甚至包括一些司法職員還未能充分熟悉到起訴便宜主義所具有的進步訴訟效益、有利于犯罪預防等特點,有罪必罰、必訴的觀念使很多人將相對不起訴視為對犯罪的放縱。司法實踐中,相對不起訴的適用率極低,很多省、市控制在4%左右。人為壓低不起訴率的現象也較為普遍。觀念的滯后使得相對不起訴所蘊含的價值在我國刑事訴訟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的實現。但從總的來看,降低不訴率是個大的趨勢。所以檢察系統應當轉變訴訟觀念,鼓勵適用相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是起訴便宜主義在刑事訴訟中的貫徹和體現,也是我國刑罰思想由特殊預防向一般預防轉變的標志之一,體現了黨和國家寬大處理的刑事政策。正確適用相對不起訴不僅不會導致放縱罪犯現象的發生,而且還有利于改造罪犯,維護社會的穩定。在具體操縱時.要棄把不起訴數目的多少和比例的大小作為衡量起訴工作好壞的標準的做法。
        (2)適用程序繁瑣對相對不起訴的制約。為了消除原免予起訴制度適用過多過濫的影響,人民***在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相對不起訴的適用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承辦案件的檢察官經審查案件以為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后,要將意見報部分負責人,部分負責人如同意承辦檢察官的意見,再把自己的意見和承辦人的意見一井報主管起訴工作的副檢察長,副檢察長決定后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刑事訴訟法設立相對不起訴制度,在于使不必要進進審判程序的案件適時終止,縮短訴訟周期,進步訴訟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從而達到訴訟經濟的目的。上述旨在防止人民***濫用相對不起訴權的措施,由于適用程序過于繁鎖,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設立相對不起訴制度的初衷,檢察機關只能從嚴把握相對不起訴,不起訴的價值體現受到了極大地約束。因此,簡化相對不起訴適用程序,下放不起訴的決定權,這樣既能保證不起訴案件質量,又能進步不起訴的工作效率,充分發揮不起訴制度的作用。
        (3)適用范圍狹窄對相對不起訴的制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稍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睆牧⒎ㄒ鈭D上看,“犯罪情節稍微”顯然是出于限制相對不起訴適用范圍的目的而被寫進該條款的。將“犯罪情節稍微”作為“不需要判處刑罰”和“免除刑罰”的共同條件,使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適用相對不起訴的的效能也必將大打折扣。適當放寬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條件。適當突破相對不起訴“犯罪情節稍微”的條件限制。對于犯罪情節較輕(可以考慮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且犯罪嫌疑人具有可以免除刑罰的情節的案件,應答應檢察機關在綜合權衡的基礎上作出不起訴決定。如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井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為犯罪預備工具、創造條件的;在犯罪過程中自動終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被脅迫、誘騙參加犯罪活動的;犯罪賺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人民***在審查起訴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適用相對不起訴。
        (二)、相對不起訴標準不易把握
        相對不起訴,又稱輕罪不起訴,是指對于犯罪情節稍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它是檢察機關在擁有訴權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權衡后以為舍棄訴權更為適宜時作出的一種不起訴決定。這類案件的特點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但情節稍微,依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至于是否起訴,由檢察機關依具體案情而定。對于何謂“犯罪情節稍微”的理解,是把握相對不起訴標準的關鍵。但是,法律就這一題目無同一規定,只能由***根據具體情況酌定,是檢察機關行使白由裁量權的一種體現。假如處理不正確.公安機關可能要求復議、復核,被害人可能申訴或到人民法院自訴,被不起訴人也可能申訴,這就會導致其他司法程序的啟動,增加司法資源被再度利用的可能性,某種程度難以發揮不起訴制度的應有作用。為此,盡管作出不起訴決定,是檢察機關的一項自由裁量權,檢察機關只要依法行使便無可厚非,但是,從另外角度考慮,適用相對不起訴要十分慎重,既要考慮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又要留意維護被害人的正當權益,全面考慮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防止產生負作用。
        (三)、疑罪的認定原則需嚴格把握
        存疑不起訴。它是指檢察機關在確認不具備起訴條件沒有勝訴可能的情況下作出的一種不起訴決定。在三類不起訴情形中,它是新增的。其適用對象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件。在這類案件中,嫌疑人是否犯罪處于既不能證實也不能證偽的懸疑狀態,若強行起訴,不僅難以達到起訴的目的,還將導致無罪判決率的上升。根據刑訴法第140條,適用存疑不起訴的條件有二:一是證據不足,二是退補或檢察機關自行偵查,若退補,根據本條第三款,以最多二次為限。刑訴法第137條將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作為起訴的必備條件,那么,對于事實,證據不足的案件,無法起訴。因而,存疑不起訴是檢察機關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決定。對于證據不足存疑案件的認定應該夸大兩點;一是某些案件的犯罪事實假如只是暫時未能查清,通過進一步調查或補充偵查后.有可能查清的,就不應該輕率地認定為疑罪,而應努力往查證。二是認定疑罪只能是主要犯罪事實不能查清或無法查清。假如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特別是涉及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已查證屬實,僅是其他與定罪量刑無關緊要的枝節題目沒有查清,那么檢察機關就不宜認定為疑罪,以免擴大疑罪的范圍,放縱犯罪分子。
        (四)、不起訴救濟程序中存在制約不起訴價值實現的疏漏
        不起訴的救濟,是指人民***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后,被不起訴人不服該決定,向作出決定的人民***申訴;被害人不服該決定向上一級人民***申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以為檢察機關對其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提請復核;以及人民法院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而提起的自訴案件的審判;檢察機關內部制約,糾正錯誤不起訴決定的活動。這種救濟途徑,是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權的限制,對防止不起訴權的濫用非常必要。但是在程序設置上,不起訴救濟程序卻存在疏漏,有可能侵害當事人的正當權益,不利于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對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的保護也存在著不平衡的現象。
        (1)被害人救濟程序的起訴期限存在疏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投遞被害人。被害人假如不服,可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申訴,請求提起公訴。對人民***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被害人不服人民***維持不起訴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律未規定有關期限,這不僅會違反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制度,也不利于不起訴權的行使。在被害人提起自訴之前這一段時間里,被不起訴人是否要一直在家候審,是否可以離開居住地或出國。假如需要的話,由于時限的不確定,將使被不起訴人不能正常生活、工作,不僅給被不起訴人造成精神壓力,經濟上也會蒙受損失;假如不需要被不起訴人在家候審,那么被害人一旦起訴,可能造成開庭時被告人缺席,給審判造成困難。換個角度講,對于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以為有錯誤的,也只能復議、復核,而被害人則只要不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對于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嚴厲性是極大損害。難道;人民***不起訴決定正確,其發生法律效力與否也要取決于人民法院的審查?顯然,這一程序有違訴訟經濟原則以及立法初衷。
        因此,法律應規定被害人不服上級人民***維持不起訴決定而向法院起訴的期限以及被害人不經申訴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期跟,以避免上述弊端。(2)公安機關復議、復核期限應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以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有權提起復議、復核,但未規定復議、復核應當在什么期限提出。從立法本意上看,公安機關應盡快提出要求,但由于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可能出現公安機關在任何時候提出都會是正當的,檢察機關必須接受復議、復核的情形,這樣會造成辦案期限的無窮制延長,給辦案工作帶來很多困難。因此,立法中應增加安機關提請復議、復核的時間限制,可考慮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或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提出要求為宜。
        (3)被不起訴人的權利保障及其完善
        被不起訴人和被害人都是刑事案件確當事人,從的公正性出發,在自我救濟方面法律應使雙方利益趨向平衡。但我國的刑事不起訴當事人救濟制度卻使被不起訴人處于明顯的劣勢。對于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被害人既可以向上級人民***申訴,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從而使被害人的申訴權得以徹底實現。相反,被不起訴人不服不起訴決定時,只能向作出原決定的機關提出申訴,既無上級檢察機關的把關,又無人民法院的制約,其申訴權難以實現。對于被不起訴人的申訴,人民***的處理是維持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不起訴決定由審查起訴部分提起公訴,缺乏根本的糾正錯誤的方法。在司法實踐中,假如發現被不起訴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事實并非被不起訴人所為,根據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也只能維持不起訴決定。這種處理方式與刑事訴訟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基本精神尚有一定間隔,無法充分體現不起訴制度設立的初衷。
        因此,應強化被不起訴人的自我救濟權利,保證被不起訴人與被害人的自我救濟權利平衡。對于被不起訴人的申訴,人民***經認真審查,假如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有權根據實事求是的原則作出根本糾正,包括作出無罪不起訴的決定。
        二、慎用不起訴權,完善制約機制
        不起訴制度,固然充分體現了訴訟的價值取向,進步了訴訟效率,降低了司法本錢,適合我國國情,但是,鑒戒外國發達國家的司法經驗,建立完善的制約機制也十分必要。
        (一)聽證會制度
        為防止不起訴權的濫用,對叫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可以面向社會召集有關職員參與聽證、評判,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的案件,有政府代表和、專業人士以及社會著名人士出席聽證,充分發表意見,征詢建議。
        (二)人民監視員制度對于部分不起訴案件的制約作用。
        對于職務犯罪案件不起訴題目,最高人民梭察院從2003年底開展了人民監視員工作試點,該制度要求,對檢察機關查處的職務犯罪案件擬作不起訴(或者不逮捕、檄案)的,必須接受人民監視員的監視。人民監視員制度作為一種社會監視,具有法律依據,在憲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和人民***組織法第七條都有相關的原則性規定。各試點單位對職務犯罪案件中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均啟動了監視程序,由人民臨督員獨立評議,提出船督意見。通過監視,促進廠辦案職員執法觀念的轉變,進步了辦案質量,也減少了辦案的阻力和干擾,促進了公正執法。
        (三)被害人對不起訴裁量權的制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了被害人不服檢察機關不起訴決的救濟途徑,即向上一級人民***申訴和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在上述兩種途徑中,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都設有提出證據證實自己行為正當性的義務,被害人要依靠自己氣力來對抗檢察機關的決定,實在際效果不理想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因此,充分體諒被害人的利益,有被害人的一定將不起訴的理由講清講透,避免產生抵觸心理,失往對法律的信任。
        (四)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裁量權的制約。
        依照刑訴法第146條規定,被不起訴人不服酌定不起訴的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的7日內向人民***申訴。人民***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這個復查決定不能敷衍塞責。應認真對待。
        (五)偵查機關對不起訴裁量權的制約。偵查機關是刑事案件的偵查者,直接接觸案件,把握案件情況,因此應給予偵查機關一定的制約權。尤其是在一些沒被害人的案件中,偵查機關的制約就更為重要了。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以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要求復議和提請復核,復議和復核由決定不起訴的檢察機關和其上一級檢察機關進行,但沒有對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分以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的救濟途徑加以規定。因此,可以考慮賦予偵查機關或部分一定的制約權,由偵查機關或部分在一定證據的基礎上,提出聽證申請,在偵查機關或部分的參與下通過聽證程序對不起訴裁量的適當性進行審查。
        (六)檢察系統內部對不起訴裁量權的監視制約。上、下級檢察機關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因此,由檢察系統內部的上級人民***以及最高人民***對不起訴決定進行監視制約,是非常必要的。最高人民***(人民***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零六條規定:最高人民***對地方各級人民***的起訴、不起訴決定,上級人民***對下級人民***的起訴、不起訴決定,假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指令下級人民***糾正。這是司法解釋所明文規定的檢察系統內部對不起訴決定的監視制約。檢察機關還可以通過辦案經驗,頒布辦案規則等方式間接指導不起訴工作,形成一個直接領導與間接指導相結合,公道性監視與正當性監視兼顧的完備的監視制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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