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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協議
本使用許可協議賦予使用方僅享有本協議所明確規定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使用權。提供方保證,提供方是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法定授權提供者,并被授權具體行使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版權及相關權利。本許可協議為不可轉讓和非獨占的。本許可協議由許可協議文本和附表組成
1.使用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使用方僅限于在本單位(本單位以使用方構成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為限)的范圍內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不得擴展到所屬系統和上級、下級或者同級其他單位。但獲得特別許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須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所形成的成果或者衍生產品的顯著位置注明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版權所有者(所有者名稱見附表)
。3)使用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復制品視同原始數據。使用方可根據需要對數據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對數據格式進行轉換,但未經許可,不得將修改、轉換后的數據對外發布和提供,并應將修改、轉換的情況及修改、轉換的內容向提供單位備案。使用方可對被許可使用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內容進行必要的文種翻譯,但只限于使用方內部使用,并應向提供方備案。使用方不得將原始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計算機互聯網上登載
。4)使用方主體資格發生變化時,應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請,并需重新簽訂使用許可協議
2.使用方必須根據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密級按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嚴防泄密 3.違約條款:
。1)提供方違反附表中關于提供數據的內容、時間等的約定,應及時補救
(2)使用方在使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基礎地理信 息數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其使用權即無條件終止
。3)使用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應按雙方協議付款項總額的百分之百向提供方償付違約金,同時承擔因侵犯著作權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使用方超期付款的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3.提供方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許可的用途等見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時,同時提供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相應數據說明和使用說明。
提供方不承諾對所提供的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中可能存在的與現勢的某種不一致或缺陷進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該數據本身的瑕疵而對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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