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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上市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若干題目探討

        時間:2024-10-04 08:53:20 財務管理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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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上市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若干題目探討

         [摘要]財務監控機制是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固然從監控結構上看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財務監控已經比較完善,但是上市公司依然發生各種財務失控事件。結合對相關案例的,本文以為,我國上市公司財務監控的關鍵在于對不同監控主體如獨立董事、監事會等的整合利用,在于如何實現和保證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的有效運行,為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財務監控機制的建議。  [關鍵詞]內部財務監控機制 財務目標 外部監事 獨立董事 信息資源共享  財務監控機制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上講,公司治理中的財務監控機制可以劃分為內部財務監控機制和外部財務監控機制兩部分。公司內部的財務監控主要由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和內部審計機構等監控主體來實施。與外部監控相比,內部監控不僅本錢最低,而且可以彌補外部監控主體事后被動監控的缺陷,能在事中、事前主動監控,從全方位維護各相關利益主體的利益,假如內部財務監控失效,公司不良行為就會給各利益相關方造成巨大的損失。目前,從監控結構上看,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財務監控已經比較完善,從股東大會、董事會到監事會,從各專業委員會到獨立董事,財務監控組織體系非常齊全。然而,就是在這種完善的監控結構下,上市公司依然發生各種財務失控事件。對此,筆者以為,我國上市公司的財務監控已經不單純是監控結構和組織安排的題目,還在于對不同監控主體的整合利用題目,在于如何實現和保證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有效運行的題目,這也是公司持久競爭上風的關鍵。因此,本文擬結合相關案例,就我國現行上市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的若干題目進行一些有益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我國上市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運行中存在的主要題目 。ㄒ唬┓橇魍ü晒蓶|與流通股股東財務目標不一致,導致內部財務監控機制失效  2003年9月,招商銀行董事會決定發行100億元的可轉換債券。該事項盡管遭到以基金為代表的流通股股東的強烈反對,但在2003年10月的股東大會上,仍然由于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的盡對上風而通過。該事件表明,上市公司股東之間財務目標存在差異,不同股東追求的利益也難于協同,從而導致內部財務監控機制在不同股東利益取向的矛盾中失效! 睦碚撋现v,股東投資于公司的目的在于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或公司價值最大化。對于已經上市的股份公司,其股票價格代表了公司的價值。股票價格越高,公司價值越大。因此,追求較高的股價應當是股東投資的根本目標。然而,上述理論目標與我國上市公司的現實狀況存在較大差異,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上市公司存在流通股股東和非流通股股東之別。對于流通股股東而言,股份轉讓依據股票的市場價格,股票價格越高,其所擁有的財富越大;對于非流通股股東而言,股份轉讓并不依據于股票的市場價格,而是主要依據公司的凈資產,凈資產越高,其所擁有的財富越大。因此,流通股股東的財務目標在于股票價格如何實現上升;非流通股股東的財務目標卻在于如何實現凈資產價值上升,兩者的財務目標并不完全一致。對于可轉換債券這種融資工具,其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凈資產價值,卻不利于股票價格的上升,主要原因在于:可轉換債券在轉股后,由于轉股價格很高,可以增加公司的資本公積金,因此有利于進步公司凈資產價值。但是可轉換債券在轉股后不僅會增加流通股份,造成股票供給增加,而且還會稀釋公司收益,從而造成股價下跌。不僅如此,可轉換債券轉股還可以使非流通股股東在不增加任何投資的情況下,控制更多的流通股股份。換言之,發行可轉換債券會造成流通股股東出錢而非流通股股東受益的現象。因此,發行可轉換債券對流通股股東產生了負面,而大大有利于非流通股股東的利益! ‖F行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的設計和運行原理決定了其必然受到氣力較大一方(非流通股股東)的控制,從而,在保護流通股股東利益題目上,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顯然是低效率、甚至是無效率的。  (二)國有控股股東對董事的委托存在嚴重的委托代理風險,監事會的財務監控機制失效  2003年11月4日,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重大事項公告稱:鑒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無法與董事長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取得聯系,其已無法正常履行董事長職責。公司經過對自身經營情況進行自查發現,截止2003年11月3日,存在如下情況:1.公司已進行表露的貸款擔?傤~為79980萬元,其中對控股子公司貸款擔?傤~35480萬元。2.公司因故未按規定履行信息表露義務的對外擔保決議總額為98786.07萬元……。上述部分事項將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啤酒花事件的發生,說明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尤其是國有股股東在委派其代理人———董事時,存在著明顯的委托代理風險,這種風險也是監事會財務監控機制運行失靈的根本原因之一。  我國上市公司委托代理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  1.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數的股東和其委派的董事存在不一致性,這不像美國微軟公司的比爾·蓋茨,既是董事又是股東。由于這種不一致性,股東的利益與董事個人的利益就會出現差異。股東投資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財富的不斷增長,而董事個人在考慮股東利益的同時,會更多地考慮自己的親身利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說,股東委派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并不一定完全代表股東的利益,股東在委派董事時,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必然存在! 2.監事會對董事會的財務監視控制機制失效?傮w來說,我國公司監事會的存在只是給人一種公司中存在著某種相互制約的假象,事實上,監事會的監視缺乏有效的基礎條件。首先,從提名角度看,來自股東的監事,盡大多數由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來自職工代表的監事,多數由公司經理層直接或間接提名,從而形成被監視者提名監視者的局面;從選舉角度看,由于董事會在很大程度上操縱了股東大會的監事選舉,也形成了被監視人選舉監視人的局面。其次,固然《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規定監事應具有、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但實際上監事會成員大多為雇員監事、政工干部等,監事會成員的背景和專業知識明顯低于董事會成員,這也決定了其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不可能履行監控職責。再次,《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沒有具體規定監事如何行使知情權,若經營方不給予協助有什么保障措施等,使監事的知情權成為空泛的規定。另外,《公司法》和證監會規定,股份公司除董事會自己提出的提案之外,所有其他的股東大會提案都應提交公司董事會進行審查。監事會主要監視的對象就是公司董事會、董事及高級治理職員,監事會的提案大部分可能涉及董事會、董事的題目,若要求董事會審查認可該議案,必然導致監事會的提案權流于形式。最后,對監事會履行職權相應的程序規則不夠公道,對監事會成員缺乏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措施!豆痉ā芬幎ǎO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加以規定,但是,董事、經理及其他公司內部人控制下制定的章程,怎么會規定監事會有不利于章程制定者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呢?由于上述題目的存在,上市公司中非常輕易產生以董事會或董事長為核心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在這樣的公司內部財務監控結構中,監事會的財務監控機制的運行無疑會變成紙上談兵。 。ㄈ┆毩⒍聦局卫淼淖饔么嬖谌毕荩率躬毩⒍碌呢攧毡O控機制失效  從證監會下發給ST南華的行政處罰書中可知,截至2000年底,大股東累計從上市公司提走6億多元,與此同時,上市公司還為大股東及其關聯公司銀行借款提供擔?傤~超過4億元。為此,獨立董事方輪提出了罷免董事長董事一職的提案,這項提案2003年6月9日被董事會通過,但在2003年6月27日的股東大會上,因大股東及其他部分股東投了棄權票,遭到否決。這意味著這場獨立董事對大股東的抗衡以失敗告終。2004年2月12日,四川樂山電力的獨立董事因質疑樂山電力頻繁的擔保行為和巨大的擔保金額,聘請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所就樂山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的關聯交易事項及公司或有負債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然而,樂山電力的董事長和總經理卻以獨立董事要求專項審計屬于重大事項,須報樂山市政府批準為由,不答應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以上兩個事件說明,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內部財務監控中作用的發揮存在缺陷和阻力! ≡谖覈喈敹嗟纳鲜泄纠铮嬖谥蠊蓶|一票否決的現象———當獨立董事與代表大股東利益的其他董事發生沖突時,往往最后失敗的是獨立董事。獨立董事要么碌碌無為,要么想有所作為卻以失敗告終,形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這些方面:  1 .從目前情況來看,獨立董事“人格”存在缺陷。獨立董事要發揮作用的條件,是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人格”。《指導意見》規定,獨立董事候選人可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提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獨立董事候選人由持股1%以上的股東推舉,實在是將小股東排除在外,在一些公司1%以上的持股者,往往不是中小股東。這種規定,實際上將獨立董事固化在活動性較弱的中大股東群體上,在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的雙向選擇機制還未產生的情況下,限制了其獨立性,削弱了獨立董事所應有的獨立性和功能,由此往往導致獨立董事的碌碌無為! 2 .獨立董事的定位不明確,運行程序不規范。對獨立董事缺乏明確的定位,同時履行職責又缺乏規范的運行程序,是獨立董事想有所作為卻以失敗告終的根本原因之一。首先,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屬于弱勢群體(占1/3以下),不能在董事會中起主導作用;第二,大部分獨立董事是兼職,每年規定的15個工作日,不可能親身進行深進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情況,很難及時發現公司經營上的題目和風險;第三,獨立董事要想有效地發揮作用,只能依靠內部人提供信息或者依靠中介機構的意見判定信息,在目前上市公司治理透明度低、提供信息不真實、中介機構服務質量不佳的情況下,獨立董事作出正確判定的難度較大。第四,獨立董事的行權程序不獨立,會受到公司內部人的限制。  3.目前對獨立董事缺乏評價、監視、激勵機制。在努力工作沒人重視,失職則受到嚴厲處罰的工作環境下,獨立董事必然會選擇“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工作態度。這也是導致獨立董事的碌碌無為的原因之一。  二、完善上市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的建議  有效運行的上市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應當能夠實現以下幾個層次的目標:公司所有股東以協同目標公平地行使自己的資本所有權職能,有效地監控自己資本的保值與增值;股東大會對于其委托的董事會能夠實施有效監視和激勵;董事會依法代表股東利益行使對公司的治理權和對經營層的監控權;經營層能夠以其經營能力實現公司效益最大化;公司的治理與經營層主體能夠在維護相關主體利益的條件下,公道獲得自身利益。為了使我國的上市公司內部財務監控機制實現上述目標,筆者考慮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手尋找解決方案。 。ㄒ唬┮怨善比魍▽崿F各股東財務目標協同化  上市公司股東財務目標和利益的差異,主要是由股份的非流通所造成。由于國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股票價格與非流通股股東利益不存在直接關聯關系,股價高低并不能給其帶來現實的利益,因此其對股票價格并不十分關心。假如實行上市公司股份全流通,則任何股票持有人的利益和財富都將由市場來決定,原來的非流通股股東也必然會關注股票的市場價格,其在進行經營治理時,必然會考慮該行為對股價的影響,或者說是對其自身財富的影響。同時,考慮到我國國有股權的特殊性,為加強國有股股東對股價的關注和依附程度,在股票全流通后,國有資產治理部分應當建立以公司的業績和股價為主要評價指標,以國有股價值的增值幅度為主要依據的治理和經營層考核評價機制,對國有股持股單位和所委派的董事以及董事會聘任的經理進行考核和評價,使董事和經理能夠真正意識到經營和治理效率對其利益甚至是命運的決定性影響。 。ǘ┻M步監事會的地位,保證其財務監控作用的發揮  1.鑒戒和雙層制董事會模式  為了增強監事會的財務監控職能,可以鑒戒和參考以德國模式為代表的雙層制董事會模式,即在股東大會下設一級地位高于執行董事會的監事會,該監事會成員全部由非執行董事組成,具有聘任、監視和在必要時解聘執行董事會成員的權力,但監事會成員不能干預董事會的經營決策。對于這種模式,一方面,由于監事會不擁有公司經營決策權,因此不會形成內部人控制,不會為獲取公司治理利益而影響監視;另一方面,監事會擁有對執行董事的實質性控制權,能夠比較有效地行使監視權力。  2.在現有制度基礎上考慮引進“外部監事”制度  現行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并監視公司決策機構以維護股東利益,在實際的運作中,大股東往往在股東大會的選舉中形成控制能力,控制董事、監事的選舉,所以監事往往代表大股東的利益而行使監視權,也必然維護其相應利益而難以作為中小股東及其他利益主體的利益維護者。公司引進外部監事制度,是對既有的公司財務監控機制的補充和完善,可以解決監事會的監事被大股東操縱而對代表大股東的董事行使職權的監視職能弱化的題目,從而抵制公司大股東操縱公司利益而損害中小股東及其他相關利益主體利益的行為,使董事會與監事會的制衡更加有效。  3.賦予監事會內部財務審計的權力  內部財務審計的基本職能是對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有效、全面的審計,對企業遵守財經法規、財務制度等進行監控,F行企業的內部審計是在董事會領導下的由獨立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的督導下由內部審計職員具體執行的,這種監控機制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獨立董事沒有太多精力履行內部審計的職能,這本身就弱化了內部審計職能。其次,真正開展審計工作的是公司內部職員,其薪酬由董事會決定,這使內部審計職員難以保持工作的獨立性。監事會履行著對董事會、經理層的監視職責,從制度設計上看,監事會有條件履行好內部審計的職能。另外,可以考慮監事會外聘內部審計職員的,像董事會聘任財務經理一樣聘任內部審計職員,并決定內部審計職員的薪酬和往留。內部審計職員向審計委員會負責,審計委員會由內部監事和外部監事組成,受監事會領導,對監事會負責。審計委員會對經營中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效性、公司經營策略的公道性、風險性以及董事會運作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并由監事會通知、督促董事會及時采取措施或在股東大會上提出提案。  4.監事會有提出解聘或續聘師事務所的提案權  在董事會成員兼任CEO或高層治理職員時,應由監事會聘任會計師事務所。在當前的公司治理中,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由董事會提出議案,股東大會表決通過,解聘或不再續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提案,也由董事會提出。這對于保持外部審計的獨立性會產生負面,特別是在董事會成員兼任總經理時更為明顯。因此,在公司治理中應取消董事會對會計師事務所聘任、解聘的權力,同時賦予監事會提出聘任、停聘提案的權力,這也會給監事會行使公司財務監控職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ㄈ⿵娀毩⒍碌呢攧毡O控職權與作用  獨立董事財務監控作用發揮的關鍵在于其地位與權力的獨立。為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國家應當從制度上賦予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發生的重大事項進行監控的決定權。  1.建立完善的法制體系  在獨立董事運作情況的基礎上,對現有相關的、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結合《公司法》的修改,將獨立董事的作用、責任、義務、任職資格、選聘程序及其同監事會的關系補充到《公司法》中,明確獨立董事相應的法律地位,并與《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證券交易所章程、規則等法律、法規及部分規章制度進行協調,作為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根據。  2.培育獨立董事市場,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  隨著獨立董事的增加,應該成立獨立董事協會,推行行業組織資格認證制度,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以供上市公司挑選。在成立獨立董事協會的基礎上,由業內人士和自律組織制定相關的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對獨立董事進行自律治理,建立獨立董事檔案,實行獨立董事業績公示制度,為公眾和中介機構評價獨立董事的業績提供條件,促進個人信譽及社會評價體系的形成。另外,針對獨立董事執業經驗不足的現狀,應加強獨立董事的培訓和后續。  3.進一步規范獨立董事的產生和行權程序  在修改相關法規時,尤其要規定一個界限,規定由持股一定比例以下的股東推舉獨立董事候選人,并明確界定其工作目標,其應享有的權力、承擔的責任,評價業績的標準,使權責利一致,規范獨立董事制度的運行程序,以保證其財務監控機制的實質性運作。為了保證獨立董事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工作質量的進步,在特定事項上應給予獨立董事特殊的權利。比如:假如獨立董事以為需要,有權要求中介機構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鑒證,并明確其鑒證程序;假如獨立董事對董事會的決議持有不同意見,有發表不同意見的渠道或機會等等。  4.建立獨立董事與中小股東信息交流溝通制度  獨立董事的通訊、聯絡信息應該對中小股東公然,為收集中小股東意見和接受咨詢提供條件?梢钥紤]通過上市公司網站中的獨立董事園地,建立獨立董事與中小股東信息交流渠道,便于獨立董事與中小股東溝通,要定期向中小股東公布獨立董事的工作情況和回答中小股東的題目。  5.建立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  開放競爭的獨立董事市場和公然的業績評價機制,會促使獨立董事重視自己的聲譽和地位,約束自己的行為并努力履行職責。賜與適應的薪酬和少量的股票期權,可使獨立董事追求長期利益,關心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遠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另外要建立獨立董事的保險與風險分擔機制,即鑒戒國外成熟市場的經驗,研究我國獨立董事投保的資金來源、理賠方式,從制度上分散獨立董事因執行業務時所帶來的風險。 。ㄋ模┍O事會和獨立董事之間應相互溝通協調,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獨立董事制度旨在使獨立董事起到平衡上市公司大小股東之間利益的作用,重點監控大股東,健全和改善董事會運作機制;監事會目前的作用主要是通過監控上市公司高管職員和公司股東、實現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并監視公司法規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在可預見的將來,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將同時并存發展(唐躍軍、肖國忠,2004,2)?梢姫毩⒍轮贫扰c監事會制度不應也不會相互削弱或取代。  1.關于二者職權的  獨立董事具有部分監事會不具備的特別職權,確立了獨立董事在監控大股東、監控上市公司及其關聯企業、高管職員薪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其可以獨立監視上市公司高管職員是否串通損害股東利益,監視控股股東是否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公司法》賦予監事會職權中,也有獨立董事不具備的。監事會的特定職權,實際上是明確了監事會在上市公司中的監視重點是監視董事、經理遵遵法規特別是執行公司章程財務制度方面的情況,看董事、經理是否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就是說,即使是獨立董事,假如其沒有按規定程序行事,監事會亦可監視,假如董事、經理損害公司利益,而夸大自身利益,監事會應該監視! ≡诂F行制度中,獨立董事和監事會亦有較多的相同的職權,如檢查公司財務、聘請中介機構、提議召開董事會和臨時股東大會等,這些職權都是他們在開展工作時應該具備的,進一步探討它們之間相互協調的題目,應該把握兩條基本原則,即:根據二者不同的功能定位,劃分各自的職權范圍,使兩種監控方式能夠相輔相成并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以進步監控效率;在保持公司財務監控平衡的條件下,實現獨立董事制度對監事會制度的有效補充,以不斷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財務監控機制。  2.關于二者職能的分析  獨立董事大多具有專業特長和豐富的經驗,能夠為公司帶來多樣化的思維,有助于實現公司決策的科學化,因此,獨立董事并不單純發揮財務監控功能,還具有一定的戰略功能;比較而言,監事會的功能則限于獨立的監控功能。獨立董事是董事會的內部控制機制,其監視作用主要體現在董事會的決策過程中,這是一種事前的監控;而監事會則是董事會之外、與董事會并行的公司監控機構,主要表現為一種事后監控,由于監事固然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但其對董事會決議沒有表決權,不可能事前否定董事會決議。  從制度設計原理上看,它們都有制約治理層,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作用。在完善監事會制度的同時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在公司治理結構中使兩者協調,共同發揮監視作用,應該是比較現實的選擇。但是將產生于英美國家的獨立董事制度引進我國,盡不能只是簡單的制度移植,而是要結合我國的國情進行考察。從獨立董事制度與監事會制度的不同特點出發來設計二者的職能范圍,在目標一致的條件下,實現監事會與獨立董事各司其職、相互監視、互相依存。將獨立董事的職能定位在事前監控、內部監控和與決策過程監控密切結合,其監控的對象主要是決策或業務的科學性與妥當性,目的在于為公司創造更多的收益;監事會的職能應定位在日常監控,事后監控和董事會的外部監控,其監控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經營或財務的正當性,目的在于維護現有的公司利益,其主要行為是檢查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決議和經營成果,發現并糾正其中損害公司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而不是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有關公司經營的建議。 。  [1]馮均科。審計體系研究[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1998  [2]馮均科。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控制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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