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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團體財務總監制度研究
近年來全國不少地方的國有特別是國有企業團體都實行了財務總監制度。但究竟什么是財務總監?財務總監與董事會、總經理、總師是什么關系?如何充分發揮財務總監的職能作用?企業團體的財務總監如何設置?這一系列基本如不從上解決,則在實踐上就難以真正發揮財務總監的作用。本文擬就財務總監制度的基本題目作些探討,以期與財會理論界的同行們探討。
一、什么是財務總監?
什么是財務總監?我國對此尚無明確權威的解釋,理論界也沒有同一的熟悉。筆者以為:企業的財務總監是履行所有者財務職能的。從理論上說,任何企業都可設置財務總監,由于這是企業的所有者為解決“內部人控制”題目,監視企業財務會計活動的需要。因此,財務總監必定是由企業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來決定的。財務總監不僅要對企業的財務活動的正當性、真實性、有效性等進行監視,而且應對企業會計核算的合規性、真實性、可比性、一致性等進行監視,由于會計核算的財務成果顯然是與企業所有者的利益密切相關的。另外,固然財務總監的主要職能是財務監視,但是監視總是寓于治理之中的,財務總監在行使對企業籌資、投資、用資、耗資等一系列財務活動的監視職能時,總是要與財務計劃、本錢控制、會計核算、財務等很多財務、會計的具體組織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因而財務總監也必然具有一定的治理職能。因此,從普遍意義上說,財務總監是指由企業的所有者或全體所有者代表決定的,體現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負責對企業的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全面監視與治理的高級治理職員。
二、企業團體財務總監的產生方式
既然企業的財務總監是由企業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決定的,那么對于企業團體來說,凡由企業團體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所決定的財務總監,從理論上都是可以成立的。企業團體按性質分類可分為國有企業團體(包括國有控股)和非國有企業團體,按股權集中程度可分為股權集中型企業團體和股權分散型企業團體,顯然,國有企業團體屬于股權集中型企業團體。對于股權集中型企業團體來說,其董事會由主要的大股東控制。企業團體是否設立財務總監,由主要的大股東決定和由董事會決定實際上并無分別。對于股權分散型企業團體來說,任何一個股東對董事會都不能完全控制。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團體是否設立財務總監則只能由企業團體的董事會決定。
有人主張股權集中型企業團體的財務總監也應當實行董事會聘任制,而不應實行產權部分委派制。筆者以為:實行委派制更有利于進步財務監視的效果,降低財務監視的本錢,更有利于維護和保障所有者的權益。
三、團體公司財務總監與董事會、總經理及總會計師的關系
對于股權分散型企業團體來說,團體公司的財務總監與董事會的關系比較明確,即財務總監由董事會決定并且聘任。對于股權集中型企業團體來說,由于財務總監可以由產權部分委派,其與董事會又是什么關系呢?這個題目應當結合董事會的職權進行考察。根據《公司法》關于董事會職權的規定,董事會與財務有關的職權包括:(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董事會要順利行使這些職權,顯然離不開財務總監的配合和支持,這樣,董事會對財務總監的日常工作就必須實行領導;財務總監的日常工作也不能借口是產權部分委派而不服從董事會的領導。實際工作中,為了工作便利,產權部分在委派財務總監時也通常都將財務總監推薦進進董事會。
財務總監同總經理的關系,與團體公司是否設立總會計師有密切聯系?倳嫀熥鳛榻洜I班子成員是對總經理負責的,而財務總監一般作為董事會成員是對產權部分或董事長負責的,兩者“各為其主”。財務總監和總經理同屬董事會領導,兩者之間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
總會計師和財務總監固然服務對象各異,但在工作范圍和上主要都是財務和會計領域,有很多相同之處,只是在工作、工作重點上各有側重而已?倳嫀焸戎赜谪攧罩卫砗蜁嫼怂悖攧湛偙O則側重于財務監視和財務審計,F時有些公司和企業團體,將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合二為一,只設財務總監一職,這樣財務總監也就同時具有了既為所有者服務又為經營者服務的“雙重身份”。在這種情況下,財務總監經常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決定并聘任。
四、團體財務總監的工作職責和權限
要充分發揮財務總監的作用,就必須對財務總監的職責和權限進行、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在確保實現財務總監工作目標的條件下,既不可盲目擴大財務總監的職權,同時必須留意防止財務總監有責無權。企業團體在獨立設立財務總監的條件下(即與總師分設),其主要權責應當包括:
1、審核團體公司的重要財務報表和報告,與團體公司總經理共同對財務報表和報告的質量負責;
2、參與審定團體公司的財務治理規定及其他治理制度,監視檢查團體子公司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
3、與團體公司總經理聯合審批規定限額范圍內的企業經營性、融資性、投資性、固定資產購建支出和匯往境外資金及擔保貸款事項;
4、參與審定團體公司重大財務決策,包括審定團體公司財務預、決算方案,審定團體公司重大經營性、投資性、融資性的計劃和合同以及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方案,參與擬訂團體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對董事會批準的團體公司重大經營計劃、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視;
6、依法檢查團體公司財務會計活動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正當性、真實性和有效性,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和可能造成出資者重大損失的經營行為,并向董事會報告;
7、組織團體公司各項審計工作,包括對團體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內部審計和年度報表審計工作;
8、依法審定團體公司及子公司財務、會計、審計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提升、調動、賞罰事項。
以上八項權責,從團體公司財務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后監視進行了規范,對團體公司財務活動的制度方面、資金方面、職員方面的控制也得到明確。但為確保團體公司財務總監履行好這八項權責,同時必須明確其應當承擔的經濟和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包括:(1)對報出的團體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報告的真實性,與總經理共同承擔責任;(2)對團體公司因財務治理混亂、財務決策失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責任;(3)對團體公司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責任;(4)對團體公司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承擔相應責任。
在團體公司財務總監和總會計師沒有分設的情況下,財務總監除履行上述八項權責,承擔上述四項經濟和法律責任外,還應按照國務院頒布的《總會計師條例》履行相應權責和承擔相應責任。
五、企業團體財務總監制度運作中的若干
企業團體財務總監制度自1995年在深圳運行至今已五年有余,其后,其他一些省市也有試行的。應該說這一制度對于加強企業團體的財務監視和治理,進步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這項制度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以下一些題目:
1、職務沒到位。前面談到,公司財務總監應是體現所有者意志的全面負責對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進行監視與治理的高層職員,但在實際操縱中,財務總監經常與財務部經理、會計主管等職務混為一談。職務沒到位的后果,不僅混淆了財務總監的性質,降低了財務總監的地位,而且對我國財務總監制度的建立、健全、規范及實施都將產生十分不利的。
2、權責沒到位。由于財務總監的“職務沒到位”,其權責不可能與真正意義上的財務總監的權責相同。即使是一些由產權代表或董事會確定的財務總監,其權責在實際運行中也經常出現偏差。如有的提出財務總監要對企業總經理行使經濟監視權,有權采取措施制止企業總經理亂用職權和決策失誤行為;有的團體公司派一名財務總監到企業,單槍匹馬事后查帳,與真正意義上財務總監的監視與治理活動相往甚遠。
3、素質沒到位。財務總監作為企業高層次的財務監視及治理職員,必然要求其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思想素質。按照深圳市的作法,對企業財務總監的任職資格除了思想和身體、年齡方面作出要求外,還按照企業分類對學歷、職稱、專業工作經歷及實績作了具體明確規定。但有些地方對素質要求偏低,影響了財務總監隊伍作用的發揮。
4、制度沒到位。迄今為止,國家還沒有出臺一份類似《總會計師條例》一樣的具有普遍指導性的關于財務總監地位、職權、任職資格的法規條例,因而使得各個地方在對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的熟悉和操縱上并不一致,這也是導致上述三個“沒到位”的很重要原因。筆者以為,由國家財政部會同有關部委起草,由國務院發布一份《國有企業財務總監暫行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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