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處理研究的論文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其自行開發的產品用于經營租賃時,一般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
一是將自行開發產品轉為出租開發產品核算,
二是將自行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核算。從會計角度講,兩種處理方法都不會對年度會計利潤產生影響。但從稅法角度講,不同的處理方法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卻有不同的影響。
例如,甲公司為一家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2005年1月1日,其開發完成的一幢房產賬面價值1500萬元,甲公司將該房產出租給乙公司,租期為3年,租金總額360萬元。當時的市場價格為2500萬元。租期屆滿,甲企業以3000萬元的價格出售該房產。假定房產折舊年限為20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不考慮房產殘值、營業稅金及附加)。(注: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的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的,可按稅收規定扣除折舊費用,未轉作固定資產的,不得扣除折舊費用。)
一、轉為出租開發產品核算
1.出租期間會計利潤
租金收入:360萬元;
攤銷成本:1500÷20×3=225萬元;
會計利潤:360-225=135萬元。
2.出租期間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稅法規定,用于出租的開發產品未轉作固定資產核算,其攤銷的`折舊不能稅前扣除,因此出租期間已攤銷的折舊225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即應納稅所得額為360萬元,應交所得稅為118.8萬元(360×33%)。
3.租期屆滿時出售
甲企業出售該房產時結轉銷售收入3000萬元,賬面成本余值為1275萬元(1500-225),會計利潤為1725萬元(3000-1275),已攤銷折舊225萬元此時可作為計稅成本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萬元,應交所得稅為495萬元。
從上可看出,開發企業從出租至出售應交所得稅總計為613.8萬元(118.8+495)。
二、轉作固定資產核算
1.出租期間會計利潤
同上。
2.出租期間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實現,繳納企業所得稅;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后可按稅收規定扣除折舊費用。
開發產品轉為固定資產時的公允價值應以當時的市場價值計算,因此出租期間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萬元(2500-1500)。因開發產品已轉為固定資產,按稅法規定,其計稅成本為2500萬元,增加的計稅成本1000萬元中屬于出租期間的折舊費用150萬元(1000÷20×3)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135+1000-150=985萬元;
應交所得稅:985×33%=325.05萬元。
3.租期屆滿時出售
甲企業出售該房產時結轉銷售收入3000萬元,賬面固定資產凈值為1275萬元(1500-225),因此,會計利潤為1725萬元。開發產品轉為固定資產時增加的計稅成本余值850萬元(1000-150)應調減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應納稅所得額為1725-850=875萬元,應交所得稅為875×33%=288.75萬元。
從上可看出,開發企業從出租至出售應交所得稅總計也為613.8萬元(325.05+288.75)。
通過比較,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不會影響會計利潤,應交所得稅總額也是相同的;但是,從年度現金流量來看,采用第一種會計處理方法,企業前期支付的稅金較少,資金壓力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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