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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相關問題探析
隨著經營范圍的擴大,所得稅處理的不同,對所得稅會計會產生重要。會計制度與稅法在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方面的不同,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存在差異,企業繳納所得稅時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一、會計核算對所得稅的影響 (一)計提減值準備對所得稅的影響 1.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影響。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在計算當期利潤總額時扣除。稅法規定,除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計提的壞賬準備允許稅前扣除外,按會計方法計提的壞賬準備,大于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之間的差異,以及企業計提的其他各種資產減值準備,均不允許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應作為當期產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當期進行納稅調增,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2.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后對以后各期折舊等的影響及其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影響。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應當按照計提減值準備后的賬面價值及尚可使用壽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預計凈殘值等的變更,下同)重新計算確定折舊額或攤銷額。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可按提取減值準備前的賬面價值確定可扣除的折舊額或攤銷額。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計提減值準備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減少,但尚可使用年限也有可能縮短。因此,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重新確定的折舊額或攤銷額,小于稅法允許可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抵扣的折舊額或攤銷額的差額,作為轉回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應當從企業的當期利潤總額中減去后,計算出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減值準備后重新確定的折舊額或攤銷額的差額,作為產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應當在企業的利潤總額中加上后,計算出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3.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轉回及其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影響。對于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因價值恢復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為:價值恢復當期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計入損益的金額,作為前期產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的轉回,進行納稅調減,計算出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處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資產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影響。根據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企業處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確定的處置損益計人當期損益。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如果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轉回的減值準備,應允許企業進行納稅調整,即轉回的減值準備部分不計人應納稅所得額。另外,資產發生永久性減值及資產減值準備發生重大會計差錯,對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影響不作詳細說明!。ǘ┕蓹嗤顿Y業務對所得稅的影響 1.對外投資時的所得稅調整。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投資準則的規定,用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其人賬價值不包括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而稅法上確認對外投資成本時不扣除“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由此形成的差異屬于永久性差異。在用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會計上按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為對外投資的成本。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的通知》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有限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同時又規定,上述轉讓所得如數額較大,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確認收入并繳納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作為遞延所得,在投資交易發生當期隨后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內平均攤轉到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由此形成的差異屬于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2.股權投資差額的所得稅調整。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和投資準則的規定,如果投資企業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應享有的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則將其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攤銷;反之,應將其作為資本公積。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卻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理股權投資的收入扣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所得稅。由此形成的差異應歸屬于可遞減時間性差異。 3.投資收益的所得稅調整。稅法對投資收益的確認以收付實現制作為基本準則。因此,持有期間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可能是收益也可能是損失,而稅法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只會是收益而不會是損失。同時,會計上確認的投資收益是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所實現的利潤中投資方應分享的金額,投資方所收到的被投資企業動用接受投資前的利潤派發的股利作投資成本的收回。稅法上確認的投資收益并不考慮其資金來源,只要是收到股利都作收益處理。除了本項目外,其他股權投資收益所引起的會計和稅法之間的差異都是時間性差異。同時,為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并避免重復征稅,稅法規定,投資方從被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不再退還所得稅;反之,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兩者稅率之差補繳所得稅! 4.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所得稅調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在應納稅所得額時,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不得扣除。而《企業制度》和投資準則都有規定,企業應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時逐項進行檢查,如果可收回金額低于投資的賬面價值,應當提取減值準備,由此形成的差異當歸屬于時間性差異! 5.投資收回的所得稅調整。此處的投資收回是指投資期滿收回投資或提前轉讓。當投資期滿收回投資時,如果收回的是貨幣資金,則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異就是收益或損失;如果收回的既有貨幣資金,也有實物資產,則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當企業提前將投資轉讓時,轉讓收入與賬面價值的差異計人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企業在收回投資時,如果收回實物資產,應視為從被投資企業分得貨幣,然后從市場上按公允價值購入實物資產。因此,在稅法上收回投資時必然有投資收益或損失。同時稅法規定,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ㄈ┵Y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對所得稅的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后的一定時期內對外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最遲應在次年4月30日前對外報出。稅法規定,企業應交的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從這兩個規定看,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日后事項的起點和截止時點是相同的,但具體到每一企業來說,則可能不同! 二、所得稅會計的趨勢 公平稅負是稅收制度的基本原則,所得稅也是如此。企業所得稅不能因為投資主體不同而使其稅負有所差別。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度存在的最主要是94稅制改革后仍保留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制,導致內資企業處于一個與公平稅負有相當大距離的競爭環境中。 (一)內外資企業稅率不統一 雖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法定稅率)都是33%,但由于稅收優惠等政策因素的影響,其實際稅率卻都大大低于名義稅率,而且內外資企業之間實際稅率差別很大。據測算,我國外資企業實際平均所得稅稅率只有11%,而一般內資企業的平均稅率達到了22%,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稅率更高達30%,內資企業所得稅稅負兩倍于外資企業,說明我國內外資企業面臨著一個嚴重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ǘ﹥韧赓Y企業稅收政策應統一 我國現行企業稅制的基本問題,就是稅收不統一,內外分離、輕重有別,集中體現在對外資企業實行各種稅收優惠,給予外資企業超國民待遇。例如,稅法規定:在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為15%;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資企業在獲利后的兩年內免征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征收;外資企業利潤再投資時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稅款的40%;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雖然同為33%,但各地通常不征3%的地方所得稅。這些優惠本質上形成了對內資企業的差別待遇,進而產生了經濟扭曲。外資是否進入中國,并不取決于稅收優惠,而是取決于穩定、資源稟賦、市場份額、基礎設施等綜合因素! (三)兩稅合并時機已經成熟 中國巨大的消費市場、勞動力市場以及穩定的政局環境已成為外商投資的主要動力,很多外商都在中國尋找投資機會,稅收優惠的吸引已日趨模糊。另外,我國已步入WTO后的過渡期,現時統一兩稅,既符合我國國情的需要,也符合WTO關_于歧視性基本原則。而稅負上的不統二實際上就是WTO認定的不平等政策,因此,統一兩稅勢在必行,F在統一稅負既有上的依據,也有經濟上的需要。據統計,2004年全國財政增收5 500億元,比預算增加了3 600億元。商務部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1月至12月,全國實際使用外資達606.30億美元,增收額實現了性的突破。這一系列數據傳遞了一個共同的信息,我國的財政狀況為推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合并,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覈且粋市場經濟國家,無論是從國家整體利益考慮,還是從國內市場本身發展與國際接軌的要求上看,只有把市場經濟的公正要求作為前提,加快營造正常規范的市場競爭制度,才是符合國家整體戰略與市場經濟本質的舉措。綜上所述,不論從國際慣例和規則并軌上講,還是從營造公平公正的國內市場環境上講,都應該使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進行合并,做到一視同仁,公平有序,以確保稅法的公平稅負。這是一個國家主權的體現,同時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所得稅會計相關問題探析】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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