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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交易環節的稅務籌劃
一、簽訂合同時考慮通過劃定合理的收入項目進行籌劃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企業交易環節涉及的重要稅種,而交易環節的前奏是簽訂合同。稅務籌劃的關鍵是在不減少收入的前提下,通過劃定合理的收入項目,降低稅率、減少稅基,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具體有以下幾種技巧:(1)若房地產企業出售的是經過裝修的房屋,如果將房屋售價和裝修價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裝修價款將無法按照建筑業3%的稅率計證營業稅,計證土地增值稅時裝修價款也會成為增值額的一部分。因此,企業應該將房屋售價和裝修價款分開核算,分別與購房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銷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裝修合同。在總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就房屋銷售價款繳納5%的營業稅,就增值額繳納土地增值稅;裝修價款屬于勞務收入,只需按建筑業3%的稅率計證營業稅,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同時也可以減少購房者應繳納的契稅。(2)若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的房屋中包括一些設施,應將能單獨計價的部分,如房屋內部的辦公設備、電器等,從整個房地產價值中分離出來。與購買者簽訂一份房屋銷售合同,同時再簽訂一份附屬設施的購銷合同,降低房屋銷售價款,減少應納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3)若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設備安裝合同,根據現行營業稅法,若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應將設備價款包括在營業額中繳納營業稅。企業可以與接受勞務方協商,由接受勞務方購買設備,只就安裝的勞務費用簽訂合同,這樣,企業只需要就勞務費用繳納3%的營業稅。
[例1]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商品房,取得轉讓產權合同收入4800萬元(包括800萬元的裝修款),除稅金之外允許扣除的項目總額為2800萬元。則應納營業稅及附加264[4800×5%×(1 3% 7%)]萬元,增值額占扣除費用的比率為56.66%[(4800-2800-264)÷(2800 264)=1736÷3064],應納土地增值稅541.20[1736×40%-3064×5%]萬元。稅款合計805.20[264 541.20]萬元。
如果該企業將商品房的產權轉讓收入改為4000萬元,另簽訂一份800萬元的裝修合同,收入總額不變,其他條件也不變。則銷售不動產應納營業稅及附加=為220[4000×5%×(1+7%+3%)]萬元,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為32.45% [(4000-2800-220)÷(2800 220)=980÷3020],應納土地增值稅294(980×30%)萬元;建筑裝修應納營業稅及附加26.40[800×3%×(1+7%+3%)]萬元,稅款合計540.40(220 294 26.4)萬元。可見,同樣的收入和成本,通過籌劃可以節約稅款264.80(805.20-540.40)萬元。同時由于購房價款減少,也為購房者節約了一筆契稅。
二、利用土地增值稅“起征點”優惠政策進行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繳土地增值稅。這一特殊的起征點為土地增值稅的稅務籌劃提供了條件。利用該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注意三點:(1)企業所建造的房屋必須是符合當地普通住宅標準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不得超過20%,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在20%左右時稅負將出現大幅度的跳躍,企業應高度關注稅收成本對利潤和現金流的影響。(3)對于房地產企業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如果不能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劃分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標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例2]某房地產企業欲銷售普通標準住宅,扣除項目總額為2000元/平方米,現有兩種銷售方案,一是按238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二是按2500元/平方米的價格出售。對于方案一,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為19%[(2380-2000)÷2000],小于20%,無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利潤為380元/平方米。方案二中,由于收入增加120元/平方米,導致增加營業稅及附加為6.6(120×5.5%)元/平方米,扣除項目金額為2006.6元/平方米,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升至24.59%[(2500-2006.6)÷2006.6],需繳納土地增值稅148.02[(2500-2006.6)×30%]元/平方米,企業的利潤為345.38(2500-2006.6-148.02)元/平方米。可見,售價提高之后利潤卻下降34.62元/平方米。如何解決提高售價與增加稅負的矛盾,見下文稅負平衡點的分析。
三、計算稅負平衡點,制定合理的銷售價格
我國目前的土地增值稅實行4級超率累進稅率,同時稅法對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給予了稅收優惠(上文已說明)。各級距的起征點的規定決定存在著稅收籌劃的空間,可以通過稅負平衡點的計算來制定合理的銷售價格,達到稅負最小、利潤最大。
享受稅收優惠的平衡點計算如下:假設某房地產開發的商品房銷售價格為A,除銷售稅金及附加外的扣除項目金額為a,則全部扣除項目金額為:a A×5%×(1 7% 3%)=a 5.5%A。要享受免稅的稅收優惠,增值額占扣除項目的比率必須小于等于20%,即要[A-(a 5.5%A)]÷(a 5.5%A) 20%,解得A 1.2848a。即納稅人想要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其銷售額不能超過除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外的扣除項目金額的1.2848倍,否則將對增值額征收30%的土地增值稅。如果售價低于該價位,雖也能享受免稅,卻只能獲取較低的收益。
若企業打算通過提高售價來增加利潤。假定售價提高到A x(即1.2848a x),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提高了5.5%x,則允許扣除項目金額=a 5.5%A 5.5%x,應納土地增值稅=[(A x)-(a 5.5%A 5.5%x)]×30%=6.42408%a 28.35%x,若納稅人欲通過提高售價達到增加收益,就必須使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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