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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探討
商務是伴隨著知識前進步伐而出現的一種全新貿易方式,它迅猛,對的經濟發展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它的出現將改變現有的商業形態、流通體系與營銷方式,將成為21世紀最具潛力與活力的貿易方式,但同時也對我國現有的稅收和征管模式體制等方面提出了挑戰。如何面對這一挑戰,做到未雨綢繆,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亟待解決的。本文擬就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 1.常設機構概念重新界定問題。在現行國際稅收中,《經合發范本》和《聯合國范本》使用了“常設機構”這一概念。常設機構是指一個在某一國境內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等。按國際慣例,企業只有在某一國家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才可認定為從該國取得所得,從而由該國對其進行征稅。但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完全打破了空間界限,使傳統意義上的固定營業場所的界線變得更加模糊。企業的貿易活動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營業場所、代理商等有形機構來完成,大多數產品或勞務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業實際出現,只需裝入事先核準軟件的服務器,消費者在滿足了付款等先決條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載服務器中的數字化商品,這與簽訂銷售協議完全不相同。因此,電子商務并不依賴傳統意義上的常設機構,并且互聯網上的網址E-mail地址與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僅從信息上是無法判斷其機構所在地的。因此,常設機構概念不清,已成為稅收中的障礙,需重新界定。 2.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問題。國際稅收管轄權可以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及地域稅收管轄權。一般說來,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跨國經營活動,能夠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因此,發達國家側重于維護自己的居民稅收管轄權;而作為發展家,更偏向維護自己的地域稅收管轄權。但不論實行哪種管轄權,都堅持地域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但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跨國營業所得征稅就不僅僅局限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的劃分,更多的是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數字化、虛擬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所帶來的對交易場所,提供服務和產品的使用地難以判斷的問題上,從而也就使地域稅收管轄權失去了應有的效益。因此,對稅收管轄權的重新確認問題已成為加強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理的一個重要問題! 3.課征對象性質模糊不清問題,F行的稅制以有形交易為基礎,對有形商品的銷售收入、勞務收入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規定不同的稅種和稅本;ヂ摼W使得有形商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將原來有形產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轉化為數字形式提供。企業可以通過任一站點向用戶發放專利或非專利技術以及各種軟件制品等,用戶只需通過有關密碼將產品打開或從網頁上下載就可以了,還可以復制。例如:銷售一本書,承載媒體是紙張,如果把這本書制成光盤,那么實物形態就發生了變化。在稅收征收管理上,顯然書籍容易征稅,而對銷售光盤征稅的難度就大了! 4.稅收征管監督問題。按現行稅收征收管理,稅收的征收管理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稅務機關可以依此進行稅務檢查、監督,但電子商務交易給傳統的稅收征管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第一,收入難以界定。以往的征稅有發票、賬簿、憑證為依據,納稅人繳納稅款的多少通過發票、賬簿、會計憑證來;而在電子商務過程中,交易雙方在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填制,但這些電子數據可以輕易地加以修改,不會留下任何痕跡和線索。這樣使收入難以確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從而造成稅款大量流失。第二,隨著電子銀行的出現,一種非計賬的電子貨幣可以在稅務部門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完成納稅人的付款業務。無紙化的交易沒有有形載體,從而致使本應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均無從下手。再加上計算機的加密技術高速發展,納稅人可以利用超級密碼隱藏有關信息,使稅務機關搜尋信息更加困難,致使稅款嚴重流失是可想而知的! 5.國際避稅問題。電子商務從根本上改變了企業進行商務活動的方式,原來由人進行的商業活動現在則更多地依賴于軟件和機器來完成,這樣就使商業流動性進一步加強,企業或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稅國或低稅國的站點輕易避稅。同時電子商務使大型跨國公司更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讓定價,甚至任意一家上網交易的國內企業都可以在免稅國或低稅國設立站點并籍此與他國企業進行商務活動,而國內企業將作為一個倉庫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現。由此可見,國際避稅問題也是電子商務面臨的一個嚴峻問題。 二、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我國的電子商務系統環境還不夠完善,但由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勢頭很快,為適應電子商務發展,必須制定出相應的稅收政策來! 1.盡快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征收管理。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問題都十分重視,而且行動迅速。例如,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同意免征電子商務關稅,但也認為在貨物的定義不穩定的情況下決定一律免征關稅是不妥的,與此同時通過互聯網銷售的數字化產品視為勞務銷售而征稅;歐盟貿易委員會提出了建立以監管支付體系為主的稅收征管體制的設想;日本規定軟件和信息這兩種商品通常不征關稅,但用戶下載境外的軟件、游戲等也有繳消費稅的義務;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稅務部門都規定在電子商務中的軟件供應行為都要征收預提稅等等。綜合各國的經驗以及我國國情,可以考慮對網絡服務器進行強制性的稅務鏈接、海關鏈接和銀行銜接,以保證對電子商務的實時、有效監控,確保稅收征管,打擊租用網上交易的逃避稅行為。 2.盡快建立商務、法規,完善現行稅法。世界各國已紛紛制定了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框架,在我國,對電子商務稅收的正處于起步階段,因此,要盡快建立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體系。一是要制定電子交易條例,為電子商務行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二是要制定電子貨幣法,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三是要協調國際、商務有關的法律法規,防止發達國家憑借和技術的優勢制定不平等條約。此外,要改革和完善現行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稅收法律,補充對電子商務的有關條款! 3.堅持稅收中性和效率原則相結合,適當給予電子商務稅收優惠政策。稅收中性原則要求有形交易和電子交易間應遵循中性原則,平等對待經濟上相似的交易收入。而稅收效率原則要求稅收的征收和繳納應盡可能確定便利和節約,盡可能避免額外負擔,促使市場經濟有效運轉,在不納稅人對貿易選擇的前提下制定一檔優惠稅率引導合法經營,但要求上網企業必須將通過提供的服務、勞務和產品銷售等業務單獨核算,否則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4.積極參與國際對話,加強稅收協調合作。電子商務是涉及全球性的經濟貿易活動,它所帶來的稅收問題是國際性的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協商來解決。電子商務是一個網絡化、開放化的貿易方式,稅務系統要同外國稅務機關互換稅收情報和相互協調監控,深入了解納稅人的境內、境外信息,充分收集來自世界各地的相關信息、情報,及時掌握納稅人分布在世界各國的站點,特別是開設在避稅地的站點,防范偷稅與避稅行為! 5.統一稅收管轄權,實行單一的居民管轄權。我國現行的稅收管轄權是地域管轄和居民管轄權二者兼而有之,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但是,收入來源地概念在電子商務中變得相當模糊,不易確定,交易雙方往往借此偷逃稅款。居民概念的確定較之收入來源地概念要清晰得多,只要是本國的居民從事電子商務活動,就得征稅。對電子商務征稅采用單一居民管轄權在操作上簡便,且能增加稅收收入! 6.開發電子稅收軟件,實現征稅信息化。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電子商務稅收將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要大力加強稅收征收管理方面的科研投入,盡快開發出一種電子商務管理的技術平臺,加快稅收管理電子化進程,提高稅務管理能力和效率,完善電子稅收系統,為電子商務征稅提供技術的保障。這種電子稅務管理技術平臺,其功能應當十分強大,操作簡單,能在每筆交易時自動按交易類別和金額進行統計,稅金并自動交割、入庫,從而完成針對電子商務的無紙稅收工作。 7.培養“網絡”的復合型高級稅務管理人才。競爭是人才的競爭,稅務部門應依托計算機網絡,加大現代技術投入,要培養既懂計算機又精通外語和稅收專業知識的高素質人才,將稅收事業帶入“網絡時代”。 「」 1.方美琪。電子商務概論[M].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 2.蔡金榮。電子商務與稅收[M].稅務出版社,2000 3.薛菁。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討[J].財政與稅務,2002(11) 4.劉彩霞。電子商務帶來的稅收問題及對策[J].財政與稅務,2002(14) 5.蘇惠香。論電子商務環境中的稅收問題[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2(3)【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探討】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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