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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題目探討
【摘要】近年來,由于電子商務在全球范圍內迅猛發展,電子商務對傳統的稅收征收、治理和稽查產生了強烈沖擊,由此引發稅收征管稽查難度加大。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本文從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的影響和挑戰的角度出發,提出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對策。【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
20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電子數據交換、電子資金賬戶和安全認證等相關技術的日益成熟,特別是互聯網在全球的普及,使用人數急劇增加,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目前。電子商務的業務已涉及網上信息服務、電子購物、電子貨幣、電子銀行和金融服務等多個領域。與傳統商務模式相比,電子商務顯示了巨大的優越性,但同時也帶來了很多題目,特別是給現行稅收政策和征收治理等造成了很大的沖擊。電子商務在我國的起步固然較晚,但發展趨勢迅猛,它作為一種未來的主流商務模式已不容置疑,因而加緊研究并制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原則和政策,已成為亟待解決的題目。
一、電子商務的特點
電子商務一般是指交易雙方通過INTERNET(國際戶聯網)進行的商品或勞務的交易。
廣義上講它不僅指基于國際互聯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和局域網來解決題目、降低本錢、增加附加值并創造新的商機的所有商務活動。
電子商務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電子商務的交易具有無國界性、無地域性。由于互聯網是開放的,人們傳統貿易中刻意追求的國界概念在互聯網下變得毫無意義,國內貿易和跨國間貿易并無本質上的不同。很多跨國交易甚至可以不受海關檢查而自由進行,因而網上貿易是突破了地域觀念的貿易。
(二)電子商務中使用的貨幣是電子貨幣,是一種可轉換貨幣,它已經被數字化、電子化,可以迅速轉移。從稅收的角度看,傳統的現金逃稅是有限的,由于現金交易數額不可能巨大,然而電子貨幣中由于交易金額巨大,且隱蔽、迅速、不易被追蹤和監視,因此,逃稅的可能性大大增強。
(三)電子商務中的交易職員具有隱匿性。企業只要擁有一臺電腦、一個調制解調器就可以輕而易舉地進行交易,交易雙方的名稱和經營地點不易確定,具有隱蔽性。
(四)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場所是虛擬市場,電子商務通過虛擬手段縮小傳統市場的時間和空間界限;ヂ摼W上的商店是一個虛擬市場,在這樣的市場中,看不到傳統概念中的商場、銷售職員,就連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續,包括合同、單證甚至資金等,都以虛擬方式出現。
(五)電子商務中的信息載體是數字化和無形的。能在互聯網上傳輸的信息大都是二進制的數字化的信息,這些信息在傳輸時一般都已被壓縮。所以除非進行轉換,否則很難了解所傳輸的內容。
二、電子商務對稅收的影響和挑戰
電子商務的出現和發展,對進步我國信息技術和知識經濟在國民生產總值中的份額,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進步經濟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電子商務交易“虛擬化、數字化、隱蔽化”的特點,也給現行稅收帶來影響和挑戰。
(一)稅收缺位導致稅款流失。由于電子商務帶給用戶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低廉的交易本錢,電子商務得以迅猛發展,致使稅務治理部分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政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治理的真空和盲點,導致應征的稅款大量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的電子商務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
(二)對現行稅收政策產生影響。電子商務的特殊性,使某些活動在稅收政策的適用方面出現了真空。
1.征稅對象的認定,F行稅制以有形交易為基礎,對商品銷售收進、勞務收進以及特許權使用費收進等規定不同的稅種和稅率。而互聯網使得有形產品和服務的界限變得模糊,將原來以有形產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轉化為以數字形式提供,企業可以通過任何站點向用戶發赦專利或非專利技術以及各種軟件制品等,用戶只需通過有關密碼將產品打開或從網頁上下載就可以了,并且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復制。這就徹底打破了傳統的銷售概念,給稅務治理部分確定征稅對象,核實銷售收進造成了困難。
2.應稅行為的判定缺乏依據和標準。一是應稅行為與非應稅行為的判定:根據現行稅法規定,貨物的贈予、抵債、以物易物等,都應認定為“視同銷售”的應稅行為,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發生的類似行為,是否應判定為應稅行為,目前沒有明確規定。二是應稅行為種類的判定:對電子商務中的經濟活動,是按傳統標準進行判定,還是新設標準進行回類判定。如助銷行為的經濟性質是代為銷售還是中介服務;發布貿易信息行為的經濟性質是廣告還是信息服務等。
(三)對稅務征收治理的影響
1.稅收管轄權的確定。國際稅收管轄權包括居民稅收管轄權和地域稅收管轄權,發達國家側重于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因是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對外跨國經營,能夠取得大量的投資收益和經營所得。而發展中國家正好相反,更側重于維護自己的地域管轄權。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居民管轄原則和地域管轄原則并重的方法。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轄應遵循的原則和可適用的方式是否需要改變,將面臨嚴重考驗。
2.納稅義務發生地的確定。納稅義務發生地的確定,是實施稅收管轄的重要條件。在傳統商務活動中,納稅人的經營地點相對固定,相關經營行為所圍繞的地理中心也相對明確,因此,納稅義務發生地比較輕易確定。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地點是多變的,活動性很大,交易地點是很難確定的,致使納稅義務發生地難以確定。
3.進出口治理。在傳統商務活動中,海關治理是進出口貿易不可逾越的一個關鍵環節。但電子商務的跨國直接交易,使海關治理從交易過程中消失了。這給對外貿易的進口和出口應如何判別提出了新的課題,也直接影響到稅收治理制度的調整和制定。
4.源泉治理和代扣代繳方式的采用。源泉治理和代扣代繳是一種簡單易行的稅收征收方式,不僅效率高,而且征收本錢很低,在傳統商務狀態下運行非常有效。但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實行網上支付,由于生產的多樣化、交易的頻繁化、支付的小額化,以及收受者的經濟性質、法律地位、稅收待遇等并不能被支付人真實正確的把握,使得傳統意義上的代扣代繳方式如何適用、代扣代繳的義務如何設定、代扣代繳的方式如何操縱等均面臨著新題目。 5.稅務日常治理。在傳統商務狀態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稅收日常治理制度,如稅務登記、發票治理、日常檢查、納稅申報等稅收征管制度,在電子商務狀態下出現根本性的不適應。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
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的,稅務治理部分可以據此進行檢查和監視。但是,電子貨幣和電子銀行的出現使紙質憑證均不復存在,電子商務過程中發票、賬簿均可在計算機網絡中以電子形式填制,且輕易被修改,不留任何痕跡,這使稅務治理部分無賬可查,稅收征管便成為一紙空文。再者,電子貨幣可以實現匿名交易,稅務治理機關無法追蹤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客戶身份模糊化,同時,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開發,企業使用加密技術設置計算機密碼,即使稅務治理部分實施網絡數據共享,仍然無法獲取所需的檢查資料,稽查工作難度加大,企業偷漏稅的可能性更大,導致稅款大量流失。
(四)國際避稅題目加劇,國家稅收流失風險加大;ヂ摼W的發展大大促進了跨國企業團體內部功能的一體化,電子郵件、IP電話等技術為企業架起了適時溝通的橋梁,通過網絡將產品的開發、設計、生產、銷售“公道化”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將更加輕易,在避稅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將輕而易舉。隨著銀行網絡化和電子支付系統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開始利用電子貨幣在避稅地的“網絡銀行”開設資金賬戶,開展境外投資業務,同時電子貨幣和信息加密技術的廣泛運用,也使納稅人在交易中的定價更為靈活和隱蔽。這一切均能導致國家稅收經營受到制約,使國家稅收大量流失。
(五)常設機構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在現行國際稅收中,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在某一國境內進行全部和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經營場所,包括治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作業場所等。按國際慣例,企業只有在某一國家設有常設機構,并取得回屬于該常設機構的所得,從而由該國對其進行征稅。而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只需裝進事先核準軟件服務器,消費者在滿足了付款等先決條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載服務器中的任何數字化商品,這與訂立銷售協議完全不同。由于服務器中只有數字化資訊,進貨和庫存變動的概念不復存在,商品被誰下載也就難以認定,而且服務器能否算作常設機構,現行稅收政策尚未明確。
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探討
隨著電子商務進一步的發展和更為廣闊的應用,改革和完善現行稅制,加強國際間稅收征收治理的協調和合作已成為我國稅務治理部分的一項迫切任務。
(一)建立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尊重經濟行為基本性質的原則。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經濟發展、技術創新應運而生的,體現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要正確熟悉稅收制度和稅政策的地位,理順與電子商務的關系,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應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2.有利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原則。電子商務是一種新型交易形式,在改革和整合時,要把有利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作為發揮稅收政策宏觀調控作用的基本目標,要平衡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之間的關系,按照稅收中性理念,不對任何貿易形式歧視,既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種,也不對電子商務實行全面的免稅,但可基于發展的目的對電子商務予以適當的扶持。
3.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以現行稅制為出發點,研究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并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而不斷改革和完善稅收政策,應該是較好的選擇。這樣,既能保證稅收制度的相對穩定和發展,又能降低改革的財政風險。
4.便于稅收征收治理的原則。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的效用,是建立在有效征收治理基礎之上的,公道的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只有通過正確、及時的征收治理才能予以落實。因此,在改革和整合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時,要充分考慮目前的征收治理水平及手段,力求稅制簡化,便于充分考慮操縱。
5.公道分配國際稅收利益的原則。國際稅收利益的公道分配,不僅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更重要的是為國際利益的分配建立更為公平公道的環境和更加規范的秩序。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格式,會影響各主權國家對國際經濟活動中的貨物和勞務進出口貿易、跨國投資活動、知識產權保護等的基本態度。只有形成國際稅收利益公道分配的格式,才能為國際間的經濟交流和合作提供最為良好的環境。
(二)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措施和設想
1.在稅收政策方面,為了使稅收征管有法可依,有關部分應當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題目及時做出解釋。
(1)制定直接電子商務形式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應稅行為種別的判定標準;(2)對網上無償提供具有商品性質的數字化商品,應規定屬于“視同銷售”的應稅行為,適用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征稅;(3)對助銷行為,即凡在網頁上制作、發布了有關助銷商品信息的,則該助銷行為應被認定為代理銷售;(4)對網上發布貿易性信息而取得等價支付的行為,應被認定為屬于廣告服務;(5)對勞務發生地的認定,根據間接稅終極由消費者負擔這一原理,應將勞務接受者所在地作為判定勞務發生地的基本標準。
2.在稅收征管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現行的征收治理制度。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從事電子商務的納稅人必須到主管稅務治理部分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除了現有的規定內容外,還要增加網址、服務器所在地、應用軟件、支付方式等有關網絡資料,以便稅務機關實施有效的監控和治理。
建立電子發票制度。在現行發票制度中增加電子發票,作為電子商務活動的核算依據,并指定電子發票的制作、使用、保管、繳銷等規程,通過在電子商務主體的交易終端上加稅控裝置或是在相應的認證平臺上加載電子發票裝置,向納稅人提供電子發票服務。
建立網絡稽查制度。通過網絡對納稅人的電子賬務進行稽核檢查。
建立跟蹤監測制度。建立在線跟蹤監測工作站,對網絡信息傳輸進行必要的跟蹤和監測,篩選出有價值的電子商務信息和稅收監管信息。
完善網絡申報制度。自我申報和預繳,須經審核后匯算清繳。
3.在國際稅收利益分配方面,應對現行的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法做公道調整。
(1)對居民管轄原則和來源地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進行調整,主要是擴大來源地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相應縮小居民管轄原則的適用范圍。同時進一步明確來源地管轄權的優先適用和來源地管轄權優先行使后,居民購買力管轄權再行使時締約國在避免雙重征稅方面的義務! (2)對常設機構的判定方法和標準進行補充完善。主要是明確規定,服務器在一般情況下均構成常設機構。但有例外,即在特定情況下,可不構成常設機構。特定情況是指:服務器的功能只是發布一般性的貿易信息和先容商品的主要功能,但不參與商務交易活動全過程的任何一個階段。
(3)調整營業利潤與特許權使用費劃分方法的標準。此項調整工作,可結合前面所述有關數字化商品有償提供的應稅行為種別判別的方法和標準來進行。凡是屬于商品銷售和提供勞務費而取得的所得,應被認定為營業利潤;凡是屬于有償轉讓受法律保護的許可使用權轉讓所得,應被認定為特許權使用費。
4.在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方面,應通過修改現有的法律、法規,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將有關電子商務的一些特定內容,納進法律、法規之中。
5.要積極加強國際間稅收政策的協調和稅收征管的合作,進一步完善和建立國際稅收協調機制。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和廣泛應用,各國國內稅法之間在跨國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方面的沖突,會越來越激烈。目前的協調和協作機制,已遠遠不能適應客觀上的需要,必須進一步完善現行的國際稅收協調機制和適時建立新型的國際稅收協調機制。
6.培養精通電子商務的專業稅收人才。稅務治理部分應加大科技投進,對稅務職員進行國際稅收、法律、計算機、財務會計,財經英語等專業知識的培訓,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引進競爭機制,進步稽查職員財務軟件的操縱水平,使稅務職員的整體素質適應信息時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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