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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職業學院關于學生退學問題的有關規定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目前實際情況,對學生退學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學院按財務管理規定退回相關費用。
1、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考試成績有三門主要課程不及格或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2、連續留級、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3、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者;
4、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5、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者;
6、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7、經學院動員,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者;
8、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二、學生在第一條列舉的八種情形之外申請退學的,按下列具體情況辦理:
1、在每學年第一學期前半學期退學的,根據貴政辦[1998]47號《貴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市直教育系統預算外調劑資金比例的通知》和貴政辦[1999]43號《貴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增加政府預算外資金集中調劑比例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該學年的學費、住宿費扣除31.5%上繳政府調節基金后再退還退學者;在每學年第一學期后半學期退學的,按照該學年的學費、住宿費扣除上繳政府調節基金后的50%退給退學者。
2、凡于該學年過半時間后退學的,一學年的學費、住宿費概不退還。
3、課本費按照實際成本結算,其余部分退還退學者。
三、學生未經學院批準擅自離校半個月不歸且未說明原因或每學期開學學生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但不退還所有費用。
四、學生申請退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由要求退學的學生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必須寫清楚退學理由,并經家長簽署意見后,交班主任簽字同意、系(部)批準,再轉交學工處。由學工處牽頭召開學工處、招生就業處、教務處三處聯席會議討論簽署意見后,經院長會議研究決定同意后再辦理退學手續。
2、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已辦理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五、本規定由學院負責解釋。
六、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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