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認定期限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錯過認定期限后,不能被認定為工傷了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
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問:2014年5月,我在工作過程中被硬物撞傷了,單位一直沒有為我申請工傷認定,一年多來我住院了3次,單位為我支付了全部醫藥費,但沒有與我協商賠償事宜。我想問,我還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多少損失?
法律專家回復:你是去年5月受傷的,離現在已超過一年,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工傷認定的期限為自受傷之日起一年內要提出申請,由于你在一年內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所以已錯過法律規定的程序條件,因此不能被認定為工傷,即不能通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獲得救濟,你只能通過民事途徑獲得救濟,即按人身損害賠償的有關法律規定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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