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傷殘鑒定時間規定
申請工傷傷殘鑒定的時間如何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鑒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鑒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認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鑒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鑒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鑒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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