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工傷保險范圍的醫藥費該由誰承擔?
竇女士問:
我丈夫2012年進了本市的一家建筑裝潢公司工作。公司沒給他繳過社會保險。2013年年初,我丈夫在江蘇省的某處裝潢工地工作時從高處墜落,送進當地市級醫院搶救。
我丈夫出院后根據醫囑需較長時間的休養,為了停工留薪期及傷殘補償的問題,公司認為我們在補償上的要價太高,并稱公司墊付的醫院費用中有5萬多元藥費及一筆外院專家會診費不屬于工傷醫保目錄范圍,應該由我們自己承擔,要我們返還。
因為丈夫發生工傷,我也不得不請假在家照顧他,家里的積蓄也花了七七八八,現在哪來那么多錢。再說我丈夫是在工作中受的傷,那些費用本不就是應由單位付的嗎?
法官答:
所謂工傷即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傷害。工傷事故往往會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如果職工不能得到及時治療及補償,會影響其康復治療及基本生活,處理不當甚至會影響社會穩定。
為了分散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在發生事故后能及時獲得救治、經濟補償及職業康復,國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部分工傷賠償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的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的,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除此之外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護理費、5至10級傷殘員工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則由用人單位負擔。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你丈夫單位所謂的醫藥費超出范圍實際是指發生的費用超出了目前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而上述目錄及標準均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是工傷治療的通用標準,其項目及內容亦相對較為固定。
但工傷事故發生后的救治情況往往難以預料,有時確會發生超標準的情況,其中有過度治療的,但確實也存在搶救必須費用超標的情況。
為此,《上海市工傷就醫和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辦法》規定,工傷人員確因搶救需要發生超出國家和本市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工傷醫療費用,由治療工傷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并加蓋公章,報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準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你丈夫受傷后病情危重,醫院為確診組織院外專家會診及為了搶救你丈夫的生命使用了一些特殊藥品雖然超出了規定的范圍,但如經就治醫院確認確屬必須,亦屬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
你丈夫所在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其即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承擔工傷保險基金應承擔相關費用。建議你與單位進一步溝通,妥善處理工傷待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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