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學院統一安排的考試一律在指定時間和考場內進行。
二、考生必須攜帶學生證或身份證(有頒發準考證的考試須同時攜帶準考證),提前十分鐘進入考場,按監考老師要求入座,并將證件放在座位桌左上角,供監考老師核查。未帶上述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三、除開卷考試外,考生一律不準將與考試有關的各種資料、電子視聽、通訊器材帶進考場。凡攜帶上述物品者,在考試開始前,應按監考老師的要求放在指定地點。
四、發卷后,學生應先在試卷的指定位置填上本人姓名、專業、年級及學號。如遇試卷字跡不清,應先舉手示意,由監考人員解答,但對試題內容監考人員不作解釋。
五、開考后三十分鐘考生未到場,取消本場考試資格,以缺考論處?荚30分鐘后,方可離開考場?荚囍型,原則上不得上洗手間。
六、考試30分鐘后才可以交卷,交卷后立即離開考場。
七、考試終了,考生須將試卷放在座位桌面上,待監考老師將試卷收齊后方可離開考場?忌坏脤⒃嚲韼С隹紙,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和喧嘩。
八、監考老師應如實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以備查,如發現有作弊考生,應立即沒收該考生試卷,并在卷面上作記號,令其退出考場,并將情況報教務處,由教務處按相關規定分別處理。
九、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
(一)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按違紀處: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就座或不聽從監考老師安排者;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實施其他行為影響考場秩序的;
6、拒絕、妨礙監考人員或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7、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8、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進考場的;
9、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
姓名、考號或者以其地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10、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按作弊論處:
1、考試前,采取非法手段取得試卷或試卷答案的;
2、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
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3、抄襲事先在身上或桌面上寫下與考試課程有關內容的文字或
公式,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4、傳閱、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5、搶奪、竅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試有關材料的;
7、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8、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9、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10、評卷教師判定并經院、校審定屬于作弊雷同卷的;
11、經考試組織部門會同監考人員或巡視人員認定屬于作弊的。
凡所列違紀考生,該課程按零分計,給予補考機會;凡作弊的考生,該課程按零分計,不給予補考機會。同時根據《福建農林大學東方學院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給予處分。
十、本規定適用于本校進行的考試,社會相關機構在我校進行的考試,按該機構的考試考場規則執行。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