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所、會計所也要跟員工簽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企業員工不愿簽合同,被解雇時拿不到補償金;連續工作滿10年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年限,賠償金和經濟補償不能兼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應當包括補貼、年終獎……今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生效后,作為配套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下稱實施條例)9月18日由國務院公布,并于當日生效施行。昨日,國務院《勞動合同法》課題組實際負責人、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副所長彭光華教授接受本報記者專訪,就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結合新頒布的“實施條例”進行了解讀。本版撰稿于英杰
解讀一
有沒有合同法管不到的“用人單位”
合伙組織、分支機構統統有簽合同義務
今年7月份,小陳從南京一所知名大學畢業后,被南京一家律師事務所錄用為助理,由于不能單獨接單子,提成幾乎沒有,單位只發基本工資,也沒有社會保險。“所里不跟我簽勞動合同,領導說事務所是合伙組織,不適用于勞動合同法。”這樣的勞動關系讓他感到很不穩定。
記者了解到,實施條例第三條對這種情況進行了明確,“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彭光華表示,實施條例有兩個地方擴大了用人單位的范圍。一個地方是這一條,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建筑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以及社會上越來越多的基金會,都屬于用人單位,應適用勞動合同法,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
還有一個地方是第四條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有法人資格的,可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沒有執照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受上級用人單位委托也能作為用人單位跟勞動者簽訂合同。
彭光華表示,這一規定針對的是一些集團或單位分支機構太多,比如某公司到一個地方設分公司,開始設籌備處,這個籌備處雖不是法人,也要招員工,如果它不具簽合同的資格,員工的權益就難以保障。這是一個進步。
解讀二
勞動者不愿簽合同怎么辦
“勞方”單方面拖簽合同拿不到“雙倍工資”
被炒后拿不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的第一個月里,不少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發現,有的員工不愿簽合同,特別是一些打工的,即使單位追著簽,員工也不愿。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簽合同是對單位的強制性義務,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簽合同的,單位要向員工付兩倍工資。
彭光華表示,對這個問題,實施條例第五條給出了解決的辦法,這里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單位書面通知后,不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而言,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彭光華提醒說,在法定的這一個月內,單位送來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愿簽,那么單位有權讓勞動者走人,勞動者一分補償也拿不到。
此外,條例第六條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最多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讀三
“連續工作滿10年”到底如何界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也算數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去年底的“華為辭職事件”,就是為了規避“連續工作滿十年”而發生的。“連續工作滿十年”如何界定成為最大熱點之一。
彭光華教授說,此次頒布的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不管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員工跟單位簽訂了幾次合同,只要是在這個單位的,就算連續的工作年限,F在30多歲的勞動者,如果沒有跳槽,基本都在這個單位干滿10年了。這就意味著,該規定生效后,將有一大批人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工作變動的員工怎么計算?彭光華教授說,按實施條例第十條,如果員工不是本人原因被安排到一個新單位工作的,那么他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就合并計算到新單位的工作年限里。比如,員工王先生在集團公司的甲分公司干了四年,又被調到乙分公司干了五年,那么他在乙分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就應合并計算為九年。所以,“華為裁員事件”的員工,只要還是在華為集團的各個分公司工作,就不存在工齡“歸零”。這種情況下,原單位已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新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當然,如果是個人原因變動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就不能合并計算。
解讀四
用于補償的“月工資”到底什么含義
津貼、補貼、年終獎等統統算在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在很多情況下,單位如果違反規定,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種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里的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在我國,對于勞動者的月工資內容,盡管勞動、統計等一些行政規章中有所涉及,但不盡相同,各個單位的認識也不同,有的認為“工資就是單純的工資,不包括補貼、獎金”。勞動合同法也沒明確這個“月工資”到底包括哪些內容。
“實施條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對經濟補償涉及的月工資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規定,意義重大。”彭光華教授解釋說,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從這里可以看出,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時,不能光計算單純的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還要把單位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等貨幣性收入全部計算進去,指的是員工的實際收入所得,而在很多單位,獎金、補貼要遠遠多于計時或計件工資。這樣,當員工在爭取工資的合法權益時,就有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