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銀四正是招聘的黃金時節,然而,很多企業往往只顧著引進人才,而忽視了其中的法律風險,由此為企業的平穩發展埋下了隱患。企業究竟該如何把握招聘、入職及試用期間的管理?又該如何防范風險于未然呢?
招聘審查時,細節信息也需注意
很多HR表示對面試、審查的方法、程序算是“門清”了,可招聘表上的細節信息,又存在多少隱患呢?商博律師分析說,招聘表上基本的信息,看似簡單明白,但如果HR們一不小心,也是會為企業帶來很大風險的。對此,商博律師現場為HR們分享了幾個曾經接觸到的案例,希望引起HR們的注意。
案例一:某企業的一名部門經理,在聘用現任助手工作2年后,居然發現助手是自己上司的妻子,這可讓該經理哭笑不得,后經人力資源同事了解到,該助手在入職時已經結婚,但在信息表上隱瞞了自己的婚姻信息。很多HR都知道,虛假學歷算是一種欺騙行為,那么婚姻信息這是否屬于欺詐呢?公司是否可因該名員工提供虛假婚姻信息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呢?現場HR們有的給出了肯定的答案,也有幾個HR表示不行,大家各抒己見。
對此商博律師為大家講到,很多企業在招聘時雖然要求員工未婚,但是在雇傭期間如果發現該員工在上崗前已婚,隱瞞已婚的信息雖然屬于欺騙行為,但律法上對此行為界定為“自我保護行為”,如果隱瞞的婚姻信息不會影響員工的工作表現,那么企業是不能因此與該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
案例二:某生產企業在進行員工體檢時,發現生產線上有名員工患有紅綠色盲。現場HR們聽說后,很多都是一笑置之,表示色盲或者色弱的問題只是一個小事情。但是該員工卻是生產線上負責接紅綠線工作的人員,如果發生一個失誤,可能就會給企業造成上千萬的損失。聽到這里,HR們的表情不在輕松,其中一個HR提問說:“難道當時入職交體檢表的時候,HR沒有發現嗎?”
商博律師表示,這正是問題的所在。很多HR在為員工辦理入職時,認為體檢表只是一種表面形式,并不過多在乎。但是隨著現在工作壓力的增加,一些員工有可能存在潛在的病癥的,像抑郁癥等病患,在相對較短的面試過程中,很難發現這些隱藏問題的。所以需要在HR們在為員工辦入職時,必要的證明缺一不可,審核信息時,不要隨便忽視任何一個細小的問題,否則會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員工試用期間,寫明崗位職責避免糾紛
員工在試用期間,如果讓企業不滿意了,是否可以辭退呢?商博律師表示說當然可以,但是很多企業在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寫明崗位職責,這就讓“不符合錄用條件”變得界限不清。
商博律師為大家提供一個案例:某一廣州企業,在員工試用期間,表示員工無法完成銷售成績,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欲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善髽I卻無法提供員工在試用期間的考核成績。企業勞動合同及員工手冊中,又沒有明確寫出員工試用期條件。對此,商博律師表示這樣即使該員工真的存在問題,企業也是無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建議HR們在員工試用期間,可在OFFER或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崗位職責。這樣可以讓員工有一個工作目標,也可在和員工發生糾紛時,出示一些證據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