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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職工考勤、休假、請假及假期工資待遇的規定

        發布時間:2017-12-29 編輯:曉玲

          休假、請假對于每個人職場人來說都是很正常的,也是在所難免的,下文是小編是就得教職工考勤、休假、請假及假期的工資待遇的規定信息,歡迎大家閱讀!

        教職工考勤、休假、請假及假期工資待遇的規定

          一、考勤

          (一) 凡實行坐班制的人員均由科室、班組負責人考勤,填寫考勤表。各系(所)部、處、室要有專人負責匯總。

          (二) 教師(不含子校教師)不執行坐班形式的考勤,凡校、系(所)、部、處、室規定的集體活動一律要進行考勤。工作時間離開學校外出必須按規定請假,教師不經請假缺課一次算曠工一天,不參加集體活動一次算曠工半天。不經批準外出或擅自調課、停課,都按曠工處理。

          (三) 教職工請假,除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外,應主動將準假證明交考勤負責人登記備案。對不辦理請假手續或不經領導批準,擅離工作崗位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四) 教職工要按時上下班。經常遲到、早退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應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甚至處分。月累計遲到、早退三次,每次均在10分鐘以上兩小時以內者,按半天事假處理。遲到、早退兩小時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凡曠工半天以上(含半天),扣發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和當月全部獎金。教職工擅離工作崗位在一個月以內的,本人承認錯誤,可回原單位繼續工作,除扣發本人離職期間工資、獎金外,應視情節給予處分。超過一個月以上(未辦請假手續)作自動離職處理。

          (五) 根據工作需要,校內調動的人員,應在人事部門規定報到日期內上班。對拒不服從分配,不按時報到上班的,由接收單位考勤并按曠工處理。

          (六) 經學校批準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電大、夜大、函大、職大學習的,考試時間不扣獎金。面授、實習等脫產學習時間,憑就學單位的通知書經所在單位批準、人事處備案,工資照發,但扣發獎金和勞務費。

          (七) 調出校外人員,未經學校批準,辦理離校手續之前,所在單位要繼續安排工作或臨時性工作,并進行考勤。所在單位不安排其工作、不進行考勤,應追究該單位領導的責任;對不服從安排,擅離工作崗位的一律按第一條第4款處理。

          (八) 凡被公安機關傳訊、拘留、收審、羈押的人員,由所在單位上報學校,其工資等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九) 各科、室、班組負責人應將考勤情況按規定時間在教職工中公布,獎優罰劣。考勤匯總負責人要不定期地檢查考勤情況,并于下月五日前將考勤匯總表審核簽字后報送人事處,以便通知財務處扣發缺勤人員的工資、獎金。

          (十) 學校對認真負責、實事求是進行考勤的單位和考勤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逾期不報或徇私舞弊的,扣發考勤員和行政主管負責人當月獎金的50%~80%。

          (十一) 人事處不定期地對各單位的考勤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完善學校考勤制度。

          二、休假

          休假是指教職工按照上級規定享受假期,包括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節日假等。

          (一) 探親假 凡在我校工作滿一年的固定教職工(含合同制工人),其配偶或父母在湘潭市城、郊區范圍以遠的,經批準后,可按此規定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休假待遇。

          1.教職工探望配偶每年給假30天(一次);探望父母(不含岳父母、公婆等,下同),未婚教職工每年給假20天(如兩年一次給假45天),已婚教職工每四年給假20天。教職工探親時間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期內,其假期天數可根據本單位情況適當放寬。個別工作特別需要,不能在寒暑假內探親的教職工,經單位領導和人事處審批,可安排其他時間探親,其假期天數仍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

          2.教職工按規定探親的往返路費,由學校報銷。探望配偶的要憑對方沒有請探親假的證明,才能辦理報銷手續。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數額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之內的自理,超過30%的部分,由學校報銷(首次探望父母的,憑其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有關證明報銷)。

          3.教職工的父母與配偶同居一地,在探望配偶時同時探望父母的,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 婚、喪假

          1.教職工本人結婚可給婚假3天,晚婚者再增加婚假12天。雙方不在一地工作,一 方須去對方單位結婚者,可給相應的路程假.

          2.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時,可給喪假3天,死亡親屬在外地的可另給相應的路程假。

          3.教職工當年可享受探親假待遇的,其父母、配偶死亡時,除給喪假外可同時給探親假一次,屬父母死亡的給假10天,屬配偶死亡的給假15天。

          4.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去外地辦理婚喪事的,車船費自理。

          (三) 產假

          1.女教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或雙生另增加產假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根據醫院意見,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42天 產假,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院證明,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可按病假處 理。

          2.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母親,增加產假1個月,其中實行晚育者再增加1個月。

          3.產后產假未滿前,一般不得請休其他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全勤評獎及職、級晉升。

          4.條件許可的單位,個別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嬰兒母親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領導批準,人事處備案,可請假一年(含產假)。產假外的假期工資按75%支付,糧價和付食補貼照發,工齡照記,獎金不發。

          5.作節育手術者,可根據醫院證明給予假期,凡計劃外生育的,產期請假一律不發工資,按事假處理。

          三、請假

          (一) 病假 教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請假一周以下的,持校醫院門診科室負責人簽字證明;請假一周以上的持校醫院領導簽字證明,按規定辦理準假手續后,可給予病假。病假期間的生活待遇按以下標準發給: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工齡不滿十年的,從第三個月起發給其工資的90%;滿十年的,發給其工資的100%。

          3.病假超過六個月,連續工齡不滿十年的,從第七個月起發給其工資的70%,滿十年的,發給其工資的80%。每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期間不計算工作年限。享受教護齡津貼的人員,教、護齡津貼不列入計發工資基數。

          4.獲得省級以上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至今仍然保持榮譽的教職工,經學校批準,病假期間工資可適當提高,提高幅度為本人基本工資的10~15%,但提高后的工資不得超過本人的基本工資。

          5.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間發給其工資的100%;符合國發(1986)26號文件規定的,副教授以上職稱的人員病假期間發給其工資的100%。

          6.病假期間工資低于30元的按30元發給。病假月累計2天以上,從第3天起扣發獎金。每天扣獎金標準=月獎金總額÷25再取整數,累計扣完當月獎金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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