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可將該筆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并按照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辦法計算納稅,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該優惠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若在該年度中還發放季度獎、半年獎、雙薪等獎金,則應并入發放當月工資薪金,計繳個稅。此外,有關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還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一是若雇主提供的年終獎為不含稅收入(即由雇主承擔年終獎相應個稅),則需對該獎金進行還原計算再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對于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可比照年終獎的個稅優惠政策執行。
最近我們平臺接到多個“年終獎怎么算個稅”的問題,看下面的例子就懂了,比看稅法容易:
如果發年終獎當月工資超了3500元(“三險一金”忽略不計):
老潘2015年度的年終獎是24000元,單位于2016年1月發放,1月份當月的工資為3600元:
當月工資應納個稅 =(3600-3500)× 3%= 3元
年終獎計算過程:
24000÷ 12個月 =2000 元,2000元在稅率表中所對應的稅率是10%,對應的速算扣除數是105,則:
年終獎應交個稅=24000× 10% - 105 = 2295元
當月應納個稅 =3 + 2295 = 2298元
如果發年終獎當月工資不超3500元(“三險一金”忽略不計):
老潘2015年度的年終獎是24000元,單位于2016年1月發放,1月份當月的工資為3400元:
當月工資應納個稅 = 0元
年終獎計算過程:(24000+3400-3500)÷ 12個月 =1991.67 元,1991.67 元在稅率表中所對應的稅率是10%,對應的速算扣除數是105,則:
年終獎應交個稅=(24000 +3400-3500)× 10% - 105 = 2285元
當月應納個稅 = 0+ 2285 = 2285元
注意次數:這種方法一年只能用一次,如果還有第二次,就要并入當月工資一并征個稅了,不能除以12了。
法規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全文有效
計算公式:
應納個稅=(工資薪金所得 -“三險一金”-3500)×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速算扣除數是依據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出的固定數)
又到了歲末年關,不少企業為了表示對員工工作業績的肯定通常會發放一次性的獎金,即所謂的年終獎。由于年終獎實質上是對員工全年表現的綜合性獎勵,往往數額較大,如果采取與月度工資薪金相同的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顯然不太合理,為此稅務部門制定了專門的優惠政策。請看如下列示。
政策解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
一、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的方法,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備注: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構成,其中基薪和績效薪金的60%在當年度發放,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于任期結束后發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雇主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8號)
一、雇主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應將雇主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yjbys總結
根據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可將該筆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并按照國稅發〔2005〕9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辦法計算納稅,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該優惠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若在該年度中還發放季度獎、半年獎、雙薪等獎金,則應并入發放當月工資薪金,計繳個稅。此外,有關年終獎的個人所得稅還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一是若雇主提供的年終獎為不含稅收入(即由雇主承擔年終獎相應個稅),則需對該獎金進行還原計算再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對于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后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可比照年終獎的個稅優惠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