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人力資源 > 薪酬管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51-5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51-53

        發布時間:2017-01-09編輯:limin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釋義」 本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的進一步界定。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對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即企業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等地區的捐贈,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原外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對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即企業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等地區的捐贈,可據實扣除。為了彌補政府職能的缺位,調動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公益性事業的發展,考慮了國際上的通行做法,解決以前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平的問題,在兼顧國家財政承受能力和納稅人負擔水平的前提下,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標準,統一規定為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適用于所有內資、外資企業。但是出于立法整體體例等因素的考慮,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對公益性捐贈作出明確界定。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首要的就是界定什么是公益性捐贈,以增強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所以本條對公益性捐贈作了明確界定。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與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相比,本條作了相應調整,即將受捐贈的對象由"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改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同時不再具體列舉公益性的捐贈范圍。

          根據本條的規定,公益性捐贈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從理論上來說,企業可以直接向公益事業捐贈,而無需通過中間部門,這樣更有利于節省成本和環節,而且實踐中很多企業向公益事業的捐贈,確實是由企業直接向受援對象捐助的。但是,在稅務處理上,由于稅收征管實踐等方面的考慮,若允許企業直接向公益事業捐贈,稅收上很難處理,而且在我國整個公益性捐贈尚處于起步階段時,允許企業直接向公益事業的捐贈稅前扣除的話,可能會出現一部分企業借此偷漏稅的現象。通過一定的中間部門,來轉接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更有利于管理,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宣傳了企業的捐贈行為,更有利于企業良好和負責任形象的建立,國外對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一般也只限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等中間機構的捐贈。但是,通過什么中間部門予以轉接公益性捐贈,也是個關鍵,如果這個中間部門沒有控制好,也可能造成公益性捐贈的混亂與無序。所以本條對接受捐贈的中間部門作了限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這主要考慮了政府的公信力,也考慮了方便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接受捐贈的對象,能夠滿足實際的需要,因為從我國目前的行政機關組織體系和結構來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數量、遍布范圍和結構等相當廣泛,基本能夠承擔接受捐贈的任務。二是公益性社會團體。在實踐中,經過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設立了很多公益性社會團體,其主要目的就是從事公益性社會活動,接受公益捐贈自然屬于其業務范圍,允許通過這些公益性社會團體從事公益事業的捐贈,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既考慮了我國實踐操作的需要,也滿足了僅通過政府部門進行公益捐贈的不足,同時這些公益性社會團體由于其本身的公益性和在社會上所發揮的作用,一般也具有較強的公信力,所以有必要承認公益性社會團體作為企業所得稅法所承認的公益事業捐贈的受捐對象。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并非所有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都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本條規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還必須滿足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二、必須是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并非企業對外任何形式的捐贈都允許稅前扣除,而必須是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才允許稅前扣除。目前,規范公益事業捐贈的法律有1999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條例草案將公益事業捐贈的范圍限定為如下四項,一是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是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是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是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其實這四項內容就是原本照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而來,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今后可能會根據實踐情況發展的需要,作相應的修訂,而企業所得稅法與本條例規定的公益性捐贈理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協調一致,要充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內容,若采取直接列舉的方式來表述公益性捐贈的范圍,可能比較被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若作相應調整,本條例的有關內容也將作相應調整,條例的穩定性得不到保障。所以,條例最終刪除了公益性捐贈范圍的具體列舉規定,而是直接援引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這樣,本條例規定的公益性捐贈范圍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完全協調一致,其具體內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發展變化作適時調整,而無需修改條例,以適應經濟社會客觀情況的發展變化。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釋義」本條是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界定。

          作為公益性捐贈的中間對象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踐中容易辨認,有著嚴格的設立和審批等程序,無需在條例中再予以具體明確。而對于作為公益性捐贈的中間對象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雖然其有著相應的設立條件、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實踐中對社會團體也有著相應的管理規定,但是對于社會團體的公益屬性,實踐上尚沒有容易為人掌握的依據和標準,所以條例中有必要對此予以明確。本條關于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界定主要是借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相關規定。有一種意見認為,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及登記管理應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財政、稅務部門應著重審查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資金來源和用途,不宜對其他條件進行重復審查,否則與簡化手續、方便相對人的行政改革方向不符。但是,考慮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與本條例調整對象屬性上的差異等因素的影響,不同管理部門的管理角度和側重點不同,基于稅收制度上的特性和考慮,為了確保國家的稅收利益和稅政制度的統一性,有必要由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參加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認定條件,規定相對較為嚴格且可操作的認定標準。

          一、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是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公益性捐贈中規定的社會團體,包括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年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其他非營利的公益性組織。這種正面列舉的方式,操作性可能比較強,但是規范性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存在的漏洞可能也較多。所以,本條采取列舉條件的辦法,明確和規范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界定標準。根據本條的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首先是指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而關于什么是慈善組織,目前尚未有統一而權威的界定。中國慈善組織的發展歷史比較短,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為發展慈善事業奠定了基礎。慈善事業常常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來進行,這類從事慈善事業的社會團體和工作機構統稱為慈善團體。目前,全國有27個省級行政區域內已經建立了慈善總會(基金會、協會),除了中華慈善總會和各地慈善機構以外,一些宗教團體和其他組織也分別以不同的形式組織了各種各樣的慈善機構,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慈善活動。中國目前的慈善公益組織的構成開始出現多元化趨勢:有政府支持的慈善機構,也有宗教團體支持的慈善機構,還有其他社會團體支持的慈善機構等等,不管這些機構的名稱是什么,只要符合本條所列舉的條件,就屬于本條例所規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二、并非所有的基金會和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都必然屬于本條例所稱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經有關主管機關登記為基金會和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并不必然屬于本條例所規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這主要是考慮到企業所得稅征管上的實際需要,有必要從嚴控制和掌握;饡⒋壬平M織等社會團體要成為本條例所規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還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一是,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應當具備幾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些都使得法人的行為能夠得到有效控制,能夠獨立的表達自己的意思,獨立承擔責任,行為更加規范。要求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是對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性質上的要求。一般而言,公益性社會團體在依法登記成立時,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法人的設立條件直接予以認定,所以判斷一個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形式上主要是看主管機關所頒發的有關法人成立文件。

          二是,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并不以營利為目的。這是從組織的設立目的角度,對公益性社會團體所提出的要求。公益事業的范圍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所規定的公益事業范圍,即: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要求公益性社會團體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是考慮到若特定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將無法保證該組織全心投入公益事業,而且當營利活動與非營利活動發生沖突時,無法保證組織的活動仍然能以公益事業為己任。這里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是指這個組織的行為并不以經濟利益的流入為目的,即便是有經濟利益的流入,也不是用于組織成員的分配等用途,而是用于公益事業。

          三是,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這是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資產所有權上的要求,一個組織若要被界定為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確保該社會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法人所有,而不歸屬于組織的創設者,也不歸屬于該組織中的任何工作人員,其歸屬于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屬于法人的財產。

          四是,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所創設目的的事業。這是對組織資產的收益和營運結余用途的限制。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收益和營運結余,除了支付工作人員必要的工資、薪金、辦公經費等外,必須用于公益事業,不能借其他任何的名義,將組織的收益和營運結余用于公益事業之外的用途。若沒有這個限制,可能會激發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沖動,而淡漠原來的公益性活動。

          五是,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這是對組織的剩余財產的最終處置方面的要求。公益性社會團體可能因各種原因而解散,無論是自愿終止還是被依法強迫終止,組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于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它可以直接用于公益事業,也可以轉贈給其他公益性社會團體,而不能被用來分配,或者轉贈給營利組織,以確保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全部財產都用于公益事業。

          六是,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這是對公益性社會團體業務范圍的規定。公益性社會團體所從事的活動,必須與其所設立的公益目的相關,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否則將被排除在公益性社會團體之外。因為,公益性社會團體是因公益性業務而存在,離開了公益性業務,就喪失了其存在根基。

          七是,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這是對公益性社會團體財務會計上的要求。之所以強調公益性社會團體必須具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主要是考慮到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財產必須用于公益事業,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活動。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有利于督促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活動不至于偏離設立目的,也有利于公益性社會團體所受捐贈財產的認定、規范管理等。這個條件要求公益性社會團體由專門的財會管理人員、完全而準確的賬簿、規范的收入和支出制度、規章守則等等。

          八是,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公益性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這個條件主要是防止有些捐贈者借設立公益性社會團體之名,進行類似"洗錢"活動。這個條件也利于確保公益性社會團體專注于公益事業。凡是捐贈者以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等參與社會團體財產分配的,就不構成本條例規定的公益性社會團體。

          九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這是一個兜底條款,主要是解決法律語言的局限性,而且防止出現新情況和新變化而導致上面的條件無法涵蓋公益性社會團體的所有必然條件。之所以將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作為其他條件的制定主體,是考慮到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是社會團體的主管部門,具有相應地專業管理知識和信息,社會團體是否具有公益性,需要聽取這些主管部門的意見。需要明確的是,這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表現形式,并不一定要強求以部門規章形式,而是可以有多樣化的可能,可以是規范性文件等。

        熱點排行
        推薦閱讀

        hr頻道©YJBYS.com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