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案草案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符合政策生育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與此同時,修正案草案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可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晚婚晚育假將取消 ,至少7天的假期沒了】計生法擬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草案提出,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明確全國統一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再生育子女”指的是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的情形。
有關人士舉例介紹,按照之前的生育政策,再婚家庭、生育的第一個有殘疾等情形下,可以生育二孩。“全面二孩”落地后,如果出現兩個孩子都有殘疾等特殊情形,各地將研究具體辦法,安排生育三孩。
草案同時明確,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全面二孩’實施后,難免有省份之間的政策差異,如果夫妻雙方不在一個省,將采取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即哪個省的政策對你有利,參照相應省份的規定執行。”有關人士表示道。
【晚婚晚育假將取消 ,至少7天的假期沒了】草案通過前晚婚晚育享受到的假期福利。注:西藏自治區信息缺失。
晚婚晚育假將取消 至少7天的假期沒了
計生法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明確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法律修改前按規定享受獎勵的可繼續享受獎勵扶助。
對晚婚晚育夫妻的獎勵和福利,源自于1970年代起實施的計劃生育政策。在2001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規定:“第二十五條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現有《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夫婦,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夫婦,可享受晚婚假10天。
【晚婚晚育假將取消,至少7天的假期沒了】不少上班族表示,一旦草案刪除了晚婚晚育的獎勵規定,極少企業會這么“仁慈”,仍會給員工保留這些假期。草案雖然刪除了‘晚婚晚育’的字眼,但希望婚假的10天假期還是可以保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