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城鎮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從原來的1680元上調到1820元,增加140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作了相應調整,從原來的每小時14.5元上調到每小時15.5元,增加了1元。
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按照江蘇省的統一部署,本市從2016年1月1日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近年來,本市通過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制度,構筑起保障和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的底線,有力促進了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正常增長。
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津貼,法定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應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本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