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結構無論你怎么設計,無外乎有兩大部分組成,一部分為每月不變的固定工資,如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學歷工資、工齡工資、技能工資、各種固定的津貼或補貼;另一部分即為可變的浮動工資,如加班費、計件工資、銷售提成、績效工資、項目獎金、季度獎、年終獎及其它一次性、臨時性的獎勵或補貼等。
因此,薪酬結構無論怎么分割設計,萬變不離其中,工資實質就是固定工資+浮動工資(獎金)。在實踐中,有兩種極端情況是不太合理合法的,HR需特別注意不要這樣做:
第一,將月薪統一打包,不分割為“固定工資+浮動工資”,這種做法看是省事,但無形中給企業增加了支付加班費、繳納社保和支付各種帶薪假工資等的支出成本,是不太合理的,沒有幾個老板會這么干傻事的,除非他不知道或不在乎。當然,員工都拿固定月薪,沒有執行計件、提成或績效考核的,無法這樣實施分割。
第二,錯誤地以為薪酬結構設計越細越好,恨不得將固定工資部分中的基本工資定為0,想盡一切辦法增加其它固定薪資項目,來減小基本工資的值,然后通過在勞動合同或企業規章制度中約定計算加班費、繳納社保和支付帶薪假工資等以此基本工資為基數,自認為天衣無縫而降低了人工成本,實質“掩耳盜鈴”,屬于錯誤的違法行為。
因為法律規定只要是每月固定發放的工資形式,不論其是何種形式,都屬于固定工資的組成部分,無論你怎么細分都沒用,分了也白分,算加班、繳納社保和支付帶薪假工資等都得以此固定工資的總和為計算基數。
那么,怎么樣即能降低加班費、繳納社保及員工帶薪假等的支出成本,又能合法呢?
辦法只有一個,就是在進行薪酬結構設計分解時,盡可能地降低固定工資部分(要注意最低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增加可變的浮動工資(績效獎金)的比例。
如有的企業給生產員工定為全是計件工資制,但每月保底工資和加班費計算基數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并在勞動合同或企業的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又或者是以最低工資標準為保底月薪,并在此基礎上再增加計件工資。這兩種做法是可行和合法的。同樣的,銷售提成和績效工資也可這樣操作。
也要掌握一個合適的度,并不能一味地為了壓成本和費用,而降低了薪酬的保健和激勵作用,否則就適得其反了,得不償失。如辦公室管理人員與生產車間員工都一刀切,固定工資都為最低工資標準,并以此計算加班費、繳社保等,就不太合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