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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解放軍文職干部工資有多少?

        發布時間:2017-03-19 編輯:weian

          文職干部工資是國家為了保障軍隊文職干部及其家庭基本生活而以貨幣形式給予文職干部的勞動報酬。文職干部工資制度由中央軍委、總部發布實行。文職干部工資標準是文職干部工資發放的重要依據。從1988年10月起,我軍首次建立了文職干部工資制度。文職干部實行結構工資制,開始由職務工資和軍齡工資兩部分組成。1993年10月根據中央軍委決定,實行與現役軍官相對應的“四結構”工資制。1999年6月23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干部條例》第一章的第二條和第七章的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條規定:

          A、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干部,是被任命為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辦事員級以上職務不授于軍銜的現役軍人是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文職干部按照工作性質分為專業技術文職干部和非專業技術文職干部

          B、文職干部實行職務、級別、等級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其工資水平與現役軍官的工資水平相同。具體辦法由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另行規定。

          C、文職干部按照規定離職、培訓、休假、治病療養以及免職待分配期間,工資照發。

          D、文職干部的政治待遇和住房、醫療、探親、休假等,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E、文職干部家屬隨軍條件以及家屬隨軍以后的安置、醫療和隨調,文職干部家屬符合隨軍條件而未隨軍的應當享受的優待,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F、文職干部因公致殘的優待和犧牲、病故的撫恤以及遺屬安置管理按照現役軍官有關規定執行。

          G、目前文職干部工資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4部分組成

          附: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干部暫行條例

          1988年4月27日,中央軍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干部,是軍隊編制定額內不授予軍銜的干部,是軍隊建設的重要力量,是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

          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文職干部保留軍籍。

          第三條 文職干部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自覺獻身于國防事業。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軍隊有關條令、條例及規章制度,執行命令,聽從指揮,遵守紀律,保守軍事機密,恪守職業道德。

          (三)繼承、發揚人民軍隊的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實事求是,聯系群眾,團結協作,艱苦奮斗。

          (四)具有勝任本職工作的思想理論水平、專業技術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

          (五)身體健康。

          第四條 文職干部實行任命和聘任相結合的制度,按編制員額和編制職務等級配備。文職干部的聘任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條 文職干部和現役軍官之間、文職干部之間,依隸屬關系和所任職務,構成上下級或同級關系。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文職干部可改任現役軍官,可在軍內交流。

          第二章 文職干部編制范圍的原則

          第七條 科學研究、工程技術、醫療衛生、教學、新聞、出版、文化藝術、體育等單位的部分專業技術干部職務,以及為機關、院校、醫院等單位內部服務的部分行政事務、生活保障干部職務,編制文職干部。

          師以下作戰部隊、試驗訓練部隊和保障部隊,原則上不編制文職干部。

          第八條 編制文職干部的單位和職務另行頒布。

          第三章 文職干部的來源和培訓

          第九條 文職干部的來源:

          (一)軍隊院校畢業學員;

          (二)地方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

          (三)現役軍官;

          (四)地方專業技術干部。

          第十條 采取多種形式組織文職干部在職學習,有計劃地安排文職干部進修深造。

          第四章 文職干部的職務和職務等級

          第十一條 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文職干部的專業技術職務設高、中、初三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名稱和檔次,按國家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從事非專業技術工作的文職干部的職務名稱按編制執行。其職務等級分為:正局級、副局級、正處級、副處級、正科級、副科級、一級科員、二級科員、辦事員。

          第五章 文職干部的任免、晉升和獎懲

          第十三條 文職干部職務的任免權限:

          (一)正局級干部職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任免;

          (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副局級、正處級干部職務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大軍區、軍兵種或相當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任免;

          (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副處級、正科級干部職務由有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任免,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也可由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任免;

          (四)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和副科級以下干部職務由有任免權的師(旅)級單位正職首長任免。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干部專業技術職務的晉升和非專業技術干部職務等級的晉升,按國家和軍隊頒布的有關條例和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各級首長、政治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文職干部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職務和工資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文職干部的獎懲,參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軍隊的其他有關條例和規定執行;符合國家有關獎勵條例和規定的,報請國家給予獎勵。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軍事法院依法審理。

          第六章 文職干部的待遇

          第十七條 由現役軍官改任的文職干部,工資水平與現役軍官相同。文職干部的工資等級及其標準,由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制定。

          第十八條 文職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糧油定量、住房、醫療、探親、休假,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文職干部家屬隨隊條件及家屬隨隊后的安置、醫療和隨遷,文職干部家屬符合隨隊條件而未隨隊應享受的優待,按照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文職干部因公致殘的優待和犧牲、病故的撫恤以及遺屬的安置管理,執行國家和軍隊對現役軍官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文職干部的最低服務年限和轉業、退休

          第二十一條 文職干部的最低服務年限,從任軍隊干部職務之日起計算:

          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和非專業技術職務的15年;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20年;

          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30年;

          未達到最低服務年限的,除組織安排以外,本人一般不得要求離開軍隊。對要求提前離開軍隊,經教育仍繼續堅持的,視情節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防建設需要,軍隊可以安排下列文職干部轉業地方工作:

          (一)單位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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