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保衛”薪酬,你不能做旁觀者
不簽勞動合同還拖欠工資,維權需要收集哪些證據?滿足什么條件,支付工資的一方會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員工休病假和孕產假時,這工資該如何發放,這期間保險是從工資里扣還是由企業來承擔……本期《說法》,本報律師團成員來為大家說說,關于工資方面讀者們應該注意的一些問題和相應的權利。
------------------案例一-------------------
未續訂勞動合同后遭辭退,員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
王某于2010年11月1日在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月薪5000元,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合同期滿后,王某繼續在公司工作,公司卻未與其續簽勞動合同。2014年3月23日用人單位以王某嚴重違法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
后王某將公司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未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提出,我們不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是沒有續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待遇都是正常履行,沒有對王某造成損失,且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不訂立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最終,經過仲裁委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工作人員表示,在具體適用中,未續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一直存有爭議。根據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013年8月1日表決通過的《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安排下繼續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案例二-------------------
單位注銷登記如何討薪,起訴開辦人維權成功
在門診干外科工作,卻被單位一直拖欠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龍口的孫某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卻因為單位已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未被受理。沒辦法,孫某只得通過法律手段,為自己維權。
孫某在龍口某醫療門診部做外科工作,因被拖欠工資與工作單位產生爭議,2012年,孫某辭職離開。為向龍口某門診部請求拖欠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孫某首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仲裁查明該門診部已于2012年8月辦理了工商注銷登記,因此以被申請人主體已不存在為由駁回了孫某的仲裁請求。
孫某不服,起訴到龍口市人民法院。經法院依法向工商部門調查,該門診部確于原告申請仲裁時即已辦理了注銷登記,工商注銷登記意味著民事主體資格的消滅,孫某起訴門診部主體不適格,因此孫某到法院仍然起訴門診部是不正確的,也無法進行送達,應駁回其起訴,經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孫某依法另行變更起訴門診部的開辦人趙某為被告。
雖然趙某是外地人,但雙方合同履行地為龍口,因此龍口法院仍應受理此案。受理后承辦法官經多種方式送達趙某均被拒絕,經過協調衛生局等部門提供線索,查找到了門診部開辦人趙某。承辦法官反復進行相關法律規定的解釋,進行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最終促成雙方自行和解,孫某最后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
--------------要維權,先學學這些-------------
山東中亞順正律師事務所徐永強
員工延長工作應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
提起工資就避免不了說到個人所得稅。根據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動報酬所得都需要納稅,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領取提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員工來講,還有一個加班費的問題。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無論后來有否安排補休,均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該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
山東信誼律師事務所林宇南
員工和單位約定工資時最好存證據
林宇南表示,每個地區對本地區的工資都會有一個最低標準,一般來說這個標準是指的全日制用工,不包括臨時用工。有的企業會利用這個規定來規避法定義務,比如招非全日制用工人員,簽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卻讓員工每天工作超過4小時,工資也是一月一結,卻不給全日制用工人員的待遇,不給交保險。這種情況下,員工其實和公司實際形成的是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公司應當依法給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讓其享受和全日制員工同樣的待遇。
另外,在和用人單位約定工資時,最好書面約定,如果口頭約定工資,最好錄音,以防有糾紛時出現扯皮的情況。林宇南說,例如,員工和用人單位合同約定工資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口頭約定每月5000元,實際支付時每月4000多元員工也都簽了字,F在對方拖欠工資,按照什么標準來支付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林宇南說,關于工資這塊的舉證,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搜集足夠的證據是必要的。如果員工可以證明對方手頭有工資表但是對方卻拒不提供,那舉證責任就倒了過來,由用人單位出示證據來推翻這個說法。
山東鼎然律師事務所李修渤
未簽合同的農民工最好及時確認工程量
李修渤表示,在他代理過的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中,以建筑行業的居多,在小年等節點,也常會出現討薪的農民工隊伍。主要是因為建筑企業本身工程款支付就不是特別及時,對農民工來講,他們的工資大都不是按月發放,一般都有個較長的時間節點。另外農民工流動性較大,一般很少和用人方簽勞動合同,用人方也不會給其繳納養老保險,多是按照本身的工作量和工作時間來計算報酬。
李修渤說,因建筑工程是層層分包下去的,很多農民工弄不清楚自己是給誰干活,是哪邊的人,手頭的證據很少,自身法律意識也比較單薄,所以雖然法律上給農民工討薪開通了綠色通道,他們也很少通過法律程序來解決,有的甚至通過極端的錯誤的方式來維權。在日常工作時,農民工最好每隔一段時間就找用人方去簽一個書面的東西,對自己的工程量和報酬進行確認,這個東西必須是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關系的經辦人來出具,且必須是原件,不要復印件,也不要隨便讓一個可能后來不會被用人方承認的人來簽。這樣一旦出現問題,不管找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是通過法律維權,手頭都有比較實質性的證據。
山東同濟律師事務所張大尉
病假期間企業應按工資70%給員工發放工資
張大尉表示,在員工休孕產假的時候,應該享受和之前一樣的工資待遇,但如果之前員工領取的是績效工資,那績效這部分在這期間就沒有了,應該領取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而員工在休長時間的病假時,單位一般要按照該員工工資的70%給予發放工資,如果之前該員工領取的是績效工資,那就是發放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的70%。而這期間的保險仍然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由個人和企業分別承擔。
張大尉說,在工資支付中,有的拖欠工資的企業或個人會給員工開具工資欠條。雖然是欠條,但不應該按照普通民事案件來處理,而應該按照勞動爭議案件來處理,員工可持欠條到仲裁委請求仲裁。拖欠工資的企業或者自然人,如果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然不支付,就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獲罪者根據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