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中產生的培訓費是應該直接在工程項目中核算,還是通過應付職工薪酬中的教育經費核算?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06〕3號)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準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因此,企業工程項目負擔的職工教育經費,應記入相關工程成本。
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貸:銀行存款。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財會〔2006〕3號)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第七條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第三十二條規定,本準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因此,企業工程項目負擔的職工教育經費,應記入相關工程成本。
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
貸: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