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薪酬與風險掛鉤 遏銀行“唯利是圖”
痛定思痛。銀行業唯利潤是圖、鼓勵冒險的薪酬制度被認為是此輪金融危機發生的罪魁禍首之一,而國際監管方面對此的反思從沒停止。
近日,巴塞爾銀行業監管委員會發布了名為《將薪酬制度與風險、業績掛鉤的方法》(Range of Methodologies for Risk and Performance Alignment of Remuneration)的最終報告。
巴塞爾委員會表示,該報告旨在使銀行和監管當局加強對于“經風險調整后的薪酬制度”(risk-adjusted remuneration)的認識,并希望通過提供相關實例和解釋,促進銀行業在更廣泛的領域采用健全的薪酬制度。
目前,中國銀監會亦主導推行商業銀行穩健的薪酬制度,我國商業銀行雖然對風險重視程度不斷提升,但實際操作中,薪酬分配導向仍以利潤為主導。
二、薪酬與風險掛鉤
報告指出,健全的薪酬調整機制包含若干部分,涉及薪酬制度的設計、業績考核的方法、事前和事后調整、延期支付以及獎勵程序等;報告還著重分析了可能降低薪酬風險調整制度有效性的因素,其中包括:銀行沒有將薪酬制度納入整體風險管理構架;業績考核機制沒有考慮對風險的覆蓋;以及風險調整方式缺乏對于雇員層級和活動的充分衡量。
巴塞爾委員會指出,對薪酬制度進行風險調整是必要的,通常來說,薪酬的發放會早于最終風險結果的出現,因此,需要在事前對風險進行估計,事后對風險進行監測。
報告表示,經風險調整后的薪酬制度需要考慮所涉風險的性質和可能發生風險的時長,風險調整應和雇員、經營團隊的行為掛鉤,并考慮其行為對機構整體風險水平的影響。
在實際中,因適用的情形不同,事前和事后調整都需要,例如,發生概率低、影響力大的“爛尾風險”,在事前很難監測,相應地,推遲支付制度會降低相關人員的風險承擔動機,但推遲支付也并非萬能,比如,雇員可能會將公司暴露在超長期才能顯現的風險之中,此時,事前調整就變得重要。
報告指出,推遲支付和事后調整的功效也會因為雇員崗位角色和層級不同而有所區別,當雇員個人行為與公司的業績聯系較大時,推遲支付會更加有效,而與雇員行為掛鉤的有效的獎懲制度,則會提高推遲支付制度的有效性。
在薪酬制度的設計上,現金和股權工具(股份與期權)的比例是一個重要參數,報告指出,如果想達到效果,股票應該有足夠長的禁售期。
三、倚重經濟效率指標
報告稱,在衡量雇員經風險調整的業績時,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傾向于使用經濟效率指標(economic efficiency measures),比如經過風險調整的資本回報(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RAROC),而一些其他經常使用的指標包括利潤、經風險調整的融資成本、單純的會計調整等。
除了理論分析,報告還對當前國際上一些銀行的經風險調整的薪酬制度進行了舉例評析。
在量化風險調整部分,報告列舉某跨國銀行的薪酬計算,其主要由3個參數組成:稅前利潤、經濟利潤(稅后利潤減去資本要求)和風險資產回報。報告分析指出,這種方式的好處在于考慮到了利潤、資本、風險等金融機構風險管理的主要因素,但報告同時建議該行將流動性成本指標也納入其中。
在定性風險調整部分,某銀行的薪酬委員會在“薪酬池”被定量測算之后,參考財務委員會和風險委員會的報告,并對“薪酬池”作出相應調整。報告點評指出,其做法考慮到了一系列因素對薪酬的影響,但是最終決定的理由需要書面記錄在案。
四、中國商業銀行實踐任重道遠
為了實施穩健的薪酬機制,中國銀監會曾在去年2月印發《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下稱《指引》),稱應適當縮減業績指標考核權重,提高風險指標考核權重。但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采訪了解,銀行雖然對風險重視程度不斷提升,但實際操作中,薪酬分配導向仍以利潤為主導。
某國有大行總行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在利率管控的情況下,銀行業目前仍以追逐利潤為導向,“薪酬與風險掛鉤實行起來有困難,很多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現在還不健全,更不要提將風險納入薪酬考核了。”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貸款發生損失后,對于相應負責人員的追責力度很大,但并沒有延遲支付等事前和事后薪酬制度風險調整方法。
另一國有大行北京某支行人士表示,在貸款業務上,貸款損失與薪酬的掛鉤非常密切,如果出現壞賬,責任是“終身制”的,但她同時稱,這種掛鉤只發生在貸款質量下降之后。
關于業績衡量指標,一些銀行正在嘗試使用“經濟增加值”(EVA)來替代過去的利潤指標。附加經濟價值原理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