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推動勞動力市場建設與工資分配法制化。用法制化的工資分配制度來保證勞動力市場健康有序的運行,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穩定和發展的手段,也是作為國家加入WTO與國際勞工組織工資制度接軌的基礎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種經濟類型的企業都應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二、任何工資分配形式,都要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規定。隨著我國工資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工資分配的形式也多樣化,有"月工資、計件工資、提成工資;周、日、小時工資"等分配形式。用人單位不論執行何種工資分配形式,都要符合國家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規定。勞動部《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八、十九條規定:"最低工資一般按月確定,也可按周、日或小時確定。各種單位時間的最低工資標準可以互相換算。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例如:服裝加工類的企業,基本上都是執行計件工資的分配形式,其工資折算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8小時以內職工平均生產服裝的件數進行折算(即為基本定額的單價工資),在完成計件基本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加班的,應根據《工資支付暫時規定》,即: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職工休息日工作的而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的150%、200%的工資;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工資。有的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職工休假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資支付還是按法定工作日8小時計件的基本定額單價支付職工的工資是錯誤的,應按其上述規定折算支付職工的工資。再例如:執行提成工資的用人單位,其職工工資分配應先為職工確定基礎工資,其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在此基礎上根據超額完成的比例再實行提成工資。
三、受最低工資制保障的前提:職工要提供正常的勞動。勞動部《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3條規定:"本規定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第20條規定:"勞動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最低工資制度標準。"也就是說,企業無論執行何種工資制,職工享受最低工資制保障的前提是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要提供正常勞動。即:職工在法定的時間內要完成既定的工作量,同時工作質量(或)生產的產品質量,也要達到規定的要求。有些用人單位在職工見習、試用期內支付職工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也是違反《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的,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所在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發布時間:2017-09-30編輯:湘榮
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相關推薦
- ·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的基本簡介、背景、亮點
- ·中央管理企業主要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 ·工齡工資的作用有哪些
- ·HR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常見八大誤區
- ·走出最低工資標準的八個誤區
- ·高齡民工更需要制度養老
- ·2016人力資源三級薪酬管理之薪酬制度
- ·薪酬制度定制:員工薪酬管理七宗“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