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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薪酬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3-02-14 18:59:22 薪酬管理 我要投稿

        薪酬管理規章制度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薪酬管理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薪酬管理規章制度5篇

        薪酬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駕校的員工薪酬評定及其預算、支付等管理工作,建立駕校與員工合理分享駕校發展帶來的利益機制,促進駕校實現發展目標。

          第二條:原則 駕校堅持以下原則制定薪酬制度

          1、按勞分配為主的原則;2、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3、員工工資增長與駕校經營發展和效益提高相適應的原則;4、優化勞動配置的原則;5、駕校員工的薪酬水平高于當地同行業平均水平。

          第三條:職責

          一、員工薪酬管理暫時由駕校的行政人事部門負責,主要職責有:

          1、擬訂駕校薪酬管理制度和薪酬預算;2、核算并發放駕校員工工資;3、受理員工薪酬投訴。4、核算、填制、審核上報《員工薪酬月報表》和《轉正、調動、晉升、匯總月報表》。

          第二章 薪酬結構

          第一條:薪酬構成

          駕校員工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福利。 即:工資=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助+福利+獎金–扣款。

          (一)基本工資

          1、基本工資參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根據我市職工平均生活水平,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各類政策性補貼而確定,最低工資標準¥元,我駕校擬定為¥元。

          2、由于各個員工業務技能差異,為了重點激勵優秀員工,在職等不變的情況下,為優秀員工提供工資上升通道,我們將各個職等的崗位工資分為A.B.C等級,根據崗位評價情況和薪酬市場調查,確定各崗位最低和最高基本工資限額,并推算出各等級工資數額。

          (二)崗位工資

          1、崗位工資綜合考慮員工的職務高低、學歷技能高低、崗位責任大小、能力強弱、貢獻多少、經驗豐富與否,在本駕校從業時間長短等因素而確定。

          2、根據崗位評價的結果參照員工工作經驗、技術、業務水平及工作態度等因素確定相應崗位工資等級,將駕校所有崗位劃分為高層、中層和基層三個層次,暫定管理、財務、行政人事、辦公室、訓練場等幾大部門。

          3、崗位工資其它規定

         、 駕校崗位工資標準須經駕校領導批準;

         、 駕校可根據經營狀況變化而修改崗位工資標準;

         、 新進人員被聘崗位以及崗位級別調整由行政人事部提出初步意見報駕校校長批準后執行,對從事專業性較強崗位的人員,駕?梢暻闆r而定。

          ⑷根據“變崗變薪”原則,員工晉級則增薪,降級則減薪。薪酬變更從崗位變動的后1個月起調整。

          (三)績效考核:

          根據員工個人工作業績做出的考核。各崗位規定其任務額,如果連續數月未完成任務額,駕校有權隨時進行崗位培訓。任務額定義:根據駕校各部門規定。

          (四)津貼/補貼

          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津貼/補貼是駕校員工薪酬的有機組成部分,包括出差津貼、學歷津貼、酷暑嚴寒慰問津貼等。

          補貼,為保證員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包括交通補貼、通信補貼等。

          1、交通補貼:根據員工居住地與工作地點情況具體核定。

          2、通訊補貼:根據工作性質與崗位的特殊性,除了業務部通訊津貼按崗位不同暫定100-200元/月之外。3.試用員工不享受任何津貼或補貼。

          (五)獎金

          1、獎金制度適用于本駕校所有部門的全體正式員工。

          2、獎金種類分為績效獎、和校長特別獎2種。

          3、試用員工原則上不享受獎金待遇,特殊情況除外。

          (六)福利

          1、法定福利——駕校按國家規定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失業保險。因駕校尚未辦理社保事宜,暫時等擬定之后再辦理。

          2、駕校為員工設置、帶薪假、禮品福利。

          3、駕校提供員工宿舍,凡是登記入住宿舍的員工每月從工資中扣繳100元作為水、電、燃氣等費用。

          4、駕校員工可享受一年一度的健康體檢。

          5、員工生日月,可享受駕校給予100元的津貼。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一條:薪酬支付方式

          1、由員工統一在銀行辦理員工個人工資卡,在每月15日將實發薪資轉入員工個人工資卡(如遇節假日順延)。2、福利禮品由行政人事部發布通知后直接去領取。

          第二條:工資核算

          1、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根據勞動法規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250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日工資=月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

          小時工資=月基本工資÷(月計薪天數×8);加班工資=日小時基本工資×加班小時數(半小時內的加班不計算)駕校安排員工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在公休日加班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補休的和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應按以下標準和《考勤和休假制度》規定審批程序發給加班費。

          2、考勤扣款

          (1)事假扣款:按《考勤和休假制度》規定需扣款的'缺勤,扣款額=日基本工資×缺勤天數。

          (2)遲到/早退扣款:按駕!犊记诤托菁僦贫取房鄢嚓P費用

          (3)脫崗扣款:按駕!犊记诤托菁僦贫取芬幎ǖ目鄢嚓P費用

          (4)曠工扣款:按駕!犊记诤托菁僦贫取芬幎ǖ目劭顦藴士劭。

          扣款額=日基本工資×曠工天數×3。

          (5)病假扣款:病假期間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員工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計算。即:日工資-(日工資×30%)=病假工資

          (6)婚假:駕校員工符合國家法定結婚年齡(男25;3天的帶薪假,之外在3天婚假的基礎上還可以增加一;扣繳方式:日基本工資×(休假天數-3天法定婚假);

          (7)喪假扣款:員工的直系親屬(直系親屬指配偶、;扣繳方式:日基本工資×(休假天數-3天法定喪假);

          (8)年假/探親假:凡工作滿一年的員工,符合探親;情況,駕校給予3天帶薪探親假;

          3、其他扣款(1)宿舍費(2)伙食費(3)違紀扣除(4)其他扣除

          4、工資條形式

          (1)應發款項=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助+福利+獎金;

          (2)應扣款項=考勤扣款+其他扣款;

          (3)實發金額=應發款項-應扣合計。

          第三條:離職與被解雇員工薪酬支付

          1、員工因自己的原因要求離職,應提前三十天向駕校遞交了書面通知,按駕!峨x職管

          理制度》辦理了離職手續,離職前的未發薪酬按以下規定計提、支付。

         、烹x職月工作日的基本工資按日計算,績效工資仍按正常月度工作績效考核計算,離職日后的缺勤按事假處理;竟べY和績效工資在離職日結算次月15號支付。

         、颇甓瓤冃И労统~利潤提成獎:在年終后離職的,按駕校當年計獎辦法計發;年中離職的不計發。

          2、如在約定的未發薪酬支付日之前發現離職員工有直接損害駕校經濟利益行為或在職期間遺留的業務問題給駕校造成經濟損失,離職員工應當賠償的,只支付在扣除賠償金后的余額。

          3、員工離職不按駕!峨x職管理制度》辦理離職手續的,不予發放離職月的應發未發薪酬,待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發放。

          4、因員工過失,駕校按違紀辭退處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給駕校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從應發未發薪酬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必須追加賠償。

          第四條:試用期工作時間不足三日的不支付工資。

          第五條:薪資異動核算

          駕校員工因轉正、職位異動產生薪資異動,一律以駕校統一制作的《員工轉正審批表》和《員工異動審批表》審批時間為準。

          第六條:月工資發放審批流程

          1、駕校員工月工資發放審批流程

          (1)實行提成月薪制的部門按本駕校制訂的《提成工資計算辦法》規定編制本部門員工的基準提成工資,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送本駕校行政辦公室、財務部審核提成總額,經各部負責人簽字后,送駕校校長批準簽字,再轉送行政辦公室備案。

          (2)行政辦公室工資核算責任人依據《員工考勤匯總表》核算員工的考勤扣款;依據其他相關規定核算員工的其他應發款項和應扣款項,編制出《工資發放表》和《工資匯總表》,送轉財務部復核報駕校校長批準后備案。

          (3)由財務部按經駕校負責人簽字的《工資發放表》數額,將工資匯入員工個人的工資帳戶。

          (4)各部門工資核算負責人將經駕校負責人簽字的《工資發放表》、《工資發放匯總表》復印件及電子版報駕校行政人事部備案審核。如有差錯改正之處,由駕校行政辦公室發出文字整改通知,于下月進行調整。

          第七條:員工工資發放與核算資料管理規范

          1、工資核算必須使用駕校統一制定的有關報表格式。

          2、工資核算的依據資料必須分月整理成冊,由主管部門建檔保存。

          3、每月員工工資應發、應扣與實發數據,應采用工資條的形式告知員工本人。

          4、工資核發出現差錯,員工和有關責任人應及時糾正。

          第八條:薪酬支付日

          駕校計薪周期為每月的一日至月終日,薪酬支付日為次月的十五日。如薪酬支付日遇公休日或節假日,則提前或順延一天。

          第九條:本暫行制度至發布日起執行。由駕校行政辦公室負責起草、解釋。

          **駕駛培訓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本中心為貫徹同工同酬、勞資兩利的原則,以達到實行公平合理、簡單確切的工資管理辦法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薪資原則

          員工薪金是以社會經濟水平、企業支薪能力以及個人工作能力、工作經驗、工齡、學歷等作為依據發放。凡本中心員工的工資待遇,除有特殊情況之外,均應依照本制度辦理。

          第三條薪資構成(建議分類:崗位工資《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住房、工齡》/獎金《全勤獎、年終雙薪、年終獎金》/加班《非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法定節假日》

          員工薪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構成,其中基本工資占月工資的70%,績效工資占月工資的30%。

          1、基本工資是根據“職務價值”確定給付的范圍,在此范圍內再依“個人職能”核給固定工資。

          2、績效工資是根據“職務價值”確定給付標準,再依個人工作績效核給變動工資。

          第四條薪資形態

          員工工資以月薪制度為標準。

          第五條薪資結算日

          基本工資與績效工資的計算期間以月底最后一天為結算日。

          第六條薪資支付日

          1、薪資之給付原則是在每月的15日支付,工資支付日遇休假日或星期例假日時,則提早于前一日發放,但若遇連續兩日以上的休假時,則在銷假上班后第一日發放。

          2、中心因不得已的理由而無法按期支付工資時,應于支付日的前五日早上公告通知員工。

          第七條薪資之扣除

          除依據法令之扣除額外,其住宿方面之相關費用也由薪資中扣除。

          第二章工資等級標準

          管理、技術、行政部分(建議分管理、技術兩類,管理包含行政)

          第一條初任工資

        薪酬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公司員工薪資,完善公司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員工在本職工作中為公司整體目標的實現和可持續發展作出貢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員工實行崗位主管制薪資標準。

          第三條

          公司薪資標準隨著公司經營效益、社會薪資水平和物價指數變化等因素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及特聘員工。

          第五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章薪資構成及標準

          第六條薪資構成

          崗位主管制薪資由崗位工資和工齡補貼兩部分構成。崗位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崗位津貼和績效工資。

          (一)基本工資;竟べY是薪資構成的基本部分,以保障員工基本生活標準,包含國家及本地區規定的各種津貼、補貼。基本工資占崗位工資的30%,按月發放。

          (二)崗位津貼。崗位津貼與員工擔任相應職務、崗位掛鉤,是任職資格、工作責任在薪資中的體現。根據員工工作出勤和履行職務職責情況,每月經考核后發放。崗位津貼占崗位工資的40%,按月發放。

          (三)績效工資是員工的工作績效在薪資中的體現,占崗位工資的30%,根據員工出勤和履行職務情況,經考核后發放,其中G類高層經營管理類員工按年度考核發放,經營管理、專業技術A類員工按季度考核發放,其他員工按月考核發放。

          第七條薪資標準

          (一)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可參照本制度相應崗位薪資標準執行。

          (二)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助理等執行《高層經營管理人員薪資標準》(附表1)。

          (三)公司各類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類員工分別按相應崗位類別執行《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類員工薪資標準》(附表2)。公司經營管理、專業技術類員工分為高級主管(A類)、中初級主管(B類)。

          (四)公司技工、服務類員工按相應崗位執行《技工、服務類員工薪資標準》(附表3)。技工、服務類員工分為高級技工(A類)、中級技工(B類)及初級技工(C類)。

          (五)試用期員工按擬聘崗位薪資的80%計發試用期薪資。

          (六)特聘員工按所聘崗位,執行《特聘員工薪資標準》(附表4~6)。

          第三章薪資確定與審批

          第八條

          公司實行崗位主管制薪資標準,根據員工工作態度和責任心、專業技能和潛能發揮的效果、擔負工作難易程度、責任輕重、工作業績和貢獻大小,綜合確定員工類別并授予相應的主管級別。

          第九條

          新錄用員工可根據公司《員工聘用制度》確定擬聘崗位和薪資級別,并按程序進行報批,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再行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第十條

          公司員工調整工作崗位后,依據其新的崗位和職責,確定相應的薪資類別和級別。

          第十一條

          公司根據員工所聘崗位、工作職責、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和貢獻大小,兼顧其工作經驗、學歷、職稱等綜合因素確定其工作崗位及相應的`薪資級別。對同一職位的員工要根據其工作職能分類和工作性質的不同確定不同的薪資級別。

          第十二條

          員工薪資標準的確定需分別填寫《員工調整薪資級別審批表》。

          第四章 薪資發放

          第十三條 公司實行薪資下發制。每月6日支付員工上月薪資,薪資支付日如遇公休日或法定節假日,則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第十四條 每月薪資核定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考勤情況及考核結果編制工資發放表,經審批后交財務部門執行。

          第十五條 新錄用員工自報到之日起開始考勤,工作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天數計發薪資。

          第十六條 試用員工、特聘員工次月6日一次性發放上月薪資。

          第十七條 辭職、辭退或調離的員工交接完工交接完工作后,可按有關規定到人力資源部辦理薪資結算手續。

          第十八條 依據國家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公司可從員工薪資中扣除下列款項:

          (一)個人收入所得稅;

          (二)各種勞動保險費用;

          (三)員工私人借款償還金;

          (四)公司制度性規定的超支費用;

          (五)公司公寓的水、電、煤氣、電話費等;

          (六)根據公司制度規定應扣除的其他款項。

          第十九條 績效工資的發放比例?己私Y果稱職者發放績效工資的100%,基本稱職者發放績效工資的50%-90%,不稱職者不發放績效工資?冃ЧべY的發放辦法另文規定(附后)。

          第五章 薪資調整

          第二十條 根據公司經營發展需要、經濟效益與社會經濟變化等因素調整公司薪資標準,原則上一年調整一次。

          第二十一條 公司可根據員工崗位變動和年度員工考核情況,及時調整薪資,并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填報《員工調整薪資級別審批表》(附表7),按規定權限進行審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所屬公司可參照本制度制定相應的薪資管理制度(生產經營性、服務性企業應根據行業特點和企業經濟效益情況另行制定薪資管理制度),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薪酬管理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制度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訂立的薪酬管理規定。

          第2條本制度堅持內部公平、外部競爭性原則。

          第3條本制度所稱員工是指公司所有人員(不含董事長、總經理),普通員工是指部門經理職級以下的員工。

          第4條公司設立薪酬考核委員會,負責每年的崗位定級、績效工資、超額任務獎、年終效益獎金方案以及特殊獎金發放等方面的評定、審議。

          第5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編制內的所有員工(不含董事長、總經理)。

          第二章薪酬方式與適用范圍

          第6條公司的薪酬方式分為四種:月薪制、年薪制、談判工資制和績效工資制。

          第7條月薪制適用于普通員工。普通員工的工資管理采取月薪制,根據員工的服務質量按月考核發放。

          第8條年薪制適用于各事業部和子公司總經理、核心副總經理。年薪工資根據年度任務由總經理核定年薪總額。實行年薪制的員工,其工資包括三部分:月工資、半年考核工資、年度考核工資,其工資比例為4:2:4。超額完成任務的在年終按經濟責任書規定。

          第9條談判工資制適用于公司引進的科技及高層管理人才,根據具體情況由人力資源部核定,報總經理審批。

          第10條績效工資制適用于實行上述三類工資制之外的其他員工。全部薪酬分為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工齡工資、超額任務獎、年終效益獎金、特殊獎勵等。

          第三章績效工資制結構和內容

          第11條根據崗位的性質和在崗人員的具體情況,確定員工的工資級別。

          第12條員工的工資級別額度指固定工資和標準業績工資之和,根據各崗位的實際情況,確定二者的比例。

          副總經理級的固定工資與標準業績工資的比例為6:4;

          部門經理級固定工資與標準業績工資的比例為7:3;

          普通員工級的.崗位固定工資與標準業績工資的比例為9:1;

          第13條業績工資:

          業績工資=個人標準業績工資xx績效考核系數(見下表)。

          部門經理級(含)以上中、高層員工業績工資根據季度指標考核結果和年度指標考核結果分別按季度和年度發放。

          第14條員工的工齡工資。

          本企業工齡工資計算標準:員工加入新公司簽訂合同后滿一年開始計算本企業工齡工資,每人10元/月,之后本企業工齡每增加一年,工齡工資增加10元,增加到150元/月為止,以后不再增加。

          第15條員工病事假全年累計超過15天,福利假累計超過30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公司年假除外)或因為試用期等原因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年終效益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除以12個月折算。

          第16條論何種原因在每年12月31日以前離職的員工都不享受當年的年終效益獎金,離職時間以公司人力資源部批準認可的離職時間為準。

          第四章績效工資制工資級別

          第17條員工轉正定崗后確定崗位工資級別,各個崗位的工資級別有一定的浮動范圍,總經理確定部門經理以上崗位的級別,人力資源部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普通員工的實際崗位級別,報總經理審批。

          第18條公司薪酬考核委員會每年根據員工工作業績、態度和能力綜合得分決定員工崗位晉級或降級。

          第19條工資等級劃分為三個層次,分別為副總經理層、經理層和普通員工層。

          第20條副總經理層分為A、B、C、D、E五級,副總經理層可在五級內晉升或降級。

          第21條經理層分為A、B、C、D、E、F、G、H八級,不同經理的級別不同,可在自己相應的調整范圍內晉升或降級。

          第22條普通員工層分為A、B、C、D、E五級,其中每一級又分若干檔次,共28個檔。

          第23條員工崗位發生調整后,其崗位級別作相應調整。

          第五章試用期薪酬

          第24條公司員工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特殊情況下最多可以延長到六個月。

          第25條員工入職后按月領取約定的試用期工資。

          第26條試用期期間的考核依據由各部門和人力資源部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27條試用期工資由人力資源部與試用員工單獨約定。

          第六章薪酬組織與發放

          第28條薪酬考核委員會主席為公司總經理,副主席為行政副總和財務副總,人力資源部經理為執行副主席。

          第29條薪酬考核委員會主席負責提出整體薪酬政策方向,行政副總負責提出激勵目標,財務副總負責提出薪酬成本目標,人力資源部經理負責提供具體方案并在每年年度績效考評結束后組織薪酬調整工作會議。薪酬調整工作會議主要討論崗位工資級別調整、年終效益獎金方案、特殊津貼發放等有關薪酬激勵的問題。具體員工工資級別調整和各項薪酬發放由人力資源部根據薪酬工作會議和績效考評結果執行。

          第30條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編制每月薪酬發放方案,報總經理審批后送達財務部執行。

          第31條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效益獎金的發放方案,報總經理審批后,送達財務部執行。

          第32條員工固定工資、工齡工資發放時間為當月5日,月度績效工資發放時間為下一個月5日,季度績效工資發放時間為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各部門必須在次月25日前將上月工資表報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33條員工的超額任務獎金,根據考核情況,按季度或年度發放。

          第七章附則

          第34條公司有權自主決定內部所有員工的工資關系、工資標準及其獎懲方案。

          第35條本規定是公司企業管理制度的組成部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36條公司實行工資保密制度,個人不得透露本人工資給他人,也得向他人詢問,相互之間不得討論,否則將視情節給予處罰。

          第37條本規定從20xx年9月1日起開始試行。

        薪酬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條為促進我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發展,加強對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是指經外經貿部批準有權經營外派勞務業務、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持有有效《外派勞務許可證》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外派勞務人員是指經企業組織在國(境)外為國(境)外雇主提供服務的個人,包括已派出和已經招收而尚未派出的個人。

          第四條對于在派出期間與原工作單位仍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的外派勞務人員,企業可以向其收取服務費(即管理費和手續費),原工作單位可以從服務費中提取補償費。服務費總額不得超過勞務合同工資(扣除駐在國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下同)的25%。補償費提取的比例由企業與原工作單位商定。

          對于無工作單位或在派出期間與原工作單位脫離勞動合同關系的外派勞務人員,企業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勞務合同(指企業與勞務人員簽訂的外派期間的合同,下同)工資的12.5%。

          對于與企業具有勞動合同的外派勞務人員,企業收取的服務費不得超過勞務合同工資的25%。

          第五條企業收取服務費原則上應在外派勞務人員出國前一次性收取。一次性收取有困難的,由企業與勞務人員協商解決。

          根據我國國情,企業收取的服務費主要用于組織和管理外派勞務人員所發生的費用,包括派人單位為外派勞務人員保留工作崗位及仍在國內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

          第六條外派勞務人員出國費用,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體檢費、培訓費、差旅費等,均由外派勞務人員按實際付費金額自行負擔。

          企業可預先收取上述費用,按實際發生數結算,未用完部分應如數退還,超額部分由外派勞務人員補交。因不可抗力造成外派勞務人員未能派出的,外派勞務人員無權要求退還企業已支出的費用。

          第七條企業收取的服務費已包括企業在國(境)內、外管理外派勞務人員的費用,企業不得在收取的服務費及第六條規定的費用之外,以任何理由另行收費。

          第八條與外方雇主簽訂的勞務合同,未能履行、部分未能履行、雇主拒絕或拖延支付外派勞務人員合法所得,如非因外派勞務人員責任造成,企業應負責交涉。交涉不成,企業除按比例減收或退還服務費外,還應按執行合同時間比例賠償勞務人員負擔的第六條規定的各項費用。

          由外派勞務人員違反勞務合同引起的上述后果,外派勞務人員則無權要求減收或退還已收取的服務費及其自行負擔的費用。

          第九條外派勞務人員按約定繳納服務費后的.工資凈額及獎金、加班費等歸外派勞務人員所有。雇主通過企業支付的,企業應及時支付給外派勞務人員,不得拖延或拒絕支付。

          第十條為保證外派勞務人員履行勞務合同,企業可以向外派勞務人員收取不超過勞務合同工資總額20%的履約保證金。

          外派勞務人員履行了勞務合同并按期回國的,企業應如數退還履約保證金本息。

          外派勞務人員未能履行勞務合同或滯留不歸的,外派勞務人員無權要求退還履約保證金本息。

          企業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時間不得早于外派勞務人中取得出國簽證的時間。

          第十一條企業和外派勞務人員應就上述事項及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簽訂書面合同并經公證機關公證。簽訂合同時,企業應向外派勞務人員出示同國(境)外雇主簽訂的勞務合同。

          第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企業,外經貿主管機關可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吊銷外派勞務經營許可證,乃至終止、取消經營權等處罰。企業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應如數退還外派勞務人員,無法退還的應予以沒收。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實施。過去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改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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