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監理人員的考核制度,下面就是小編收集的范本,歡迎大家閱讀!
監理人員考核制度范本篇1:
1為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監督、教育和管理,促進監理人員認真履行本崗位職責,制定本制度。
2駐地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理人員考評工作;監理辦公室協助駐地監理工程師做好該項工作。如:發放考評文件和資料、收交個人自我小結和自評資料、召開考評會議的準備工作、考評材料的匯總和統計、考評結果的評價等。
3考評的原則:主要是對施工階段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履行本崗位職責的考評,每季末考評一次。
4考評層次的劃分:
4.1駐地辦對專業監理工程師考評;
4.2專業監理組對監理員考評。
5考評內容的劃分:
5.1專業監理工程師考評內容;
5.2監理員考評內容;
6考評的程序
6.1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分別按照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考評表中的內容,認真的、實事求是的、客觀的寫出個人本季度的工作小結,并作出自我評價。
6.2專業監理工程師個人工作小結和自我評價完成后,經駐地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后,上交監理辦公室。
6.3監理員個人工作小結和自我評價完成后,上交本組負責人。
6.4駐地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的考評會議,全體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專業監理組負責人主持監理員的考評會議,本組全體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參加。
6.5參加會議的,對監理人員的個人小結、自評情況認真進行評議,評議后,按照考評表的內容和要求,逐項逐條評分。
6.6監理部辦公室負責專業監理工程師考評材料的匯總、統計、評價;監理負責人負責本組監理員考評材料的匯總、統計、評價,上交監理部辦公室。
6.7監理部辦公室將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考評材料、結果,報總監理工程師審定簽字。并報公司備案。
7考評結果,發現業績優秀者,應進行總結、表揚,推廣他們的經驗,不斷提高監理工作水平。
8考評結果,發現的問題,要求有關監理人員進行糾正,并將糾正的措施和落實情況,逐級匯報。
9考評結果,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駐地監理工程師應先對其進行教育、批評,令其盡快改正。如無效果應及時更換。
10對駐地監理工程師的考評,由公司制定考評辦法和組織實施。
監理人員考核制度范本篇2:
1、總則
1.1為了加強對監理人員的管理,落實監理責任,規范監理人員行為,提高監理人員素質,激勵監理人員敬業愛崗,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1.2本標準依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統一驗收標準》、公司管理制度和監理人員的素質要求,并結合目前我國的監理現狀而編制。
2、考核分項及評分方法
2.1本考核辦法分項內容共分為9項。包括:監理準備、投資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環?刂啤⒈O理資料、監理例會、德勤評價和監理業績。
2.2本標準9個考核分項基本分值(即9個考核子項應得分值)總和為100分,其中,質量控制24分,進度控制6分,安全環保控制8分,監理例會8分,監理資料14分,其余4個分項均為10分。
2.3本標準考核評分表各考核子項實得分值為應得分值與加減分值之和。即:子項實得分值=子項應得分值+子項加減分值
2.4本標準每一考核子項實得 分值的最終取值等于各考評人給定子項實得分值的平均值。
2.5本考核最終分值為各考核子項實得分值之和。
2.6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如遇缺項則其他分項的分值按其比例相應增加;如遇增項則相應的考核分項分值進行重新分配,可由公司檢查考評小組依據現場項目監理機構實際情況具體進行調整。
2.7考核結論根據監理人員評分情況分為優良、稱職、合格、基本合格四個等級。
(1)優良:監理工程未發生質量事故,監理人員無違法違紀行為,考核最終分值90分(含)以上;
(2)稱職:監理工程未發生質量事故,監理人員無違法違紀行為,考核最終分值80分(含)至90分;
(3)合格:監理工程未發生質量事故,監理人員無違法違紀行為,考核最終分值70分(含)至80分;
(4)基本合格:監理工程未發生質量事故,監理人員無違法違紀行為;考核最終分值60(含)至70分。
2.8各等級比例為優良約占20%、稱職約占30%、合格約占30%、基本合格約占20%。
3、對監理人員考核的有關要求
3.1凡是在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人員均由總監理工程師按此考核辦法組織考核,每月考核一次,具體考核時間及安排由現場項目監理機構根據公司要求進行,考核結果報公司技術監察部備錄;監理公司成立審計考核小組對監理人員考核情況進行抽查。
3.2各項目監理機構應建立監理人員管理和考評資料,并按年度報公司技術監察部備錄,公司由技術監察部負責建立監理公司監理人員資料檔案,統一管理所有監理人員考核情況。
3.3考核結果作為提高工資待遇及是否續聘的依據,對考核優良的監理人員適當逐年提高待遇,優先安排任用重要監理崗位;對考核不合格的考慮待崗學習,必須進行培訓學習,自行制定學習培訓計劃,由考核小組組織考核答辯,經考核答辯合格者可重新上崗,仍不合格者辭退或清退。
4、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公司技術監察部。
5、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