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評價如果失當,會致使評價的實施者做出的評價結果失去權威,被評價的企業形象失真、扭曲,其績效的位次錯位等,進而又影響企業的期后效應。以下是yjbys小編為您搜集整理的現行企業績效評價方法問題分析,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現行企業績效評價方法
1.EVA增值法
1982年,美國的Stern Stewart&Co.(思騰思特公司)首次提出了經濟增加值EVA(Economic Value Added)的概念,創造性地把公司的會計數據和股票市場回報聯系起來。EVA是公司經過調整后的稅后凈營業利潤(NOPAT)減去該公司現有資產經濟價值的機會成本后的余額。
1991年,美國的一家咨詢公司Stern Stewart提出了EVA的評價方法,它的推廣應用,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美國《證券管理》發表的一篇文章認為:EVA也許永久性地改變了投資經理理解公司盈利能力的方式。EVA創立者認為,EVA是指企業資本收益與資本成本之間的差額。更具體地說,EVA就是指企業稅后營業凈利潤與全部投入資本(借入資本和自有資本之和)成本之間的差額。如果這一差額為正數,說明企業創造了價值,創造了財富;反之,則表示企業發生了價值損失;如果差額為零,說明企業的利潤僅能滿足債權人和投資者預期獲得的收益。應該說明的是,稅后營業凈利潤和資本都是根據EVA的原則調整后的數字,考慮機會成本和調整報表項目正是 EVA計算的兩個重要的特色。對于EVA的績效評價方法,有人試圖在評價指標上加以完善,即引入績效評價指標EVA和相對績效評價方法,能對經營者的績效貢獻剔除更多的外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
2.沃爾比重法
本世紀初,亞力山大·沃爾在他出版的《信用晴雨表研究》和《財務報表比率分析》中,提出了信用能力指數的概念,把流動比率、負債資本比率、固定資產比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固定資產周轉率和主權資本周轉率等七項財務指標,用線性關系結合起來,并分別給定各自的分數比重,然后通過與標準比率進行比較,確定多項指標的得分及總體指標的累計分數,從而對企業的信用水平乃至整個企業的財務狀況作出評價。實際上,我國的現行企業績效考核方法中的企業績效評價指標的權重,大部分借鑒了沃爾比重法。
沃爾比重評分法將彼此孤立的償債能力和營運能力等指標進行了組合,做出了一個綜合的、量化指標數據進行評價。因此,對評價企業財務狀況,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3.功效系數法
我國對企業財務評價體系的研究較晚,尤其是對現在情況下的上市公司的業績評價,更是因資本市場的滯后而滯后,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健全和完善,理論界和實務界近年來對這方面的研究給予了極大的關注。
1999 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人事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聯合頒布了《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規則》與《國有資本金效績評價操作細則》等文件,確立了國有資本金績效評價體系。將整個指標體系分為三個層次,由基本指標、修正指標和評議指標共32項組成。運用功效系數法對國有企業的經營業績進行綜合評價,以考核經營者的受托責任履行情況,并就評價結果與薪酬和晉升掛鉤。
2002年后,該指標體系由32項變為24項。修訂后的評價體系一方面拓展了其運用領域,由國有企業推廣到一般的企業;另一方面使指標體系在簡化的基礎上更為科學和合理。但應當看到,該體系是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對企業實施的評價,注重的是評價結果,對管理的作用在于其結果的反饋價值,即根據評價結果,總結企業管理成功的經驗,分析產生差距的原因,為企業今后加強管理,提高業績提供參考。因此,不能將企業的業績形成過程與企業的價值創造和戰略目標統一起來。
現行企業績效評價方法中存在的問題
1.EVA增值法指標過簡,不能反映出權責發生制與收付實現制的核算差異
企業績效EVA增加值評價法,簡化了考核指標諸多煩瑣,要素上只是企業凈利潤、平均資金成本率和凈資產三項指標;其增加了相對動態指標,使其有了自身動態比;效益從所得與資源占用(或所費)的理念考核評價企業經濟效益,符合經濟學的績效觀點。同樣,它不能反映出企業非經營狀況下的“盈利”或增加值,這為企業資產升值、會計政策選擇、方法調整等情況下的所謂盈利提供了契機,也即給企業利潤的不真實性提供了條件。
2.沃爾比重法已時過境遷
“但是由于現代企業與沃爾時代的企業相比,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無論是指標體系的構成內容,還是指標的計算方法和評分標準,都有必要進行改進和完善。”我國把以上沃爾比重,按企業的經濟效益指標劃分為財務效益狀況指標、資產運營狀況指標償債能力狀況指標和發展能力狀況指標四部分,而沃爾的七項考核指標中,只有償債能力、資產狀況和資產運營能力三部分指標,則它們的權重比為50:15:35。作者認為沃爾之所以沒有把盈利指標納入考核評價,或作為解釋因素,是因為沃爾用這7項指標試圖解釋利潤指標,將利潤指標鎖定為被解釋指標,如果在解釋指標里再摻入被解釋的主指標,似有顯得重復或多此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