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使員工更加積極、主動、規范地完成企業生產經營目標,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績效管理考核的原則是在完成局各項生產經營目標的前提下,既重視結果,又強調過程管理。
第三條 績效考核的結果作為員工管理、工資分配及衡量個人能力的重要依據,同時也為企業組織制定員工的個人職業發展規劃提供了信息。在實施過程中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并做到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 績效考評對象和周期
第四條 實施績效管理考核的范圍,機關職能部室。
1、機關:直接承擔管理職能的部室及其在崗的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和副總師。
2、新進人員在實習期間、試用期間不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3、長病、長學、內部下崗等人員不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第五條 績效考評人和被考評人的界定
1、績效考評人和被考評人,是指為完成績效目標而簽訂績效目標責任書的雙方。
2、局長是局各單位的年度績效考評人;分管局長是機關各部室、績效考評人。
3、機關各部室負責人是本部室專責的考評人。
第六條 績效考核周期為月度和年度。
1、月度考核周期為每月1月1日至本月末。
2、年度考核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條 績效管理的四個環節:績效指標的分解與設定、過程監控與提高、情況收集與考核、結果分析與反饋。
第三章 績效考評組織機構
第八條 局成立績效管理考評委員會,由局長、副局長、局辦公室、人力資源部、效能監察負責人組成。
績效管理考評委員會下設績效工作組,由局辦公室、人力資源部、效能監察的負責人及一名專責構成,掛靠局辦公室。
第九條 績效管理考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負責局機關各部室經營指標,為各部室績效指標確定目標值、為績效考核提供數據,以確保年度經營指標的完成。
2、負責績效考評辦法的制定和解釋,為績效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條 績效考核工作組的具體工作由局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部共同負責。
局辦公室負責年度考核工作的組織、考核信息匯總、考核結果的發布。
人力資源部負責月度考核工作的組織、考核信息匯總、考核結果的發布及獎懲兌現;負責依照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提出員工崗位動態管理和獎懲兌現建議。
績效考核前,績效工作組應就考核數據進行充分溝通,保證考核數據的準確和完整。
第四章 績效指標的確定
第十一條 每年1月份,績效考核工作組根據市公司下達的“三項責任制”指標、局年度工作目標和歷史完成情況,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為各職能部室確定年度績效考核建議計劃,報請績效管理考評委員會審批通過后,形成部室年度績效指標;績效考核工作組還可根據局當前的經營狀況,依照“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在確保完成局年度經營目標前提下,提出績效考核補充意見,經局分管領導同意后執行。
第十二條 局辦公室與各部室負責人就年度績效指標簽訂年度績效目標經營責任書;績效管理考評委員會委托局辦公室與各職能部室簽訂部室年度績效目標經營責任書。以書面形式確定各職能部室的績效指標和相應績效指標的目標值。(什么意思?)
第十三條 各職能部室應根據所下達的年度績效指標分解形成本職能部室的年度工作目標。
第十四條 局領導班子成員應指導所分管的職能部室做好其內部績效指標的分解工作,并指導和督促各分管職能部室完成相應的績效指標,確保局當年生產經營任務的完成。
第十五條 員工的績效目標來源于員工所在部室的工作目標、員工崗位職責和上級有關規定,也可以包含基層單位的合理要求。員工的績效目標應具體、可衡量、能實現、具有激勵性、有時間限制等。
第五章 績效實施的監控
第十六條 各職能部室應根據績效指標的完成進度,主動與各分管領導進行溝通,并就績效指標完成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取得領導的幫助和支持,各分管領導也應根據所掌握的信息與職能部室負責人進行溝通,給予及時的指導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