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來信:
我公司面臨離職員工末月工資的支付問題,考慮到的重要性,我們的操作方式是員工完成離職手續后才支付末月工資。我們會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和離職手續清單取得員工的同意,約定末月工資支付的具體日期。針對的員工,我們會寄出通知函,提醒員工盡快來辦理離職手續。
但是,因為曠工離職的員工如果沒來辦理離職手續,就無法取得與員工約定末月工資支付的問題。這樣公司就會因為《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中的規定:在離職日后2日內支付末月工資,存在違規現象。請問,如何規避該風險?
專家回復:貴公司這樣的操作確實存在法律風險。
時,勞動報酬必須及時、足額支付,不可約定交接完工作后支付,如果這樣約定,就會存在拖欠工資的風險。即使這樣的約定得到了員工的同意,因其本身就具有違法性,在發生糾紛后,貴公司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因員工離職,拒不辦理交接手續或遲延辦理交接手續的賠償范圍。對于已經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此外,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的,一般是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即約定什么時候交接完畢,什么時候支付,所以在員工遲延交接時,可以先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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